我根据底下黄越宏的专业法律说明
得到几个心得:
1. (偏用特定某看法)
士林地检署这种“滥用民事租约,解套法定业务”
2. (信赖原则)
八仙乐园是政府合法立案专供公众进出之大型游憩场所
,就常识而言,其基本经营范畴就是:经过政府安全检定,
可公开收费并提供人民“开心进去,安全出来”的业务。
3. (出租不安全的场地,相对比其他场地更容易发生危害时无法顺利逃生的情形)
更何况,该乐园还擅自改变使用目的,将水抽光,使得其出借
之场地成凹槽状,在场形上比平地更封闭,更易造成尘爆!
如果这不算业务过失,那什么才算业务过失?
请大家一起讨论 吕与八仙该负起哪些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