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capo (Dacapo)》之铭言:
: 干0粮哩 我看到气得从床上跳起来
: 我不懂法律大家帮忙看看
: http://gcis.nat.gov.tw/elaw/query/LawToLC.jsp?LAW_CO=0860625010&ART=23&DASH=0
: 法规名称:公司法
: 法规文号: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华总一义字第一0四000五八一六一号
: 发布日期:104年05月20日
: (负责人侵权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负责人应忠实执行业务并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如有违反致
: 公司受有损害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 公司负责人对于公司业务之执行,如有违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损害时,
1.办彩色趴非属八仙公司的“业务”。
2.办彩色趴并不违反法令(在事发时)。
什么叫业务?就是你的本业
因为那是你的本业,法律认为你有比一般人更有提高警觉的义务与责任
比如你是出租车司机,开车载人就是你的业务
如果你开车载乘客,然后出车祸肇事致乘客死亡
就是业务过失致死
如果你开车载家人,出车祸肇事致家人死亡
就只是过失致死,因为你并非执行你的业务
这样很难懂吗?
另外来说说责任归属
在法令上,要有责任归属只有两个
‘行为非出于过失或故意者不罚’
换句话说,只要这件事,你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你就没有责任
故意白话一点就是“可预见其发生,并让其发生”为故意
过失则为“可预见其发生,但确信其不会发生,最后发生了”
或是“应注意且能注意,而未注意,致其发生”
你可以想想,八仙在这次的事件,故意是一定没有,那到底有没有过失?
如果八仙不能预见彩粉会爆炸,自然就没有“应注意”的问题
那八仙就没有过失
如果八仙没有过失,自然就没有责任
至于吕先生,他在几年前就有在网络上说过,彩粉可能会爆炸
所以那篇文章就是铁证
吕先生“可预见其发生”且有“应注意且能注意”的情事
因此过失责任是一定跑不掉
: 对他人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之责。
: 公司负责人对于违反第一项之规定,为自己或他人为该行为时,股东
: 会得以决议,将该行为之所得视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产生后逾一
: 年者,不在此限。
: 玩色创意国际有限公司,负责人吕忠吉
: http://imgur.com/L0KvyIW
: 干就算只有10%的机会他有可能要连带赔偿
: 他妈的也应该要假扣押啊
: 假扣押就是怕你有责任,先拿一笔钱担保来查封你财产
: 以免你脱产卸责。(有错请指证)
: 上面说刑事责任才是针对个人,那还是可以假扣押啊
: 刑事败诉接下来不就是民事求偿? 财产都转出去了怎么求偿??
: 气死我了,吕忠吉背景到底多硬???
: 可以让新北市新任法制局长黄怡腾出来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