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 司改会的工作人员 写得东西 偏向司改会
这无可厚非 但如果过于断章取义 甚至发生误导读者的情形
那就可能有必要有不同声音来供检视甚至澄清
以下就原po所提几点稍微补充说一下个人意见
希望司改会的原po要宣扬你们的理念可以 但请再客观一点 谢谢
: 一、江国庆案 DNA 鉴定错误
: 欢乐法医:蒲长恩、赵齐相、耿良才、方中民、李伟华、萧开平
: 法医以“抗人精液免疫沈降环反应法”检验血斑与疑似精液斑的组合。可是
: 根据Baxter于1973年的研究报告指出,此类免疫法需要具备极高特异性的血
: 清抗体才能获得可靠的结果,尤其此类方法中多数血清具有抗A的活性,只
: 要检体中含有A型血液,则此免疫反应即使无精液,也将呈阳性反应。
: 江国庆案现场的血斑血型为A刑,刚好没有精液也会呈现阳性。但法医无视,
: 就凭借这点,做出“现场有精液”的报告。
: 调查局鉴识科学处副处长蒲长恩在102年第二季法医科学学术研讨会上演讲
: “85年间空军女童命案鉴 识风云:傲慢与偏见检讨与省思(1)”的时候说,
: “现在验不出,不能反推当时不存在,当时存在的,现在也可能验不出,因
: 此调查局鉴定出精液并无错误。”
: 照这个逻辑,以后警察路上乱抓驾驶就可以当酒驾逮捕了。因为“现在验不
: 出酒精,不能反推昨晚你没酒驾,当时喝的酒,现在也可能验不出。”
逻辑上显然有问题 原本的发言是针对
"过去已经有鉴定结果的结论" 并不是未经鉴定直接臆测
质疑鉴定结论一回事 断章取义 则又另一回事
事实上 尿液的保存以及检体浸泡液体种类 都会影响dna等等
的确认 也就是说 原本可以验出来的检体 会因为保存方式的影响
导致日后再为鉴定结果不同 这一点 相信大家应该都能理解
所以 原po上面附加的批评(指调查局...以下这段 )过于鸡蛋里挑骨头
: 在鉴定DNA上,调查局的报告也有很大问题。当时DNA鉴定有两个称为DQα、
: GYPA的型别,鉴定上出现问题。
: DQα GYPA
: 被害人 3,3 AA
: 证物11-1 1.1,3,4 AB
: 涉嫌人18J 4,4 AA
: 根据证物,可以推测真正涉嫌人的DNA的DQα型别应该是 1.1,4 ,GYPA应该
: 含有B,这样才能符合。但在报告中,却略去了DQα中1.1的型别,也略去
为什么?? 法医研究所认定现场是开放空间 不排除遭第三者污染的可能
鉴定报告也写得很清楚 包含了18J的dna型别,血液分析结果并无矛盾
今天你可以认为 人家的DNA的DQα型别应该是 1.1,4 ,GYPA应该含有B,
却直观认为 与被害人DNA的DQα型别及GYPA型别重复的都被排除在所谓的
涉嫌人之外 这样的逻辑 恐怕说服力不够
简单说 质疑鉴定报告不是不行 人家好歹有说不排除...的可能
以及人家认定因为至少六项血型基因型吻合 因此作成的结论
你一句 因为证物有参杂其他人的血液 所以 我推测那个其他人的血才是真正
涉嫌人.. 你的报告一定是错的 这样的结论似乎也跳太快
说别人欢乐法医 恐怕也有失公允
: GYPA的B型别,直接写“编号11-1证物其呈现之DNA混合型分别包含被害人谢
: ○○DNA及涉嫌人‘18J’DNA之型别”。
: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forensics/01.jpg
: 鉴定人到北检作证时陈述,“鉴定后发现属混合型的DNA结果是1.1;3;4,
: 我们由被害人DNA及涉嫌人‘18-J’DNA型别判定该生物迹证是混合此二人的
: DNA 型别,至于为何会有1.1之DNA型别,实验室则无法解释,我觉得应该是
: 该现场属开放空间,有可能沾染到他人的DNA型别…”
: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forensics/02.jpg
: 最后,法官做出结论:证物有江国庆精液。事后证明,该检体与江国庆型别
: 不同。
: 江国庆就因为这样的证据,搭配刑求出来的自白,被判处死刑。
: 二、苏建和案骨骸鉴定错误
: 欢乐法医:萧开平、邵耀华、饶宇东、陈明宏、孙家栋、方中民
: 在最后一次审判,法院提出文书指出,这几位法医做出来的鉴定“不具备证
: 据能力”。
: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forensics/16.jpg
: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forensics/17.jpg
: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forensics/18.jpg
: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forensics/19.jpg
这里就更无厘头了 我们把关键字标出来"法院提出文书"
法院提出文书是什么要不要讲一下???
