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支付命令连续技大公开(完全合法!)

楼主: amadeusli (阿玛迪斯)   2015-06-05 15:13:34
最近以来,督促程序被妖魔化,
我想,没有一个制度是不能被检讨,但也别因噎废食。
大概将原文里写的案例翻一下,
程序的东西跳过没看,可以得到些想法。
我猜这位李国祥应该是在做AMC的,专门在玩NPL。
也就是合法的讨债公司,不良资产的管理公司,理由是他发过很多支付命令作公示送
达,都是债务人户籍挂在户政的状况。
要知道,除了特殊案例(被踢出家门...)外,大部份户籍会挂在户政的,
多数是在跑路的人。
因此,那位被公开的案例,为了莫忘督割,我持保留态度,有兴趣的可以去找一下
高雄地院,从民国97年缠讼到现在,。
我要用稍微夸张的语气来讲我的结论:根本没有什么支付命令炼金术!
原文里讲的那个方法,就是下面大家看到我特别保留下来的,请自取:
※ 引述《billy3321 (雨苍)》之铭言:
: 首先,你必须先持有一个(看起来)没有问题的欠债证明,本票、票据都
: 可以。先拿这个欠债证明,去法院申请,生出一张对欠债人的支付命令A。
: 接着,谎称欠债人在受害者的商号里工作,拿这张支付命令A去申请扣押欠
: 债人的薪资。因为商号是假的,自然扣不到薪资。
: 等到过一阵子以后,再次跟法院声称,因为扣不到薪资,要改对受害人发
: 出支付命令B。
: 这次,只要受害者二十天内疏忽,忘记要异议,就会中招。
这个程序,最大的问题在于,
法院根本不该准“对A支付命令的内容”的请求另发的支付命令
实现“具确定判决效力支付命令”的方法,是靠强制执行。
而不是另外开一个督促程序来督促原本的那个督促程序。
这太白痴了,原本的A督促程序在第三人陈报异议后,就应该终结了。
再者,督促程序的主体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对第三人发支付命令是发个毛?
如果对于第三人的陈报内容、或数额等有争议,
应该是让债权人自己去用诉讼处理才对吧!
但是,高雄地院也别觉得冤枉,光是你雄院就189件,
比其它所有法院总和加起来的两倍多,
雄院你是在睡吗?
不会觉得这样核支付命令怪怪的吗?
至于救济的问题,
的确单纯走强执第14条的债务人异议之诉跟再审,的确是走不通,
因为除非是那个债权人在刑事上被确定有罪,否则无解。
不过一个人为了弄那几十万,甘愿被通缉、跑路、或者是被关,看的出来
真的欠钱欠很大。
修掉支付命令的既判力的确也是一种方法,
但话又说回来,支付命令制度从民国23年开始到现在,会一直存在,
就是它具备了能够快速将债权关系简明的案件,尽快确定下来,
也避免让很多连萧煌奇都看的出来就是该还钱的案子,
都还得要进诉讼程序里,苦守寒窑18年后,才能沉冤得雪。
这样太浪费社会资源。
可想而知,未来应该会有很多债务人,会用这个手段来打拖延战术,
这又是另外一个问题。
其实现在支付命令现在遇到的问题,真的要讲,应该就只是“浮滥”而已,
支付命令之所以好用,在于快又不用开实体庭,省了大家的时间。
要防止这些问题产生,其实只要抓紧法院就支付命令上的审查便行,
认真要说,在下讲句欠打的,
根本没什么太大的问题,讲的好像有点太夸张了。
作者: L0v35 (是零不是歐)   2015-06-05 15:14:00
你法律系?
作者: Axis999 (叭叭啦叭~叭)   2015-06-05 15:16:00
真的吗?那怎么有人被诈骗? 是不是法律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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