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 撞死人改判无罪

楼主: CassSunstein (Pm)   2015-06-17 10:34:24
重点在于“事实”认定。
行车记录器是个好发明!“帮助”厘清事实。
可是有时候或许也有无法厘清到100%的时候,所以一审二审判决才会因为对事实认定
有了差异。
应注意、能注意,却不注意。这个大原则是没错的。刑法并不需修改这条。
重点是怎么适用到各个案例事实。
(扣除恐龙法官以后的)大多数法官基本上也想尽力正确的适用。可是就在于如何
认定事发当场的环境,对驾驶而言,到底是或不是“应注意、能注意、却不注意”的情况
作者: littleyuan (baby)   2015-06-17 10:37:00
推这篇
作者: blaz (开花大叔)   2015-06-17 10:38:00
你要先证明一百公尺外就看到 ^_^
作者: yuimoest (高雄区反串局总局长)   2015-06-17 10:39:00
不唸书的乡民 真是抱歉
作者: Overmind (Overmind)   2015-06-17 10:39:00
法官给你证明?你自己想办法证明你看不到吧。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5-06-17 10:41:00
这篇正解,不过我更希望乡民乱教 这样以后案子才会多
作者: MagicJohnson (魔术强森)   2015-06-17 10:43:00
应该是检察官证明 法官认可才有罪 不然就无罪推定
作者: gamania5972 (C'est la vie)   2015-06-17 10:43:00
一审判的状况就像你好好的走在路上结果被人打了一拳打人的反过来跟你收取医药费一样
作者: tsairay (火の红宝石)   2015-06-17 10:53:00
可是实际上不是机车撞到小货车车腹吗?小货车要怎么撞死机车,一审法官明明就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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