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啊对啊对啊!
以前警察收数也是应该的,
我不收数我怎么生活?
我怎么管理街上的安全?
我不去对嫌犯严刑拷打,
他怎么会认罪?
我如果不这样做,
我警察怎么有办法完成应该这样的事情?
所以本案这种情况下,
警察开枪是对的?
ok,
那你可以所有的法律关于人权的部分全部丢了,
有枪就是老大,
他说了算.
什么用枪程序?
用枪守则?
干你妈的狗屁啦!
妨碍我警察执勤的效率.
我这样讲你有没有比较爽一点?
※ 引述《kid725 (凯道基德)》之铭言:
: ※ 引述《CassSunstein (Am)》之铭言:
: : 被告开一枪还不够。若是一枪,依照上色部分的相反解释,
: : 法官或许还帮圆得回来无罪。判决书是说,
: : (在本案,被告当初安全无虞状况下)被告开一枪“后”,
: : 却“并未”查看一下死者伤势(某些网友会扯说来不及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