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告PTT的“讼棍”车参圣回复告人一事了

楼主: trash1109 (垃圾车与水母喽喽们)   2015-06-05 02:03:58
先讲结论,
这篇在讲帮PTT站方击退讼棍车参圣诊所的律师“吕承翰”写的站内信,
其中,他跟“蔡易余”律师都是义务帮忙PTT站方,没收钱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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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0328611.A.92B.html
之前上面这篇说到讼棍车参圣整形外科爱乱告人,自己花一堆钱写叶佩广告文,
后来在ptt被拆穿,竟然发函去ptt要站方删文,站方说为保护言论自由,
要车参圣诊所提那些文是不实诽谤,才可以删,结果车参圣整形诊所根本提不出,
一怒之下,竟然告了ptt站方。
后来“蔡易余”跟“吕承翰”律师帮PTT站方击退了讼棍车参圣整形外科
(告PTT不意外啦,这车参圣超爱告人,告过一堆网友、记者、雅虎、FG论坛、网络业者..,
不愿意接受网络负评,自己却派写手写假分享文,好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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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车参圣他们诊所在脸书上发了自嗨“澄清”文,见如下连结,
或下面原文引述绿字部分
https://www.facebook.com/beauty1314
总之,就是说别人乱指控他们诊所,要单方误导网友,车参圣说不是他告PTT站方,
而是护士们告PTT,而且告PTT站方非常“不得已”,
因为诊所写手小护士照片被PO在PTT上,诊所多次去函PTT删除照片,PTT都不理,
所以只好告PTT了,一副PTT很霸道、嚣张,自己好委屈的样子,还讽刺PTT是网络天王.....
但根据我得到的八卦是车参圣诊所才不是要删除写手护士们的照片,
而是“删负评文”,还有我觉得想向站方告人施压删文的是诊所金主车参圣,
不然干嘛这么好,还陪写手小护士们出庭,御用律师还一样哩
而我的想法得到了验证。
PTT守护者之一“吕承翰”律师说处理这案子的前助理看到八卦版,把这件事告诉他,
所以就被钓出来,寄站内信给我啦,我已取得他同意,帮他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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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大大说:
我是吕承翰律师.....我们是义务帮PTT打的@@
所以没收半毛钱外,还赔钱做@@
我跟蔡律师是好朋友,蔡律师接这案子没收钱的,我也是纯粹义务性质帮忙的。
然后,吕律师说他记得对方是要求“删文”,另外觉得诊所方没有什么不得已,
他自己只看到车医师指挥三名护士提起诉讼.....
他还补充,关于业配写手文属于“荐证广告”,依法本须揭露厂商与写手的关系
否则涉及公平会广告不实之行政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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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谢这些守护ptt的“吕承翰”与“蔡易余”大大~~~~~~~~~~~~~
※ 引述《trash1109 (垃圾车与水母喽喽们)》之铭言:
: 爱告人 告ptt的讼棍 车参圣整形外科 回应此事了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0328611.A.92B.html
: 我是这间诊所手术失败的病人,这诊所乱告我一堆罪名,
: 其他病人失败心得,其他争议我都放脸书了。https://goo.gl/yeJBvB
: 而我被乱告的“妨害名誉”“侵入住宅”与“恐吓危安”通通都被认证啦。
: 另外也有被乱告不愿屈服的网友被不起诉啦
: 讼棍乱告我的内容非常非常夸张!记者可来跟我要,而我晚些也会发在八挂版的。
: 拜托大家可以尽量推这篇文吗???(怕被乱告的可以空白推文)
: 唉~因为被讼棍乱告让人生气,有钱人不用付什么成本,可派人出庭整人,
: 小老百姓哪有奥援,还要请假,写状等等,只有发文反击,让更多人知道讼棍行径,
: 唉。所以希望大家用推文冲阅听率反击讼棍,但我没太多P币,
: 所以只能给前30推文的,不重复的每楼税前50P
: 以下文风有点酸,小心被腐蚀。红色的是车参圣整形外科的发文。
: ~~~~~~~~~~~~~~~~~~~~~~~~~~~~~~~~~~~~~~~~~~~~~~~~~~~~~~~~~~~~~~~~~~~~~~~~~
: 心情随笔 https://www.facebook.com/beauty1314
: 昨日四月最后一天,某网友gusttt111在ptt上宣布律师蔡oo帮ptt胜诉,这看似不起眼的
: 贴文透漏出几项涵义。1网友gusttt111应该有法律背景很熟捻法院事务,很清楚许多法院
: 相关资讯。2当事人一方的护士们并没有收到任何法院来的判决书,所以是当事人的ptt先
: 收到? 3 当事人一方的护士毫无知悉判决内容,非两造当事人的网友guesttt111居然知情
: ,所以该网友讯息是来自.......?
