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妇搭公共汽车心跳突停 台大生CPR救回一命

楼主: J0HAN (没有名字的怪物)   2015-06-24 18:28:36
※ 引述《miaooooooooo (猫主席小妹)》之铭言:
: 我是文中主角的同班同学 一起实习 他绝对是系上强者无误 无庸置疑ㄏㄏ
: 不过我另一个身分,是曾经参与制定台湾版“好萨玛利亚人法”一役。所谓好萨玛利亚人
: 法就是急救免责的法律。我的工作是整理世界上各种急救免责的法律,美国各州啦、欧洲
: 啦、日韩啦,让老师的团队在修法时参考。
首先,感谢你发资料给我参考
: 在学界努力下,台湾于2012年圣诞节,通过自己版本的好萨玛利亚人法[注],而且我们的
: 保障可以说是目前全世界最完善的。举例来说,多数国家只免除刑事责任,没有免除民事
: 责任;但我们是直接写明,民刑事责任都免了。
这边原文删除......私信中已了解你的想法
: 不过台湾不管你是谁,反正救人就是免责,
: 许多人会期待医护人员下了班也100%不能犯错,但台湾修法过程中争取到,如果是非执勤
: 中的医师、护理人员、救护技术员,也有同样规格的保障。
: 总之一切的一切,目的就是希望能够降低民众的疑虑。
: 好萨玛利亚人法的终极精神是,法律不该成为施救者的障碍,就算技术不纯熟(毕
: 竟没有几个民众真的压过胸的)、知识不足,也还是要鼓励下一个人去救人,所以就算做
: 错了,救失败了、甚至害病人死亡,也不该扛法律责任。
我在你提供的参考资料里面的确有看到这样的精神
但我国的系争条文......真的没有
: 乡民们总是会酸,遇到白痴法官还是会碰壁,但是事实上,法律人超级支持修法的。因为
算半个法律人(另半个背景是生科),确实我也超支持修法的
: 法律人也不想被骂恐龙;如果修法写清楚,想乱告的人没有空间,他们也乐得轻松。法律
: 人也跟乡民一样,认为善意救助者不应该用法律修理。
: 医界则是..... (沉默),修法后喊说还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就是这群人。到底为什么?我也
: 不知道,有请各位前辈开释。这群人是重点族群,如果化解不了这些人的疑虑,法律设计
: 再完善也推广不了民众CPR。
(恕删,理由同上)
: 在台湾现行法律下,连要被起诉都很困难了,但大家还是会说会被乱告啊什么的。但是
^^^^^^^^^^^^^^^^^^^^看不出来
: 讼棍、三宝、会抬棺撒纸钱去闹的人,就算法律再完善也还是会存在。我的心得是,部分
^^^^^^^^^^^^^^^^^^^^^^^^^^^^^^^^^^^^^^^^^^^^^^^^^^^^^^^^^^^^这很同意
: 台湾人根本就不想要救人,先前说不救人是因为缺乏法律保障,其实是假议题。
: 不过不想救人也没关系,就连医护人员也没有义务下班后要出手帮忙。修法是为了保护
^^^^^^^^^^^^^^
: 那些愿意帮忙的人,而非逼迫大家出手救人。
^^^^^^^^^^^^^^^^^^^^^^^^^^^^^^^^^^^^^^很同意
所以希望修法的结果真的可以保护到这些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注] 法条如下:
: 紧急医疗救护法
: 第 4 条
: 本法所称紧急医疗救护人员(以下简称救护人员),指医师、护理人员、救护技术员。
: 第 14-2 条
: 救护人员以外之人,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险,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
: 予急救措施者,适用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之规定。
: 救护人员于非值勤期间,前项规定亦适用之。
____________________
: 但台湾就是全部一网打尽,全部保护起来。你就想成是立法的人,想让所有人都没借口
: 在说法律保障不全面就对了。
: 一样受到保护! 这就是好萨玛利亚人法的精神,做错也受保障,就算害死人也受保障。
: 这个法律的精神是连这么极端的例子都要保护了,其他都是小咖。
: 以前还可以用威胁提告来讨点“诚意”,现在至少来乱的人没有法律上的理由,这个法律
: 就要是断绝病人家属乱来的可能,让法律永远不再是救人的障碍。
: 人家连告你都没办法啊~
: 这个法律让你连告都告不成了,要怎么去跟法官说? ^___^
: 但是现在有了明文规定急救行为免责,在检察官这关就直接不起诉了,连出庭都不必。
: 支持修法的法律人不是白痴,我的老师们也不是白痴呀,修法就是一步到位,要修到有人
: 想让你跑法院搞你都没办法。
: 提高诉讼门槛是更大的问题
: 检察官可以不起诉,现在的架构下就是了...
