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妇搭公共汽车心跳突停 台大生CPR救回一命

楼主: colchi (柯奇)   2015-06-23 22:09:38
※ 引述《miaooooooooo (猫主席小妹)》之铭言:
: 在学界努力下,台湾于2012年圣诞节,通过自己版本的好萨玛利亚人法,而且我们的保障
: 可以说是目前全世界最完善的。举例来说,多数国家只免除刑事责任,没有免除民事责任
: ;但我们是直接写明,民刑事责任都免了。
: 再来,美国某些州只有医护人员或受过CPR训练的民众可以免责(可以理解)。某些州则是
: 相反,医护人员在路上急救,犯错了还是有责任,因为法律期待这些受过训练的人不能犯
: 错。
: 不过台湾不管你是谁,反正救人就是免责,
: 总之一切的一切,目的就是希望能够降低民众的疑虑(尤其医界)。
原文恕删,猫主席大的分享让我长了见识,
也迫不及待将这条法令分享给我FB的好友同事们。
我也同时查了相关的文章,
“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之规定”是有条件的:
《民法》第一百五十条:“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急迫之危险所为
之行为,不负损害赔偿之责。但以避免危险所必要,并未逾越危险所能致之损害程度者为
限。前项情形,其危险之发生,如行为人有责任者,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刑法》第二十四条:“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
不得已之行为,不罚。但避难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前项关于避免自己危难之
规定,于公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别义务者,不适用之。”
“是否过当”由负责起诉的检察官裁决、或是法官判定呢?
如果是后者,还是得走法院啊...
作者: northfire   2015-06-23 22:21:00
想知道
作者: xu3 (ㄎㄎㄎ)   2015-06-23 22:38:00
有特别法 紧急医疗法
作者: Entropy1988 (有意志的物质)   2015-06-23 23:06:00
不是结果打官司打赢了就没损失
作者: action7788 (林柏贤 4ni)   2015-06-23 23:17:00
如果有工作的话 天天跑法院就会让你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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