: 判决不是会寄给律师代收吗? 车参圣自己不是东吴法律硕士吗?
: 连一般人都知道的常识,他会不知道??
: 质疑网友为何知道?都说司法院可查啦,而且知道这件事的人难道不会聊八卦。
: 质疑讯息来源要来导风向影射乡民讯息来源不实、不明吗?
: 既然该网友公开谈论此诉讼事件,那我也不得不将相关更多事实公布以免被单方片段讯息
: 误导。护士会向法院寻求协助要求ptt移除她们在非公开的场合中(诊所为预约制,有门禁
: )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偷拍且未征得同意下贴文在ptt的相片是不得已的作法。因为多次与
: ptt联系表达移除诉求后仍未得到任何回应。
: 事实?我得到的八卦是要求“删文”,非删“照片”呢!
: 不然也可以请站方人员说明喔~~~
: 1.我在被告书状有把他们要求PTT“删文”删不成,就告PTT的事写在里面,
: 这样写可能会让法官加深讼棍形象,那为何当时不反驳
: 2.车参圣要求我删除脸书与其他网站发文或转贴的“全部”文章
: (包括PTT被告要删的) 还说删了,他就会撤告
: 如果只是要删除照片,那何必在法庭上这样主张??
: (以上这些法院都有纪录,说不了谎的)
: 而且我贴的有些文章是新闻报导,其他网友所发,我只转贴,
: 没发表言论,根本不是诽谤,这也要我删文,对言论自由的不尊重真是...
: 3.小护士那些照片是用来证明业配护士们爱装“路人”写业配的,
: 揭穿业配广告文,避免有人受骗去车参圣那手术,这跟公益有关。
: 有新闻也会这么做。这跟狗仔偷拍隐私并不同。
: 而且小护士们还曾在PTT护航自己家,说去别间做可能会死人,大小眼喔,
: 被拆穿后还推文跟乡民对呛,不觉得自己有错
: 说自己不得已才告人???这说法真的很......
: 那告一大堆网友,告媒体偷拍、侵入住宅也都是吗?为了删光负评所以不得已?
: 与台湾网络界天王打官司想胜诉机会微乎其微(他们有许多法律顾问),护士们是知其不可
: 为而为之。首先在程序上就被驳回。地院法官的裁定理由是ptt没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 以庶民的语言来说就是没有人能够告ptt,因为ptt没有成为被告的资格。不过很奇怪的是
: 既然不会成为被告那干嘛请一堆站务法律顾问呢??
: “知其不可为而为之”,果真如此。下面有讼棍告过人的案子
: 关键字案→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6085857.A.787.html
: 其他案子→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27123229.A.929.html
: 尤其是关键字案,荒谬极了(一定要看呀~非常夸张!)
: 只因为搜寻“车参圣+失败”出现两篇有利自己的文章,一篇还自己写的,
: 就告人操弄关键字,天价求偿88万。(都没想过被你告的很可怜,司法资源被浪费了吗)
: 还告过雅虎要求200万,还要法院帮忙移除字串等等。
: 这感觉完全是不允许网络上出现车参圣的“失败”文章。
: 做法如此夸张,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目的何在?炼造文字狱??
