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么处理刑求发生后的笔录?
相信很多人都听过英美的“毒树果实理论”,证据的非法来源为毒树,基于
该违法取得的证据再以合法手段间接取得的其他证据(第二次证据或衍生
证据),则如同从毒树长出来的毒果,不得使用。
可是台湾法院怎么处理刑求后的笔录?让我们从两个案子来看:邱和顺案,以
及徐自强案。
本文很长,请大家慢慢阅读,谢谢!
图文好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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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求指南)
邱和顺案:只要笔录制作的时候看不到刑求痕迹,就可以采用!
照道理来说,如果制作警询笔录的时候发生刑求,刑求会发生威吓力,当事
人不敢不从,那么所有的笔录应该会受到影响,不得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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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和顺案的288份笔录)
可是,邱和顺案中,警方已被发现有明显刑求事証,法院的作法却是排除发
生刑求的那些自白笔录,其余继续采用。
司改会前几周提出再审,找到两个当时的员警,愿意出庭作证,指出邱案的
被告自白是在刑求的状态下所作出的,相关笔录应当不得采用。
监察院有调查过被告,被告做出这些陈述:
“有一次我看到陈仁宏被讯问完出来手是发抖的,我问他怎么了,陈说他刚
刚被灌水。邱和顺的部份我也有问他,不是你们做的你们不要承认,他说如
果不承认也是很难过,以台北市刑大的做法会很难过,干脆到法院的时候在
讲。”
“陈仁宏有跟我说他是被刑求的,邱和顺也有。”
“邱和顺说如果不承认会被警察修理,他要等到检方、院方的时候如实说明。”
“他说警察在检察官讯问前,有交代要照当时警察问的笔录讲,不然之后也
会被修理,而且检察官复讯的时候,警察也在旁边,因此不敢讲。”
“他们警方讯问的时候会把其他人的供述告诉同案犯嫌,之后笔录就可以串
起来。”
“该案当时邱和顺被警方问有无做陆正案的时候,邱和顺说没有,警方就说
罗济勋说有你怎么说没有,叫罗济勋把犯案经过讲给邱听,邱之后仍否认,
否认后被刑求,刑求后就把罗济勋讲的经过都讲出来,一个卡一个。”
“...之后我们要找陆正的尸体,有一个说尸体埋在山上,另一个犯嫌说是
丢在海边,我们之后就去找尸体,我是负责去海边搜寻,陆正家属有带一些
银纸在那边烧,当时有个犯嫌就跪下去、哭,我们问那犯嫌说如果案子不是
你做的,那你为什么要跪下去、要哭,他说当时是警察从后面踢我的脚我才
下跪,哭是因为案子真的不是我们做的,希望老天爷找到真凶。”
“当时有人跟我说这案子不是他们做的,因此当时犯嫌在看守所的时候有讲
如果警察逼到最后找不到尸体的时候,就要说尸体丢在竹南的海边,之后法
警也有查到当时供述有结合就是因为他们有传纸条。”
可是司法院在新闻稿中却说,虽然警察有以不正方法讯问共同被告,但是有
明确刑求的自白已经排除证据能力,其余的供述没有证据可以认定是遭到警
察恫吓,也没有明确证据指出之前的刑求会影响到后续的自白。结果法院认
定,有刑求的自白和其他自白因为“因果关系中断”而具备证据能力,可以
拿来判刑。
司法院甚至还忽视有位被告曾说,“检察官只有一个人,我要面对的是十几
二十几个警察,我要是向检察官说我被刑求,检察官离开后我要如何面对警
察?”,在新闻稿中称,因为警察、检察官是不同的讯问主体,所以警方的
刑求不影响检察官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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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司法院说,就算有警察出来作证刑求还有在其他笔录中发生,但是因
为判决已经处理过刑求问题,所以不能再提起再审,驳回!
司法院新闻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193651
徐自强案:要详细证明发生刑求,才能排除证据能力!
