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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520 (异理啊议!!!)
2015-06-02 02:45:501.共产档 > 新闻 > 新闻图文
2.完整新闻标题: 日本未成年人死刑的真实案例:死刑的意义就在这里
3.完整新闻内文:
日本真实案例,死刑的意义就在这里(支持死刑请分享)
这是一个日本第一个未满十八岁判死刑的案例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县光市发生一件残忍的凶杀案。
当时23岁的本村 洋先生于晚间七点左右下班返家,发现大门没有锁。
进了家门之后,四处不见妻子跟11个月大的女儿夕夏的踪影。
家里一片凌乱,不安的本村洋先生开始在不算大的家里找寻妻女的踪迹。
最后在收纳棉被的柜子里面,发现妻子半裸而且已经变僵硬的尸体。
本村洋先生马上报警,警察抵达之后,在收纳柜最上层的地方,
发现用塑胶袋包著,当时才11个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尸体。
1999 年4月18日,警方逮捕当时刚满18岁一个月的少年。
根据犯人的供述,他于4月14日当天下午两点左右,
乔装成排水管检查的工人,按门铃顺利进入被害人家中。
目的只有一个-强奸被害人。
少年将本村弥生压在身体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
少年于是动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弥生窒息死后,
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被害人双手綑绑,
并在口鼻处也黏上胶带(预防被害人"万一"又苏醒),
对死去的被害人进行尸奸。
当时11的月的婴儿夕夏一直在妈妈的旁边哭泣不休,
少年将婴儿抛往别处,可是婴儿还是挣扎哭着,往已死去的母亲遗体处爬去。
兽性大发的少年怕婴儿的哭声引起邻人的注意而坏了他的好事,
于是将哭闹不止的夕夏从母亲遗体旁边拉开,重摔地面数次之后再用绳索勒毙。
虽然加害的少年当时未满二十岁,可是所犯的案情残忍重大,
山口县的少年法庭决议将全案移交山口地检署审理。
第一次开审议庭时,本村洋 先生抱着妻女的遗照出庭,却被法官阻止。
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绪。(!!??)
是的,妳没有看错,当时主审的法官确实是这么说的。
因为被害者的遗照会影响加害者的心理情绪。
开庭时,犯人 福田 孝行 穿着拖鞋进入法庭,辩护律师推推他的手示意,
福田这才对着被害人家属的方向鞠躬,说了一句:
“真是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宽恕的事。”
这句"对不起",成为之后法官认定犯人"已经有悔改意思"的参考。
杀了两个人,只要事后表现出"我很抱歉"的样子,
就代表有悔改,然后就可以得到宽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断的跟法官抗议,最后,法官准许他带遗照进去,
条件是必须用黑布将照片盖住才可以。
当时一审下的判决是 - 无期徒刑。
跟台湾类似的是,日本并没有真的无期徒刑。
尤其当时的少年身上有着少年法保护,
顶多关个七、八年(表现良好的话)就可以出狱。
当时被告的辩护律师,竟然在法官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
对着旁听席的被害家属,比了一个"胜利"的手势。
本村 洋 先生在判决之后招开记者会,他是这么说的:
“我对司法很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司法重视的是加害
人的人权。被害者的人权在哪儿?被害家属的权益在哪儿!?如果司法的
判决就是这样,那不如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好了,我会亲手杀了他!!”
记者会结束之后,本村先生走进担任本命案的检察官办公室。
检察官吉田先生戴着银框眼镜,个性沉稳内敛。
平时给人一种酷酷的感觉的吉田先生,
突然以愤怒颤抖的声音对着本村先生说出自己的想法,
这突然的举动 让本村先生屏息。
吉田检察官说:
“我自己也有个年幼的女儿,无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将一个还不会走路
却拼命的爬往母亲身旁的婴儿,抓起来往地面重击然后残忍杀害。
如果 司法对这样的人无法做出严重的惩戒,那还要司法做什么?我绝对不认同
这样的审判结果!!一但你屈服于这样的审判结果,以后这个案子就会成为
法官判案的基准。我绝对不容许!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对意见,我也要
控诉到底。就算失败一百次我也要试第一百零一次。
本村桑,让我们一起为推动司法改革而奋战吧!”