: 有网友说车参圣开的是“奔驰”级名车,反正超有钱,乱告人应该不用什么成本吧
: 但都没想过你提告是合理的吗?被你告的人很无辜吗??
: 还有PTT不能成为被告,所以何必请法律顾问?
: 神逻辑~
: 那车参圣请律师乱告,明明都有学过法律知道告不赢还告人,又是何故?
: 认真回,我猜是PTT是尊重言论自由的平台,不容被讼棍与XX势力乱搞,
: 所以才要请法律顾问,(xx请自行带入,哪些势力想关掉ptt,大家应该有自己的答案)
: 而且PTT可没有开奔驰,站长版主们无给职,还有一堆人出钱出力,
: 捐款才得以经营的,PTT要付出的成本可比讼棍大多了。
: 抗告是仅存唯一的机会了。抗告那天我有陪同护士去,针对地院法官做出裁定ptt没成为
: 被告资格的两点关键理由:1)法官认定ptt除站长外并没有其他成员以及2)法官认为因为
: ptt只用邮政信箱来对外联系所以认定不具有事务所,护士也提出维基百科内相关资料以
: 及辞海对于事务所的定义作为抗告的依据。当天蔡律师则是以”辞海写的不一定对”以及
: ”维基百科内容不正确”作为反驳。我们则是依辞海定义认为维护网络运作的机房所在地
: 就是事务所所在地以及维基百科所载内容如ptt有总监,其下设有诸多站长版主........
: 等所以成员不只站长一位来作为声明。
: 维基不是常常被乱搞乱编吗
: 我不觉得小护士们这么会告人,真正想要告人的应该是诊所金主“车参圣”,
: 因为连车参圣自己告我的案子中,也要我删除一系列揭穿护士的业配写手文,新闻,
: 还有连合作律师都一样呢。
: 约莫三周后又再次开抗告庭。结果该日对造没有人出庭。看到对造ptt没有人代表出庭,
: 当下我大概就知道结果如何了。所以若我能未卜先知该日我也不用请假陪护士出庭了。
: 只能说这次还能没进入实质审就在程序庭被驳掉,无异于昭告天下ptt是台湾媒体界真正
: 霸主,因为只有它能豁免于法院诉讼,苹果日报与壹周刊及其他天王级媒体没有这项特权
: 。因为日后若有类似情形,这次的案例将会被一再沿用作为判决依据。
: 特权??完全是自己搞错了吧。
: PTT明明说只要能证明文章诽谤,就可删文。
: 如果觉得那些踢爆文有问题,那去告网友呀。
: 告赢网友后,再来叫PTT删文,PTT会不删吗???
: 明明就是自己爱乱告人,费尽心思地想要炼造没有负评文的网络世界,
: 一面花钱派业配写手在ptt,网络上写好文,还有小护士装路人说去别家可能死人
: 利用ptt赚钱,结果恶劣行销手法被揭穿,没有道歉,
: 而且也不愿意接受网友们的公评,反告网友,还告ptt?
: 难怪在PTT医美版会黑掉,会被骂吃人够够。
: 觉得生气的是,利用PTT赚业配钱时,有赞助PTT半分吗?
: 觉得没有利用价值了,就要告死他,还要酸他是网络霸主,网络天王~
: 真的觉得PTT好可怜。
: 还有FB条款说设公开,就允许任何人转贴利用的喔,可别又来乱告。
: ※ 引述《guesttt111 (guesttt111)》之铭言:
: : 为了庆祝PTT站方击退“讼棍”车参圣整形外科
: : 首60推每人送最近很火红的80P币(税前)
: : 刚刚查到的 蔡易余 办过的有趣案子.............