依我的经验 和你贴的图片档那应该就是律师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旨状嘛
白话的说 就是辩护人的意见
用律师辩护意旨状的论点 包装成"法院文书指出"....呃
这样我看过不少 贩毒 杀人 偷窃 强盗 的"法律文书指出无证据能力"了
既然要实事求是 就请不要包装
不要让阅读者以为"法院提出文书"就是判决 以为行为主体是法院 ok?
客观来说这个案子法院判决里写得是,因认法医研究所于受嘱托鉴定之事项第
二、三、四 、五、六项,结论之可信赖性值疑,应认无证据能力,其
余部分认有证据能力。
再说一次 请避免断章取义 尤其该避免容易造成阅读者误会的表达方式
: 三、徐自强案创伤照片鉴定错误
(略)
: 四、郑性泽案死亡时间鉴定错误
: 欢乐法医:许倬宪
: 郑性泽案的争议在于不治身亡的苏姓员警系遭谁开枪,而法院认定另一名死
: 者罗武雄不可能开枪之关键,在于当罗武雄左胸中第一枪之后,是否仍有意
: 识及能力,继续开枪击中苏姓员警。
: 许倬宪法医表示罗武雄没有意识、能力,会“当场毙命”。然而,吴木荣法
: 医接受监院咨询时,便提出法医学文献指出“即使当心脏或主要血管被攻击
: 之后,被攻击者可能还有数秒到数分钟的时间不受此攻击影响”。过去也有
: 台南警员心脏中弹后仍开枪反击之例。因此,不能仅以此认罗武雄于苏宪丕
: 中弹前已无反击能力。
这讲白点就是 你不采取许法医的见解罢了
不采取 就说人家鉴定错误 是欢乐法医
我严肃的说 这是一个很武断的说法
毋宁是 依原po见解 是不排除"罗武雄于苏宪丕中弹前已无反击能力。"
但是真相如何 你我都不在场,
据此能够这么铁口直断的说人家鉴定错误吗?
并且原po引的法医见解 是在监察院咨询时的陈述 并不是到法院
没有具结 也没有完整笔录(包含问题以及回答)
没有提出所谓法医学文献 只有监察院报告
(监察院的报告呢 哈哈 要说真的是说不完了)
直接跳到许法医是鉴定错误欢乐法医 恐怕有些太过
: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forensics/10.jpg
: 监察院报告最后指出,“重要器官中枪,立即失去行动力”的陈述没有医学
: 根据。
监察院报告again.....
: 郑性泽最后被判决死刑,随时都可能被执行,还在等待救援。
: 五、后丰大桥坠桥案死亡原因鉴定错误
: 欢乐法医:许倬宪
: 后丰大桥坠桥案发生于2002年12月6日,台中女教师陈某在后丰大桥坠桥身亡,
: 她的男友王淇政和其朋友洪世纬被控是谋杀她的凶手。
: 许倬宪法医于后丰大桥案,仅草率称“以死者两手腕对称性骨折,死者是不
: 想死”。
: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forensics/11.jpg
: 依据这个逻辑,自杀的人如果留下挣扎痕迹,代表当事人不想死,不算自杀。
说实在我看不出来 许法医的那段话怎么导出这个结论
尤其是许法医说的是"对称性骨折" 不是 原po说的"挣扎痕迹"
: 中山医学大学外科学教授周明智博士在“法律与科学的交会”研讨会中说明,
: 高处坠落的死者如出现手关节处骨折的现象,代表死者跌落时有撑地的现象,
: 这是属于人的反射动作,不能判定死者跌落后想死或不想死,只能判定死者落
: 下时有无意识。
: 有无骨折并不可能判断死者的想法,监察院调查报告指出,“原审采认法医许
: 倬宪超越法医师法第二章规定法医师之专业为检验与解剖尸体之专业,所为不
: 具‘证据能力’之证词,背离采证法则,违反刑事诉讼法。”
: http://bit.ly/1J4krEA
还是一样 1.资料来源:监察院报告 2.人家说的是骨折,顶多是手关节处骨折
与手腕对称性骨折是否相同?如何判断 在前提都不尽一致下
直接下鉴定错误的结论 过于武断
: 但两名被告王淇政、洪世纬仍被判有罪,入狱服刑,等待平反。
: 六、吕金铠案,一滩神奇的液体
(略)
略过得部份 因为我能力有限 无法提出个人意见
仅就我觉得应该说明补充 或澄清的地方 回文
我不敢说这些案子鉴定结果一定正确
但我也不会一口咬定这些案子的鉴定结果一定是错的
有了特定立场 以抢救冤狱为目标的司改会工作人员 会这样发文
也是可以以解
不过在发文的时候 是不是可以更客观一点呢?
甚或针对鉴定结果不如己方立场时 就说对方是欢乐法医
这样子是不是世界上更多 欢乐法官 欢乐检察官 欢乐律师??
在原文 被推爆时 或许 可以再想想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