徐自强案也有类似状况。徐自强案中,所有的关键证据都遗失了,能够将徐
自强定罪的,只有共同被告陈忆隆和黄春棋的笔录。而这两个人都曾说过,
他们遭到刑求。
黄春棋曾说:
“(警讯为何坦承在一个月前与陈忆隆、徐自强一同将黄春树绑走?)我受
不了他们刑求我。”
“(你对今天借提有何意见?)希望以后借提警方讯问时有律师或家人在场,
警方借提时把我眼睛蒙住,吊起来灌水,还捏我奶头,用不知何物夹我手指。”
甚至借提(警察、检察官要求犯人出去做笔录)后回到看守所时,健康检查
还发生身体有疼痛、瘀伤的状况。更八审判决书也坦承,说他遭到刑求,并
不是没有证据。
在更八审的时候,法庭找来陈忆隆在法庭上和徐自强交互诘问,陈忆隆说:
“(你在警局都有承认你与黄春棋二人有参与整个作案过程啊?)在警讯时,
我是被蒙住双眼,我没有看到他们怎么写,后来才知道他们把我们整个都写
有作案,其实与我讲的不符。”
“(对自己在警讯中的陈述有何意见?)警讯中我根本未说什么话,警方是
依黄春棋口供所作,警察还要我背内容过程。”
“(侦查中你陈述是预谋杀人?)警察要我们配合否则会借提出去。”
(借提出去可能就刑求了)
“(你说徐自强买硫酸为何这么说?)黄铭泉有问他,他们说徐自强买的,
警察说徐自强住那里,就说徐自强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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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更八审判决书(101年上重更(八)字第8号判决)中,法庭就将警察
前面的笔录排除于证据之外。但法院还是说,警询笔录还是有可能正确,所
以在判断其他证据能力和可信性的时候,还是可以参考警询笔录。
也就是说,刑求来的笔录可以参考喔!好棒!
笔录除了警察部分以外,还有检察官的部份。在侦办的时候,是检警交互询
问,可以知道检察官的笔录也会受到警方刑求的影响。可是,法院却采信检
察官的笔录。
徐自强的共同被告黄春棋、陈忆隆两人虽然是共同被告,但是在徐自强的部
份,他们转为证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之3规定:“证人、鉴定人依法应具结而未具结者,
其证言或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证据。”,以及第186条规定:“证人应命具
结”。所谓具结,就是发誓没有说谎。照理说,如果他们两位身为证人,证
明徐自强有罪的证词应该具结,才有证据能力。
结果法院说,证人没有具结,不代表他的陈述就一定没有效力。因为证人是
被告,修正以前的刑事诉讼法186-3说,“与本案有共犯之关系或嫌疑者,不
得令其具结”,所以就算没有具结,还是可以当做证据。甚至法庭还说,再
怎么样,这些话都是检察官听到的,是检察官调查结果,可以采为证据。
法院这样的说法,明显违背释字582号所说,在修正的刑事诉讼法186-3删除
前,法院为发现案件之真实,保障被告对证人之诘问权,还是要依据人证的
法定程序,对共犯证人加以调查。
释字582号还说,“如仅因共同被告已与其他共同被告互为对质,即将其陈述
采为其他共同被告之不利证据,非但混淆诘问权与对质权之本质差异,更将
有害于被告诉讼上之充分防御权及法院发见真实之实现。”而判决书内采用
检察官笔录的说法,明显与这段话互相违背。
结果,徐自强就因为这样的证据,被判无期徒刑。
后来,这份判决被最高法院驳回。最高法院没有对采用检察官笔录的部份有
意见,却对警询笔录无法作为证据有意见。
最高法院说,黄春棋所说的刑求和健康检查表记载的伤势不合,不能证明伤
势是刑求造成的。问题是,人从看守所出去做笔录,做完回到看守所就出现
伤势,这明显就可能是刑求,最高法院却认为要有完整的证据证明伤势与刑
求有因果关系。这合理吗?
然后最高法院还说,因为黄春棋和陈忆隆以前没有说遭到刑求,而原判决已
经大量引用这些陈述,要高等法院好好处理刑求的部分。最后,高等法院还
说,在当时警察不用录音录影,所以警察找不到警询录音录影是正常的。
可是,邱和顺案是民国1988年侦查,当时就有侦讯的录音录影;徐自强的黄
春树绑架撕票案是1995年侦办,而且还是侯友宜专案侦办,却没有警询录音
录影,最高法院的说法十分奇怪。
看完这两个案子,相信大家一定很疑惑,如果遇到刑求要怎么办?根据以上
两案的例子,如果遭到刑求,你一定要确实的陈述过程,而且还要验出伤害。
也就是说,灌辣椒水、毛巾盖脸加水这种不会有明显外伤的刑求,永远都不
会被法院认定。你要祈祷警方使用会留下伤痕的刑求方式,比如夹手指、殴
打。
接下来,刑求的过程你必须全程记得,刑求可能两三个小时,是谁施暴,就
算眼睛被蒙上,你也要知道是哪个警察动手,刑求的顺序也要记清楚。
再来,你要每一次制作笔录都遭到刑求,每一次遇到检察官,都要说自己受
到刑求,法院才会不采信笔录。否则就算上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还是会要
求必须证明因果关系,才会采信真的遭到刑求。否则,就是“因果关系中断”,
可以继续采用其他的笔录。
这就是我们法院面对刑求的态度。
刑求常见吗?曾待在看守所的徐自强在上次的“给乡民问”活动中曾说过,
在他还在看守所时(1996~2012),当时所有的刑案被告都遭到刑求。只要
是借提,常常出去了以后,用扛着回来,“连走路都不能走”,回来就吐血
也是常有的事情。
https://youtu.be/vvJcavg1B64?t=12m17s
对照前面,美国司法的毒树果实理论:如果证据来自于不当手段,那么就算
是衍生证据,也不得采用,是不是差很多?