: 明文写出这一条在世间也是绝无仅有了,但是修法后,每次反对声音最大的都有医界背景
: ,说这个法律没办法解决问题。我真的很想知道为什么。
后面会对照外国法分析给你看
: 这是一个好问题,虽然最近越来越多学者在挑战到院前脊椎固定的必要性(换句话说其实
: 因此受到伤害的人可能并不多,脊椎固定术"或许"是多余的),但我懂你的意思。
: 我认为这是本串推文中唯一valid的问题,在当下的环境是否真的有移动患者的必要?这就
: 值得去争辩算符不符合紧急避难的要件了。不过呢,就算不符合紧急避难的要件,我们也
^^^^^^^^^^^^^^^^^^^^^^^^^^^^
你有发现自己在跑普通法的紧急避难要件了吗......
这跟你引的国外法不一样啊......
: 不太可能建立病人脊椎伤害与病人搬运的因果关系。总之这个问题真的只能够case by
: case了~
: 推 skysuitor: 同意最可怕的是不断散播恐慌的媒体和部分医界人士 他 06/24 08:23
^^^^^^^^^^^^^^^^^^^^^^^^^^^^^^^^^^^^^^^^^^^^^^
其实我也觉得这是最大问题......
: → skysuitor: 们或许是在临床上受过太多气了 才越来越冷漠 其实根本 06/24 08:24
: → skysuitor: 不是什么法律保障不够的问题吧! 06/24 08:24
: 紧急医疗救护法14-2已经打死了,说适用免责之规定,意思就是摆明了就是免责。
: 大家太执著于万一过当、或是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会怎么办了,这都不是好萨玛利亚人
: 法的重点。修法的精神,是要让法律不成为未来施救者心中的障碍,所以只要是善意施
: 救者,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急救,都会受到保护。
条文真的没有表现出你想要的精神呀
就算你内心再澎湃,修出来的法没有该有的样子
最后还是不会得出你想要的效果啊
: → Neoman: 所以意思是说 只要我的立意良善 就算处置不当一样可以免责 06/24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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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看国外的参考资料,确实是这样喔
至于这样是不是真的比较好
那是另一个问题
但我真的彻底看不出我国法的保障独步全球
: 推 immer: 14-2里说适用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之规定。但是刑法24条 06/24 10:47
: → immer: 里但书又说 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免或减轻其刑, 所以真的是 06/24 10:48
: → immer: 任何样态的施救行为都免责吗? 06/24 10:48
:
: 紧急医疗救护法14-2已经说适用免责之规定,讨论有没有过当其实无必要。好萨玛利亚人
^^^^^^^^^^
: 法的精神,就是要避免善意救助者有机会被处罚。
^^^^^^^^^^^^^^^^^^^^^^^^^^^^^^^^^^^^^^^^^^
我同意,在你提供的参考资料里我充分感受到了
: 大家常常举例子,如上面的Neoman举了个很好的例子,但这都太执著于万一过当、或是造
: 成严重伤害或死亡会怎么办了,这都不是好萨玛利亚人法的重点,他不是决定谁该受罚谁
: 不该的法律,而是保护所有施救者的法律。
: 修法的精神,是要让法律不成为未来施救者心中的障碍,所以只要是善意施救者,在紧急
: 情况下进行急救,都会受到保护。
但你们真的没有修成你们想要的样子......
: 如果解成别的样子 那就是国际笑话了
: 好萨玛利亚人法是就算病人被伤害 或是死掉都会保护施救者的法律喔
:
: Good Samaritan laws offer legal protection to people who give reasonable
: assistance to those who are injured, ill, in peril, or otherwise
: incapacitated. The protection is intended to reduce bystanders' hesitation
: to assist, for fear of being sued or prosecuted for unintentional injury or
: wrongful death.
