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ssSunstein (Am)》之铭言:
: 重点在于“事实”认定。
: 行车记录器是个好发明!“帮助”厘清事实。
: 可是有时候或许也有无法厘清到100%的时候,所以一审二审判决才会因为对事实认定
: 有了差异。
: 应注意、能注意,却不注意。这个大原则是没错的。刑法并不需修改这条。
: 重点是怎么适用到各个案例事实。
: (扣除恐龙法官以后的)大多数法官基本上也想尽力正确的适用。可是就在于如何
说真的
假使每一件事故都如Gass大讲的这样就还好
可是之前好几件例子都是闯红灯
绿灯的车子根本来不及闪避
最后那些驾驶也都被判刑
应注意而未注意根本就是自由心证的东西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