: : 车参圣诊所小护士写手在FB组“终于战胜黑眼圈”粉丝团,http://tinyurl.com/pdwhm25
: : 自己是护士,却说友人介绍而动刀,许多手术对照图也是护士,却说只是朋友,
: : 不写诊所资讯,却叫人快私讯便知详情。
: : 还有许多香港人因常常看到FB广告,觉得烦,留言超恶超烦 、吓死人了
: : 惊吓程度直逼怪谈、不要买广告、封锁
: : 后来“FB假推荐真广告”“护士ptt装路人推文护航,攻击同业”等行为在PTT被踢爆,
: : 一堆乡民留言批评护士们,
: : 结果爱告人的车参圣医生不去告护士们,却去告写文、推文众网友
: : (ps.之前车参圣跟律师伙伴们颜文正 杨沛生 告过最扯的案子是“操弄关键字”)
: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6085857.A.787.html
: : 其他争议大整理懒人包 https://goo.gl/yeJBvB
: : 然后八卦是我梦到............
: : 车参圣请律师写“律师函”去请PTT站方删除那些踢爆文,
: : PTT站方回“为了保障言论自由,你要提供踢爆文属于不实虚构,才可以删文。”
: : 结果车参圣诊所根本提不出(啊~就是护士写手骗人广告就是事实呀,最好提的出)
: : 然后..........
: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 PTT站方就被告啦~~~
: : (好扯所以说三遍)
: : 一开始法院裁定说:
: : “请代表诊所3小护士们提供ptt可以当被告的证明....”
: : 后来就是“蔡易余”帮忙的这次案子了
: : 里面有说到PTT站方成立的小历史呢
: : 是说车参圣整型诊所也太浪费司法资源
: : 不仅告网友 也告根本没有营利的平台提供者PTT
: : 这平台可是好多人捐款 费尽心力才成立的耶 这根本就是想箝制言论
: : 还有好想问
: : 不知道这两位 蔡易余 吕承翰 律师 有没有收PTT站方的律师费呀?
: : (我会成为天才小钓手吗? >////< 羞~~ )
: : ***************************************************************
: : 【裁判字号】 103,诉,446
: : 【裁判日期】 1031119
: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 【裁判全文】
: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诉字第446号
: : 原   告 黄佩若
: :       朱家娴
: :       刘鏿蔤
: : 上列三人共同
: : 诉讼代理人兼
: : 送达代收人 颜文正律师
: : 被   告 批踢踢实业坊
: : 法定代理人 杜奕瑾
: : 诉讼代理人 蔡易余律师
: : 复代理人  吕承翰律师
: : 上列当事人间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 主 文
: : 原告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
: :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 : 理 由
: : 一、按当事人书状,依民事诉讼法第116 条第1 款规定,应记载
: :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及住所或居所,当事人为法
: : 人、其他团体或机关者,并应记载其名称及公务所、事务所
: : 或营业所,此为法定必须具备之程式。次按,当事人能力为
: : 诉讼成立要件,无论诉讼程序进行至如何程度,法院均应依
: : 职权调查之。再按,非法人之团体,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 : ,有当事人能力;又原告或被告无当事人能力者,法院应以
: : 裁定驳回之,民事诉诉法第40条第3 项、第249 条第1 项第
: : 3 款分别定有明文。而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 项所谓非法人
: : 团体,必须由多数人所组成,并须有一定之组织、名称、目
: : 的、事务所或营业所、独立之财产及设有对外代表团体之管
: : 理人或代表人,始足当之。
: : 二、本件原告以批踢踢实业坊(以下简称PTT )为被告提起请求
: : 排除侵害等之诉,无非主张PTT 系一知名网站社群,设有站
: : 长、有经费来源、有组织架构,为管理完备之社团,属非法
: : 人团体一情,惟为被告否认,辩以其仅系网络资源之平台等
: : 语。然是否符合非法人团体之要件而有当事人能力,属法院
