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ssSunstein (Am)》之铭言:
: 重点在于“事实”认定。
: 行车记录器是个好发明!“帮助”厘清事实。
: 可是有时候或许也有无法厘清到100%的时候,所以一审二审判决才会因为对事实认定
: 有了差异。
: 应注意、能注意,却不注意。这个大原则是没错的。刑法并不需修改这条。
: 重点是怎么适用到各个案例事实。
: (扣除恐龙法官以后的)大多数法官基本上也想尽力正确的适用。可是就在于如何
说真的
假使每一件事故都如Gass大讲的这样就还好
可是之前好几件例子都是闯红灯
绿灯的车子根本来不及闪避
最后那些驾驶也都被判刑
应注意而未注意根本就是自由心证的东西不是吗
..所以需要好律师...言词辩论时 要依理辩倒对方律师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5-06-17 10:49:00应注意而未注意?你们怎都少掉中间关键的"能注意"?
否则虽然道理在你这边 但若你律师口才不好 那也麻烦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5-06-17 10:50:00应注意义务,于情状发生时能注意其发生,却未尽注意义务
作者:
iam0718 (999)
2015-06-17 10:51:00说再多文字也抵不过心证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5-06-17 10:51:00才是法律要罚的,只讲应注意而未注意是哪招?
作者: w76530 2015-06-17 10:51:00
律师再好还是由法官自由心证采纳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5-06-17 10:53:00二审一样用注意义务,只是认定货车司机的"不能注意"而无从尽注意义务,不是吗? 只会讲自由心证为啥不从前提破解?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5-06-17 10:56:00警察应注意有杀人犯 没注意的有人被杀要负责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