: 没有一个好萨玛利亚人法会说 这是好萨玛利亚人法的啦
条文本身当然不会写
但如果有参酌外国法或国际条约,通常立法理由会写明
提供著作权法第80条之2的立法理由供参考
一、依“马拉喀什公约”第七条规定,著作权人所采取之防盗拷措施不应限制为视障者
  接触以公开发行著作之利益,爰于第三项第九款增订防盗拷措施之除外规定,以落
  实保障视障者接触无障碍版本之权益。
二、科技保护措施规定仅系于著作权之外,于著作权人采取科技措施保护其著作时,以
  著作权法再给予额外之保护,确保其所采取之科技措施不被规避,惟其对于原本依
  法享有之著作权并未增减,亦不影响著作权受侵害时之救济,更不得使利用人合理
  使用之权益受到限制,为避免科技保护措施规定引发适用上之疑义。
三、配合第三项第九款之增订,爰将原条文第三项第九款移列第十款。
这样在法条文义解释上,才比较有机会把所参考的精神注入其中
而不是条文看不出来、立法理由也看不出来
只是反复一直说“可是我们当初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才修法的呀!”就会有用的......
________
说说我看了参考资料后,觉得有哪里不同吧
我前面已经说了
系争14-2条只是“重申”普通法本来就有的规定
如果要发生不一样的效果
应该会另订较宽松的法律要件
然后说免除民/刑事责任,或至少“法律效果”“准用”紧急避难免责之规定
我只看了你资料中的前三个......就无言了......
我不知道你哪来的自信说本国法是目前世界上保障最完善的立法.......
___________
Alabama Section 6-5-332
When any doctor of medicine or dentistry, nurse, member of any organized
rescue squad, member of any police or fire department, member of any
organized volunteer fire department, Alabama-licensed 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 intern or resident practicing in an Alabama hospital with
training programs approved by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Alabama state
trooper, medical aidman functioning as a part of the military assistance to
safety and traffic program, chiropractor, or public education employee
gratuitously and in good faith, renders first aid or emergency care at the
scene of an accident, casualty, or disaster to a person injured therein, he
or she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civil damages as a result of his or her
acts or omissions in rendering first aid or emergency care, nor shall he or
she be liable for any civil damages as a result of any act or failure to act
to provide or arrange for further medical treatment or care for the injured
person.
简单讲
所列之人只要出于善意做紧急救助或照护 (要件)
不因此负担一切民事上法律责任 (效果)
看到没有,整个就是霸气呀
你以为人家普通法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难这么基本的规定吗?
一定有的
但这边就是说,只要符合拎杯说的要件
不管你救护过程冲三小
反正就是不会因此负担民事上的损赔责任啦
到底我们赢在哪里?你只注意到我们还写了“刑事”吗?
再一个
___________
Arkansas A.C.A. § 17-95-101
Any person licensed as a physician or surgeon under the laws of the State of
Arkansas or any other person, who, in good faith, lends emergency care or
assistance without compensation at the place of an emergency or accident, and
who was acting as a reasonable and prudent person would have acted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present at the scene at the time the services were rendered,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civil damages for acts or omissions performed in
good faith.
一样,紧急情况或事故现场
出于善意无偿的合理救助行为 (以上为要件)
不负担一切民事损害责任 (效果)
一样霸气,一样符合你说的
: 好萨玛利亚人法的终极精神是,法律不该成为施救者的障碍,就算技术不纯熟(毕
: 竟没有几个民众真的压过胸的)、知识不足,也还是要鼓励下一个人去救人,所以就算
: 错了,救失败了、甚至害病人死亡,也不该扛法律责任。
再一个就好
__________
Alaska SECTION 09.65.090
A person at a hospital or any other location who renders emergency care or
emergency counseling to an injured, ill, or emotionally distraught person who
reasonably appears to the person rendering the aid to be in immediate need of
emergency aid in order to avoid serious harm or death is not liable for civil
damages as a result of an act or omission in rendering emergency aid.
差不多的意思,但人家连在医院都可以用呀!
最后的最后
我们再回头看看我的的法写了什么......
