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一口咬定刑法24条的但书,会不利于救助者。
可是让救助者需要顾虑紧急避难的但书,也不会天崩地裂。
如果花点时间,找一下资料,就知道其实刑法24条早在20年前,就保护过一般民众救
助者了。
许多人好奇过去法律人,对救助者与紧急避难的关系的看法。我可以举出一个例子。
前最高法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叶雪鹏,2007年写的《救人导致伤害,不负刑事责任》,就
有提到一个case,理面讨论紧急避难的要件。
http://tcb.judicial.gov.tw/?struID=0&navID=15&contentID=150
一名女子在三芝乡落水,四周都是礁石无从进入救援。
水上摩托车教练急中生智,猛催油门,喷出水柱把女子喷上礁石脱困。但造成女子多处瘀
血擦伤、蜂窝性组织炎,所以女子提告教练业务过失伤害。
但检察官直接做出不起诉处分,
因为被告的行为属紧急避难,阻却违法,行为不罚。
就算教练的行为直接造成女子受伤,但是仍然阻却违法。
叶雪鹏解释,“所谓不过当是指避难的行为不能逾越必要的程度,也就是说避难行为,应
按危难的紧张程度与避难的情况,来决定避难行与所使用的手段是不是相当,不能因为避
难法益价值有差距就指为过当。”
再来,如J0HAN等乡民主张,台湾好心人法要求人们回去看刑法24,讨论是否过当,并非
完全免责,所以不是完善的法律。
但其实欧美的法条,也一定留有给另一方“讨公道”的空间,讼棍要闹还是有得闹,并非
救助者用了好心人法就吃无敌星星。像Ohio就把willful或wanton misconduct(不敢乱翻
)排除于保护之外,其他每一州也有类似的但书。这其实并非坏事。
台湾的底线是,救助者的过失也受保护,但保留了过当要负责的观念。
而过失不等同于过当。所以才会说善意救助者,救人犯错了也不受罚,除非采到但书。
这点台美两国无异。
好萨玛利亚人的本意,是保护无心犯错造成伤害的好心人,不要因此受罚。但过当的行为
,本来就还是要受到法律处罚。
救人即使犯错也免责,只有过当才不能阻却违法,这个的说法与现行法条并没有矛盾。
医学有其极限,法条的保护也有。
但欧美的好萨玛利亚人法,不会也因此“不是好萨玛利亚人法”了。
而且美国讼棍很多,法条留的洞也很大,民众急救的比率仍高出台湾许多。
我自己也想看到明确写出100%免责的法条。但我们常说法律人或病人要求医师凡事做到
100%,根本是胡闹。而在台湾特殊法里面,想放进让人100%没有责任、文字上让对方连
争论空间都没有的文句....恩。警察枪毙歹徒也没这么好的待遇。
大家都是聪明人,应该起码能设想一下立法者的立场,知道这同样是要求太多。
本来就是不可能。
就是因为如此,原先提案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法条太无敌了,才会被改成还是要回刑法民
法看紧急避难的条款。
千奇百怪的例子大家都很会举,但是所有的法条遇到夸张的case都会有局限。尽管这个法
条确实还有进步空间,在一般情况下,只刻意强调遇到这些特例时法条的侷限,然后说这
个法律没有用,其实也是不负责任的。
我们一直要法条给出100%、连所有程序都不必跑的保证(我自己也梦寐以求),这绝对只
是美梦。
今天法条已经把处罚好心人的机会降到新低,如果大家还是不愿伸出援手、或这仍是鼓励
民众不要救人的理由,那我也只能尊重了...
许多人会说,不管你救不救,反正我是不救的。
我尊重这种看法,人民本无路倒急救义务。
不过也别忘了,法律人早在修法前几年,就用刑法24条与更古早的例子,说明过《救人导
致伤害,不负刑事责任》的观念了。台湾的判例虽然没有约束力,但是有参考价值。
我的讨论至少有所本,实例摆眼前,如果还是要咬定刑法24条让好心人法完全无用,那我
想我们已经不是带有善意地在讨论了,多说无益。
最后
没有人有义务要救人 ,不想救也没关系,真的。
我虽支持让民众知道救人的风险,但不支持在没根据的情况下夸大风险。
现在的法律已经尽可能缩小好心人的风险。此时再夸大好心人法的风险,已经不是告知同
意了,而是刻意影响别人,让大家也跟着你不要救人。
觉得法修得很好也好,觉得法修得不好也好,但这种心态要不得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