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开枪追捕通缉犯射腿害命 警判刑

楼主: bomberhack (炸弹客)   2015-06-25 22:29:05
※ 引述《Nanoha ()》之铭言:
: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铭言:
: : 法院认定事实:
: : 1.嫌犯倒车没有要撞警察,警察以为是要撞他,所以开枪射他
: : 2.警察连开3枪,贯穿双腿造成10个伤口(怎么弄的我也搞不懂...)
: : 判决理由:
: : 1.嫌犯没有要撞他,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
: : 2.警察以为要撞他,这叫容许构成要件错误,顶多不够成杀人成立过失致死
: : 3.连开3枪太超过了,这个情形应该开一枪后再看情形
: : 4.虽然嫌犯吸毒身体比较弱,但是你没开枪他就不会死
: : 就降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yzhR-fTCLY
: 影片在这里 请自行判断有没有过当
: 以后警察要抓通缉犯还是小心点
: 弄不好 一辈子当义警
其实看过判决文跟影片后,
我只想讲,
警察被判刑死吼,
你要嘘先把后面看完再讲,
你用正当防卫当理由,
还不如你今后警察用枪程序跟理由标准SOP化,
(请找法学背景的人跟警察对于实务上的见解讨论清楚)
我跟你保证你用新的程序会比你用正当防卫,
更具有公信力,
正当防卫,
一般在法学务实上来说,
都是一般民众居多,
一般民众大多是没有拿枪,
你警察是合法有枪,
自然要有一套完整详尽的用枪程序跟理由,
跟一般民众去区别,
因为你是警察不是一般民众,
你必须有一套更详尽的用枪程序跟理由等SOP,
你警察才更有用枪站得住脚的理由,
现今的警察用枪的相关法律跟程序并不完备,
重要的是,
每一项用枪程序跟相关法条应有更详尽的说明跟理由,
才能保障警察用枪时能够合法执行勤务,
也不会侵犯到嫌犯的人权.
警察也会比较清楚,
我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用枪?
能够有效的执行勤务,
而不是钻法律漏洞或是故意忽视法律的规定,
图执勤方便,
侵犯到嫌犯或是其他第三者的人权.
还有更重要的是,
不是今天这套程序定下来了,
就永远固定这么用,
遇到实务上矛盾有问题的时候,
你警察就要主动要求修改这些规定,
除了保障你警察的权利外,
也可以防止侵犯到其他人的人权.
作者: k1400 (德州家康)   2015-06-25 22:31:00
我刚就讲了嘛 他们连修改规定让辣椒喷雾合法都不愿意做了
作者: Gooddy (Gooddy)   2015-06-25 22:31:00
法律学理派跟实务派总是争论不休
作者: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5-06-25 22:36:00
从影片来看主张正当防卫实在很牵强不过以现在政府高层主管脑袋普遍僵直的情况下 应该没人会去仔细研究怎么订定标准程序他们只会想 下面要自己想办法不要给我惹事就好
作者: ts01075701 (snake)   2015-06-25 22:42:00
"从影片来看"就是事后诸葛了 跟一台车0距离 车忽然动正常都会觉得有危险 是事后看影片才会觉得车撞不到人
作者: andy89202033 (89202033)   2015-06-25 22:45:00
这状况这常是退开加开枪打车 又不是重刑犯连开三枪打大腿也未免夸张了点
作者: ts01075701 (snake)   2015-06-25 22:53:00
所以法官并没有站在警方的角度设想 当时情况是否急迫有没有足够的反应时间 都只有现场处理人员才知道 如果每一案都依结果论 那警械使用条例也可以废除了
作者: hoyalllin (灯罩)   2015-06-25 22:58:00
日本就有订出实务上的用枪程序 为何我们不行 要不要做而已 应该要重视这块 不只保障警察也保障民众
作者: Gooddy (Gooddy)   2015-06-25 23:00:00
的确无助益,但是现行采实务忽略法律的作法,相信你也有看到不少例子。哦哦哦,突然想到无关的例子。选举规定宣传日期不得超过X天,但是实务上根本是无限制放送,扰民又没人敢没办法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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