吉田检察官的这番话,让本村先生的脑海里第一次浮出"使命"这两个字。
为了不让妻女宝贵的生命就这样白白的牺牲,
本村先生决定,今后他要扛起改变司法的这个使命。
走出吉田检察官的办公室之后,本村桑从宇部机场搭飞机前往东京羽田机场,
参加日本朝日电台的热门新闻节目“日本节目”的现场演出。
自从"使命"这两个字浮现在脑海之后,
本村桑决定透过电视传播媒体向一般社会大众表达自己的主张,
让社会大众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
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当天晚上十点半,本村先生准时的出现在“日本节目”的节目上。
脸上的表情已经没有中午开记者会时的激动,
或许他已经意识到 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静客观的对着全国观众作诉求。
他说:
“在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中,就我知道的范围之内,关于被害家属权利的部分,
什么都没有。不但没有权利这两个字,就连被害家属可以做什么也完全没有提及。
现状是这样的:“ 国家独占了刑罚权,居于强势位置的国家(政府)裁决处于
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着许
多法规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权利。可是在这样的体系之中,完全将受害者及
其家属屏除 在外。”所以,今天我带妻女的遗照出庭,也被阻止。 ”
本村桑的诉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应。
当时的总理,小??三,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
“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救济跟保障很显然是不够的。身为政治家的我们,
对本村桑的情境跟诉求不容忽视!”
在回应的11天后,总理因为脑梗塞紧急送医、不幸于5月14日逝世 。
可是在他过世前两天,
“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 “改正察审法”
这三个法案在国会全数通过。
本来只能在旁听席上 旁听的罪被害者及其家属,
以后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像本村先 生一样的犯罪被害者的声音,开始被司法正视。
检察官不服第一审无期徒刑的审判,决定继续上告广岛高等裁判所(法院 )。
2002年3月14日,广岛高等裁判所将检察官对被告求处极邢的控诉驳回。
理由是:
“犯人当时才刚满18岁又一个月,思想尚未成熟,顾及被告未来还有无限的
可能性。对于将来,不能论定犯人完全没有更生的机率,所以驳回检方死刑
的控诉,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
二审虽然又被法院驳回,可是检察官还是不屈不挠,
决定继续上诉最高裁判所 (法院)。
检察官得知被告在狱中曾经寄出几封信件给外面的友人。
于是挨家挨户的查访,终于探访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
并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亲笔书写的信件。
对于自己犯下的强奸杀人罪,
被告福田孝行是这么写的:
“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
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
被告福田孝行因为法律的保障,国家有义务提供替他辩护的律师,费用由国家全数支出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这次福田被告的辩护律师并非由国家提供,
而是民间的律师团体自愿出任。本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
被告福田孝行的辩护律师由原来的两人(自愿担任)增加为二十一位,
规模之大, 堪称世纪辩护律师团。
这些辩护团律师成员们正是所谓的人权拥护者,
以废除死刑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务。
至此,本来是一场单纯的凶杀案的审判 ,
却被这群赞成废除死刑的人权派律师们当成表演舞台,
开始他们一幕幕卑劣可耻的表演活动。
第一、二审时,
被告福田对于犯行的经过以及对受害人的杀意完全没有 否认也没有争论的地方。
可是到了最高法院开庭公审,
福田被告的辩护律 师从原本的两人改成二十一位辩护律师团之后,
突然全盘否定之前的供述 。
辩护团的主任律师 -安田好弘指出,在他接见被告时,
被告向他宣称 当时他对受害人本村 弥生以及本村 夕夏并无杀意。
之所以没有在一、二 审的时候提出,是因为被告当时的主张并没有被采纳。
世纪辩护团提出以下的主张:
被告福田的母亲是自杀身亡,被告因为渴望母爱,
希望被母亲拥抱的欲望过于强烈,才会在见到被害人时情不自禁的抱紧被害人,
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遗憾。
被告并非是强奸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爱。
至于被害人死后还对被害人尸奸的行为,世纪辩护团的律师是这样辩解的:
因为被告福田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被害人的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
所以死后对遗体的性行为并非污辱遗体,而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至于用
绳索勒毙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意。因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
