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eleta (左右卫门)
2015-06-17 11:01:48※ 引述《chengcti (版主请投我一票!)》之铭言:
: : 因为文章内的推嘘文有这样的声音,所以我再回一篇
: : 嘘 AlexKo: 民进党反对的是:透过修宪来改不在籍,因为这是法律层次
: : 贴个前几天的新闻
: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38434
: : 吴育升:不在籍投票用法律规范就可 节录如下
: : 吴育升接着说,“凭良心讲,我也检讨我自己,不在籍投票本来是法律规定就可以啦!
: : 我提案修法就可以,可是为什么被迫提到宪法来?”因为丁守中被挡了40几次,每次
: : 民进党都要求提到修宪来,他们就从善如流提修宪,“所以类似像不在籍投票这个概念
: : ,他基本上是可以在法律上规范的,但是被迫提到修宪。”
: : 吴育升说,如果将这门槛下降,结果就造成不断地修宪法律化,以后就会有些立委热中
: : 于提修宪案,根本不想在法律上解决问题,“不管是人权、不管是同性恋、不管是同性
: : 婚姻、不管是废死、非核家园,只要有一个新的事由,环境权、什么权,我就要把它拿
: : 到宪法上来。……那我们不该叫立法委员,我们应该叫立宪委员啊!”
: : 所以为什么不在籍投票本来立法就可以处理的事,要变成立宪
: : 因为丁守中提了40几次不在籍投票修法,全部都被民进党挡下,要求提到修宪层面
: : 这样不知道有回答到部份人的问题吗?
这个讨论串我看不太懂
有人说国民党推赖士葆的版本
但是我只能找到丁守中的版本(立法院下载)
看了一下我吓了一跳
什么只限台澎金马什么
光第四条
第四条 (投票方式及适用选举类别)
不在籍投票方式得以通讯投票、特设投
票所投票、提早投票、移转投票、或网络(
电子)投票等方式为之。
前项不在籍投票方式适用于总统副总统
、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县(市)长及全国
性公民投票。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通讯投票)
通讯投票,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
会应设置专用信箱,统一印制附信箱号码之
内外信封,供选举人或公民投票权人寄回选
票使用。(前段,全段太长)
第十五条 (网络或电子投票)
申请网络(电子)投票,应由选举人或
公民投票权人,依内政部所颁之自然人凭证
进入中央选举委员会所设之投票所或网站投
票,但网络或电子投票设计应由中央选举委
员会确保符合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所定之普
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之原则。
前项网络或电子投票施行时间、投票方
式与办法,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定之。
第一根本不是只有特设投票所、移转投票
特设投票所也没有限定台澎金马
通讯投票只说专用信封专用信箱
就可以保障秘密投票?
网络投票就不用说了
一旦立了法给选委会权力
想想选委会过去的"功绩"
能安心吗?
那如果说现在草案不是这个
哪里可以找到草案内容?
希望有高手可以分享赐教
那如果说是这个版本
挡四十次不为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