第 14-2 条
救护人员以外之人,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险,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
予急救措施者,适用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之规定。
救护人员于非值勤期间,前项规定亦适用之。
不订这条......还是会适用呀
有没有订有不一样吗......orz
没有发现彻底弱了人家一大截吗......
你在推文提到说
“过去就有紧急避难的规定
 但再推动民众急救的时候会被民众挑战"台湾没有好萨玛利亚人法"”

“修法前卫生署曾经讲过好几次,急救适用紧急避难的规定”
你知道问题在哪里吗?
问题在卫生署一直觉得
“反正有紧急避难的规定”
但民众的疑虑本来就是
“紧急避难的规定根本不够用,我们要的是真正的好萨玛利亚人法”呀
你为什么要跟着卫生署跳针呢?
结果修法的结果只是说
“哈囉,我告诉你们,我国有紧急避难规定,你们也可以用喔,啾咪”
.......................为什么你们不会想翻桌?我不懂......
我也知道修法很难一步到位
但让我觉得最想回文的原因
就在于你一直鼓吹说我们保障是最完善的
但从现行条文就真的看不出来呀
在法律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 你一直告诉大家已经很棒了
万一有人真的相信了 结果却出事
那我才真的觉得糟糕了
这样的话就算有一天我们的法律真的修到位了
你再出来讲,你觉得大家还敢相信吗?
如果现行条文确实有风险
至少要让大家正确的认识到风险
再自己评估决定要不要承担吧
作者: colchi (柯奇)   2015-06-24 18:35:00
JOHAN大的系列文都写得很精彩,我想辩证后会有更好的修法
作者: miaooooooooo (猫主席小妹)   2015-06-24 18:38:00
台湾的法条是好在我们同时免除刑民事责任 而且下班的医护人员也有保障;美国则是各州的保护程度都不同。不过确实美国的法条都订得很清楚,一个条文就是ㄧ整段文章,而且把话讲死;台湾好像比较喜欢讲文言文
楼主: J0HAN (没有名字的怪物)   2015-06-24 18:40:00
“同时免除民刑事”这点真的没办法同意是因为本次修法
作者: miaooooooooo (猫主席小妹)   2015-06-24 18:41:00
给大家都有解释的空间。要拿这个差异出来鞭,其实真的没办法反驳你...
楼主: J0HAN (没有名字的怪物)   2015-06-24 18:41:00
就算没订那条 依普通法本就会这样玩了 所以我说只是安慰剂
作者: colchi (柯奇)   2015-06-24 18:42:00
猫主席大有兴趣演讲吗?我想邀请您到本院或本科上课
作者: miaooooooooo (猫主席小妹)   2015-06-24 18:43:00
J大提到一个重点,本次修法其实是重复以前就有的东
楼主: J0HAN (没有名字的怪物)   2015-06-24 18:43:00
条文可以没有,但最少最少立法理由要写进去呀 立法理由并没有“喜欢写很简短”的习惯 他们故意不写 我不知道是匡你们还是怎样 但如果有写进去至少有机会发挥一点作用啊
作者: miaooooooooo (猫主席小妹)   2015-06-24 18:47:00
西;这是因为过去推广CPR的时候,即使告诉大家法律中有紧急避难的规定,但大家还是会呛说台湾没有好萨玛利亚人法。卫生署时代曾经透过各种方式宣导急救符合紧急避难以及医师法28条的保护,不过民众还是不买单。也就是因为这些原因,才会进一步透过修改紧急医疗救护法,来告诉大家我们也有好心人法了
楼主: J0HAN (没有名字的怪物)   2015-06-24 18:51:00
问题就是大家觉得紧急避难不够用呀......
作者: miaooooooooo (猫主席小妹)   2015-06-24 18:52:00
从这个历史脉络来看,说是安慰剂也倒是真的~或许这样还是会让你有疑虑,那这样未来就要修更好囉至少你不是谩骂,而是点出一个方向
作者: smallplug (废到笑)   2015-06-24 18:58:00
因为实务上有太多漏洞可以钻,台湾你懂的
作者: driftingjong (长空浪子雁)   2015-06-24 19:13:00
这个其实有高手表示 与业务过失伤害概念的争论必须等判例累积 才会真正实现(谁会头香被判...科科毕竟鬼岛乱七八糟太多了 简直XX少打斜线 业务/过失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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