让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
世纪辩护团律师的结论是:
被告并非故意强奸杀人而是伤害致死。检察官那方因为想让被告被处死刑,
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恶不赦的形象。
还好,检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给友人的信件做为证据。对照一审跟二审法官认为
“被 告未来仍然有无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经有悔改之意的说词”与福田被
告寄 出信件的内容,无疑是一大讽刺。
2008年4月 22日,法官对被告一方的辩护主张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恶行
重大处以死刑。距离命案发生时已经经过九年的岁月。
死刑宣判后的 记者会上,本村先生并没有任何"胜利"的喜悦。
2002年审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本村先生曾经这样说过:
“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的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 ,
打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
的奉献。一个本来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会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
可是,国家社会却要夺去这位,已经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残忍 ,很冷酷,
是不是?是的!无情的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
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的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
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张,竟然在福田身上应验。一、二审判无期徒刑时,
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后就可以假释出狱。
写给友人的信件当中,充满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属的言论,
其中还有藐视司法的部分。
他写着:“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 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狱时,
你们要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我啊?”
你完全没有办法感受犯人的悔意。
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决之后,福田被告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的严重性,
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很遗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
“没有 亲人、好友被凌虐杀害,你不懂那种痛!社会要和平本该存在尊重他人生命!
不尊重他 人者没资格谈人权!法律保护人,但不该保护加害者。”
不杀,决不是宽恕跟原谅,而是纵容,纵容会导致更多的受害者发生可能。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hare.youthwant.com.tw/DN2482654.html
5.备注:
文很长,很精彩,很沉重, 废死团体 是踩着鲜血前进
死刑,可以吓阻犯罪,哪怕是只能救到一个汤姆熊男童,我们都不应该放弃
作者:
s8740520 (北七4NI )
2015-06-02 02:46:00反观
作者:
watashiD (watashiD)
2015-06-02 02:46:00共产档的文你也敢当新闻贴?六四 天安门 王晓波 椅子
作者:
sivhd (sivhd分身)
2015-06-02 02:48:00改新闻标题?
作者:
ding2599 (gfdgdfgd)
2015-06-02 02:51:00end
作者:
hsnuonly (附ä¸only)
2015-06-02 02:52:00这要算劣退还是水桶 应该不是删文了事
不尊重他人者本来就没资格谈人权福田就是个垃圾 他凭什么有人权
作者:
loki94y (阿甘)
2015-06-02 02:56:00不知道看过几遍 再看还是令人难过
作者: Hamao 2015-06-02 02:57:00
被告律师用哆啦a梦 魔界转生来做辩护 其实蛮扯的
作者:
hsnuonly (附ä¸only)
2015-06-02 02:57:00之前有一篇PO文讲杀人者非人 不适用人权
作者:
hsnuonly (附ä¸only)
2015-06-02 02:58:00那同样的 法律也只能约束人 并不能约束非人
作者:
ihcc (未来の敌は无関心)
2015-06-02 02:58:00等等又要有圣人来辩护了
作者:
Eito7 (咏人)
2015-06-02 02:59:00标题说未满18岁,内文说他刚满18岁一个月?你搞的我好乱啊
看到那种说垃圾是人的就火大 救是这群人害死一堆无辜
作者:
hsnuonly (附ä¸only)
2015-06-02 03:01:00打嘴砲很简单 因为不用考量到法律的原理跟运作
比如以前戒严时期 依陆海空军刑法 结伙抢劫唯一死刑
作者:
cipc444 (宋亏西)
2015-06-02 03:03:00反废死就反废死 有必要操弄民粹? 你以为你在打圣战?