国外怎么看呢?以美国为例,无论是警察机关、检察机关,他们制作的笔录
都算是“传闻证据”。而无论是辩护律师,或是检察官,都可以先私下对证
人做访谈,了解证人知道的部份。但无论如何,只有证人在法庭上说的话,
才会被法官或陪审团采为证据所用。
所以大家看到英美的司法剧,几乎都会聚焦在证人、律师和检察官在法庭上
的攻防,很少会看到笔录部分。
如果证人说的话和笔录或先前访谈内容违背,辩护律师、检察官可以拿笔录
出来“弹劾”(比如说:“你之前说的是XXX,不是现在说的YYY,为何你的
陈述不一样?”),让陪审团或是法官不相信证人说的话。但无论如何,笔
录都不能作为证据之用,也不能让陪审团、法官看到。
而法官只会看到证据,也就是说,法官永远都不会看到检警的笔录。只有证
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才能作为证据,法官或陪审团可以决定是否采信,以此
决定该如何做出判决。
可是台湾以前不是。台湾以前在戒严时代,警察、检察官取得笔录以后,就
依照笔录内容起诉,法院也依照笔录判案,没有在传证人。白色恐怖期间就
是这样,审问、判罪,全都靠笔录。
现在,台湾法院会传证人了,但是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和笔录不合的时候,
要采信哪一边?就变成法官的自由了。甚至,法官还会认定,检察官做的笔
录,和警察的笔录不一样(邱案、徐案均如此。)。就算双方的询问交互进
行,警方的刑求很可能会影响在检察官处的陈述,他们也是这样认定。
而且,台湾的检察官,会把笔录作为证据,在起诉的时候一起移交给法官。
法官看过笔录后,就很难把笔录的印象从心头抹去,这是人性。
尤伯祥律师在上次徐自强案开庭的会后讲评说,我们法庭没有经过转型正义,
面对这些可能有不正讯问的证据,法院一般不是要求检察官、警方证明,而
是要求被告说明刑求经过,说遭到谁刑求,甚至还要检验身上是否有伤痕。
但问题是,刑求很多时候长达几个小时,还是蒙眼进行,被告真的知道是谁
动手,还记得刑求顺序吗?这根本不可能。有些刑求,比如蒙眼在脸上盖上
毛巾灌水,或是灌辣椒水,也不一定会产生身体上的伤痕。而且只要发生过
一次刑求,未来被告就会很担心会遭到刑求,自然会产生威吓力。法院对刑
求证据严格的认定,明显违背常理。
我们能做什么?我想,最能做的,就是一起到法庭旁听。很多到司改会申诉
的当事人都说,如果没有人旁听,法官做决定就容易草率。因此,一起到法
院旁听,让法官知道“有人在关心”,可以让他们更谨慎的做出判决。
明日,徐自强案即将开庭。这一次,法院将会传唤共同被告黄春棋到场作证。
届时一定会有针对刑求的交互诘问,欢迎大家一起到场聆听,看看我们的法
院怎么看待刑求问题。
时间:6月24日 9:30
地点: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大厦专一法庭
台北市中正区博爱路127号,小南门捷运站旁
http://hsu2015.jrf.org.tw
其他的开庭时间还有:
7/8(三) 9:30 言词辩论
7/15(三) 14:30 言词辩论终结
之后,大致就是宣判了。法官上次开庭说,预计今年九月初将会宣判。
因为明天的庭会开整天,欢迎大家随时过来旁听,一起来关心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