: : 应依职权予以调查审认之事项(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第471
: : 号判决参照),所谓“非法人团体”,必须由多数人所组成
: : ,并须有一定之组织、名称、目的、事务所或营业所、独立
: : 之财产及设有对外代表团体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始属之。经
: : 查,本件原告起诉,仅于起诉状上记载被告PTT 之邮政信箱
: : 为送达方式,未据载明被告PTT 之事务所或营业所(见本院
: : 卷第3 页),经本院裁定命原告就被告PTT 有无当事人能力
: : 提出补正释明,嗣经原告于民国103 年4 月7 日之陈报状中
: : 提出被告PTT 相关之网络查询打印资料以观(见本院卷第72
: : 页、第76页至第96页),并未见被告PTT 有事务所或营业所
: : ,且被告PTT 为一网络平台,其登入之入会会员并无庸缴入
: : 会费,其使用之电脑网络设备早期为站长杜奕瑾捐助(见本
: : 院卷第82页),嗣由第三人黄京光、庄惠婷、汤茗富、颜先
: : 骏等人分别赞助主要硬件、软件设备(见本院卷第83页),
: : 入会会员或捐助人亦非其组成员,被告PTT 除站长杜奕瑾一
: : 人外,并无事证可认其尚有其他组成员;据上所述,被告PT
: : T 并无独立事务所或营业所,亦无事证可征其由多数人所组
: : 成,纵其设有代表人,仍非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 项之非法
: : 人之团体,应不具诉讼上当事人能力。故被告PTT 并无当事
: : 人能力,堪以认定。
: : 三、综上所述,本件并无事证可认被告PTT 具备当事人能力之诉
: : 讼成立要件,且亦无从补正,则依首揭说明,原告之诉即不
: : 合法,自应以裁定驳回之。
: : 四、爰依民事诉讼法第249 条第1 项第3 款、第95条、第78条规
: : 定,裁定如主文。
: : 中 华 民 国 103 年 11 月 19 日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陈静茹
: :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 : 如对本裁定抗告须于裁定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抗告状,并缴
: : 纳抗告费新台币1,000 元。
: : 中 华 民 国 103 年 11 月 19 日
: : 书记官 詹雪娥
作者: HornyDragon (好色龙)   2015-06-05 02:05:00
赞喔
作者: CO2 (吸呕吐)   2015-06-05 02:08:00
三护士有非出来不可的理由?
作者: bardah2c (台湾没有统派只有降派懂?)   2015-06-05 02:21:00
那有人发文在FB他也去告FB好啦
作者: v19791119 (阿育)   2015-06-05 02:41:00
感谢~守护PTT
作者: ggeneration (于夜空之中歌唱)   2015-06-05 02:42:00
FB的法务可是跟罗马军团一样强大 惹不起的XD
作者: mmmbop (wanderlust)   2015-06-05 02:44:00
怎么没人推
作者: blaz (开花大叔)   2015-06-05 02:51:00
一天又平安的过去了,感谢飞天…呃,律师们的努力
作者: Cityfrighten (中二鲁叔)   2015-06-05 03:00:00
赞喔!!! 等等补推推
作者: aghgna (骨髓咖啡因)   2015-06-05 03:04:00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5-06-05 03:12:00
帮高调
作者: nonso (Rosyyy)   2015-06-05 04:06:00
我推
作者: LordSo (Yesterday)   2015-06-05 04:14:00
高调
作者: querencia (当地球停止转动)   2015-06-05 04:43:00
想看三小护士照
作者: Peter233 (JOU JOU)   2015-06-05 05:01:00
牵手护肥宅^_^
作者: RadicalEvil (三十不立)   2015-06-05 06:06:00
推~
作者: wumuray (五木雷)   2015-06-05 06:57:00
呵呵 ptt是一代霸主 你我都推了一把
作者: nicktop2001 (白咖啡)   2015-06-05 0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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