作者:
fifa186 (落叶)
2015-06-02 03:04:00日本法律上成年是20岁 所以他18岁是未成年
作者:
JyouItsu (MaiGo)
2015-06-02 03:05:00写的满像小说的…
作者:
hsnuonly (附ä¸only)
2015-06-02 03:06:00反正这篇文会被删掉 讲一些无关紧要的东西好了人类是唯一有罪与罚的动物 在人类以外没有这种概念
作者:
hsnuonly (附ä¸only)
2015-06-02 03:08:00本来同种之间争夺地盘或互相进食 都是自然淘汰的一部分
作者:
imaclone (毫无反应就是个@@)
2015-06-02 03:09:00推好文
如果他没有人权 那为什么不虐杀他 实际上就是有才判死
作者:
Lifter (亚特)
2015-06-02 03:10:00半夜崩溃啥?
作者:
hsnuonly (附ä¸only)
2015-06-02 03:10:00不过人类有感情跟社会就变得很复杂了 竞争的意义之类的
作者: asd456fgh778 ( ) 2015-06-02 03:11:00
骗谁
作者:
hsnuonly (附ä¸only)
2015-06-02 03:13:00我们是相信人的价值才建立了很多东西我们处死罪犯到底是相信还是不相信人呢人类这种生物很难懂啊 看似有智慧却做出没好处的事情
作者:
yuta02 (火车上面有鳄鱼~)
2015-06-02 03:15:00法律垃圾
作者:
hsnuonly (附ä¸only)
2015-06-02 03:16:00其实很多人平常的生活也跟杀人犯差不多啊 只差一念之间
作者:
hsnuonly (附ä¸only)
2015-06-02 03:17:00一样会呼呼大睡 一样会下午三点吃饭找钱 一样当保全
作者:
hsnuonly (附ä¸only)
2015-06-02 03:18:00不是你想不想啊 是法律上、生物学,他仍然是人
作者: arceus 2015-06-02 03:18:00
欧盟不就喊死刑违反人权
那么爱讲法 宪法说人民有免于受怕的权利这些垃圾不死我就会怕被他随机砍到 请问一般人的人权?
作者:
hsnuonly (附ä¸only)
2015-06-02 03:23:00那我假设100个里面有1个不会再犯 那这个就是牺牲品
问题是难以确保犯人获释后不会再犯而且这再犯率不用高 只要发生一起就很惨了
作者:
hsnuonly (附ä¸only)
2015-06-02 03:25:00这就跟冤狱一样啊 宁可错杀不可不杀 并不是100%会这样
所以说 能保证他不在饭就放阿 他犯了就保证人一并受罚
你的说法也就完全以治安考量 但比例性原则还又顾虑更多
作者:
mlda888 ((╭ ̄3 ̄)╭♡ )
2015-06-02 03:26:00看完很难过,推备注
作者: lsgqlsgq (lsgqlsgq) 2015-06-02 03:26:00
扯的好似日本检察官和律师的努力台湾有人能比一样,嘴砲有什么用?
还有请问你能保证不误判? 今天苗就已经举了4个冤狱例子
台湾没有终身刑 救表示他有可能会出来我能保证证结不是误判 所以请先毙了他谢谢
作者:
hsnuonly (附ä¸only)
2015-06-02 03:28:00我要先讲我不反对无期徒刑不假释喔
娜先做到无期不假释在来讨论后面的吧 不然废死都是屁
起码台湾从未废死也从未永久监禁 再犯怪在废死头上也是
作者:
hsnuonly (附ä¸only)
2015-06-02 03:31:00其实在苏建和的法庭上 很多人也会觉得他是无庸置疑有罪
那若是有条件死刑呢? 像苗的马里兰州例子 有争议就搁
废死两字只代表 废除死刑 除此之外里面一堆不同意见
作者:
hsnuonly (附ä¸only)
2015-06-02 03:33:00苏建和案从头到尾那么多法官也觉得没争议啊 怎么办
如果认为郑杰跟北投这杀人现行犯也不能死刑的话 请不
口径都不先统一是在废什么鬼 就是这样才会被骂好吗因为只想废 其他什么都不想 这不是活该被骂是啥
要将杜绝冤狱可能性挂在嘴上 很虚伪 将重要的司法改
作者:
hsnuonly (附ä¸only)
2015-06-02 03:34:00我们不是口径不统一也去反黑箱服贸了吗XD
