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8/07/14/LCEWA01_080714_00557.pdf
与会委员于听取报告后旋进行质询,并省略大体讨论迳行进入逐条审查,咸认为配合派用
人员派用条例之废止,拟具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之一修正草案,删,
第三十六条有关该条例之法源依据,并增订第三十六条之一,作为现职派用人员继续任职
之依据,本案实应予以支持。爰经缜密研商后,将本案审查完竣,兹将审查决议列述如下
:“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六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均照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