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法务部不执行死囚器捐 名医轰没道理

楼主: calllmedady (...)   2015-06-07 12:47:48
老实说,这一块要讨论的东西很多,
不过为了避免模糊焦点,我就只拿最难解决的部分出来解释。
http://goo.gl/7JNQUR
脑死判定准则:
脑死判定,应进行二次程序完全相同之判定性脑干功能测试。
第二次判定性脑干功能测试,应于第一次测试完毕接回人工呼
吸器至少四小时后,始得为之。
进行判定性脑干功能测试之前,应经观察,其观察期间如下:
一、罹病原因为情况明显之原发性脑部损坏者,应观察十二小时。
所以根据台湾目前的法规,如果要“合法”的执行死刑犯器捐,
你至少要先把他放在医院16小时(12+4),
光这点,我相信很多医院就不想做了。
而且就算真的要放16小时,请问这段时间要怎么处理?
1.不积极治疗,确保器官不要坏掉就好。
这个行为很明显违反医疗伦理(注1),绝对有问题。
(注1)
病人的健康应为我的首要的顾念
我将要尽可能地维护人的生命,自从受胎时起
2.积极治疗,该怎么做就怎么做。
如果要积极治疗,心脏按摩、插管、甚至叶克膜都要全上,
评估有机会的话,还可能需要开刀把病人脑部的子弹拿出来,
结果最后就是为了一个死刑器捐,花了几百万的医疗资源,
而且被这样一折腾,器官大概也全坏了。
再来更麻烦的是,万一真的救回来了怎么办?
那就要再送回去捕枪,然后16小时重新计算,
而且在这16小时内,又要花一堆钱积极治疗,
最后看着器官全部坏掉,根本就是浪费资源而已。
当然聪明的乡民都想到了,我修法不就好了吗?
针对死刑犯器捐,设一个特别条款,
不用等16小时,到医院就可以直接拿器官。
但如果你真的这么做,我想应该有违宪的问题(注2),
而且从医师的立场看,这样的法条也是违反医学伦理(注3)的,
所以可行性也是不高。
(注2)
《中华民国宪法》第7条规定: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注3)
病人的健康应为我的首要的顾念
我将不容许有任何宗教,国籍,种族,政见或地位的考
虑介于我的职责和病人间
我将要尽可能地维护人的生命,自从受胎时起
作者: marser1018 (梅景樱雪)   2015-06-07 12:53:00
记得李茂生教授也有质疑过这部分
作者: MDCCLXXVI   2015-06-07 13:00:00
食安连环爆 医生公会理事长KMT立委苏清泉:台湾人要开始福气啦
作者: djdjdjek (djdjdjek)   2015-06-07 13:21:00
前不久才听过这个宣示
作者: sabersilver (绿茶爱发酵)   2015-06-07 13:47:00
大水库理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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