那没关系啊 那我们不废死 照马里兰州之前的死刑标准
废不废死我才懒的管那么多 只要政府能保证垃圾们永远不可能有机会再害到一般人就好
那就是司法体系的问题了 别扯远 单纯就有条件死刑讨论争议搁著 没争议又定谳 死
作者:
hsnuonly (附ä¸only)
2015-06-02 03:37:00本来要宣判就不该有争议啊 有争议又宣判就故意违法了
那可以啊 我们就照马里兰州的标准 还怕你气到跳脚勒
毕竟两边有冲突 必须折衷处理 各退一步 总不能忽视大多数民众的期待吧 当然你要是说这是民粹 那我也无言了
服冒: 先谈好怎么作再放行 废死:先谈好怎么作 才能废
作者:
SC5566 (StarCraft56)
2015-06-02 03:54:00一堆有前科出来又犯案的
作者: lsgqlsgq (lsgqlsgq) 2015-06-02 03:57:00
查过资料发现本文问题很多,最重要的,死刑没有执行,案子还在申请再审,如此叙述略显偏颇
作者:
forRITZ (科)
2015-06-02 03:59:00这篇看到好多废死的废物在那边跳脚 大概你戳到他们痛处
作者: novastar (冰冷之心) 2015-06-02 04:00:00
剥夺别人人权的人 已没资格拥有人权凭什么保护他的人权
马里兰州的精神可以效法 至于标准是否要一致 那可不一定
作者:
Merlion (台台-独派大老)
2015-06-02 04:11:00支持废死跟那种追打已被逮捕杀人犯的家属ㄧ样皆是人渣
作者: tddt 2015-06-02 04:18:00
很显然的,认为垃圾有人权是标准的说风凉话
作者: n0029480300 (NicK) 2015-06-02 04:18:00
这个事件有印象
作者:
hihi29 (无)
2015-06-02 04:20:00这篇一开始嘘文真是让人心寒 好像走到11/29前的政黑板
作者: tddt 2015-06-02 04:20:00
我想只有等到自己的家人也出了事,他们才能感受到
作者:
wszasdf (强仔)
2015-06-02 04:21:00之前郑杰的时候 看过
作者: tddt 2015-06-02 04:21:00
被害者家属的愤怒与失望
这篇文每次战废死都会出现,脸书上看过N次,你确定内容都是真的也无误?有查证过?我怎么听说不是这样
作者:
sc321 (sc321)
2015-06-02 04:39:00嘘标题
作者:
dehua (灰爸)
2015-06-02 04:39:00不尊重生命的废物没资格拥有人权
作者:
ginwine (琴)
2015-06-02 04:41:00这人渣还活着不是-..-?
作者:
GSHARP (Mr.Q)
2015-06-02 04:57:00这篇被抄到快烂了 垃圾网站你也敢贴??????
作者:
horngx (小朋友19号)
2015-06-02 04:58:00plus欠嘘
新警察一大堆喔... 这五年前就出版成书了 "与绝望奋斗"当时废死横行网络 编者战废死不遗余力好吗那时这只是其中一篇讨论 没想到现在变成无根据的转文
作者: wsx26997785 2015-06-02 05:26:00
日本真是先进国家 反观台湾
作者:
Bschord (bschord)
2015-06-02 06:14:00推楼上
作者:
k862479k (居居ininDer)
2015-06-02 06:28:00人权是给人用的 懂??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5-06-02 06:39:00反废死的真好操弄~~随便打篇文章也信
作者: IAMHOUHOU (寻找教学伙伴!!) 2015-06-02 07:03:00
不尊重他人杀人这没资格谈人权,纯推这句!
为了没什么社会正面意义的废死,举着人权的大旗,说著扭曲事实泯灭人性的话语...加害人的人权好棒棒,被害人与被害家属的人权与权益怎么不见你们大声疾呼?
作者:
mlboy (想爱的小㊣)
2015-06-02 07:52:00奇怪,这年头畜牲批着人皮要救畜牲免死,还可以假装的正义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