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有没有飞航模式的八卦?

楼主: nelsony1216 (长跑王)   2015-06-01 12:27:05
※ 引述《guntz (因为我们是伙伴)》之铭言:
: 本鲁昨天搭乘国内航空(高雄飞往花莲)
: 起飞前机长提醒手机电子用品务必关机,
: 飞行期间禁用电子产品,包含飞航模式。
: 就在飞机还在跑道滑行时,前面的年轻妈妈
: 还拿出手机自拍,空姐急忙上前阻止,
: 她回空姐飞航模式也不行吗?空姐说不行。
: 请问有没有智慧型手机“飞航模式”的八卦?
: 飞航期间不能使用,是在飞航什么东西?
民航局网站
Google一下 难吗?
预告修正“干扰飞航或通讯器材之种类及其禁止使用规定”草案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 中华民国104年5月26日
标准三字第1045010188号
主  旨:预告修正“干扰飞航或通讯器材之种类及其禁止使用规定”草案。
依  据: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修正机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二、修正依据: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条之二。
三、“干扰飞航或通讯器材之种类及其禁止使用规定”公告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载于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全球资讯网站(网址:http://www.caa.gov.tw)。
(一) 承办单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飞航标准组。
(二) 地址:台北市敦化北路340号。
(三) 电话:02-2349-6367。
(四) 传真:02-2349-6071。
(五) 电子信箱:kamome@mail.caa.gov.tw。
四、 对于本公告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者,请于本公告刊登公报隔日起10日内陈述意见
或洽询。
局  长 林志明
干扰飞航或通讯器材之种类及其禁止使用规定修正草案总说明及对照表【PDF档】  
(2015/5/28更新)
现行干扰飞航或通讯器材之种类及其禁止使用规定
 
(2015/5/29更新)
一、依据:
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条之二第二项。  
(2013/12/19更新)
二、适用范围:
搭机旅客于关闭舱门后经航空器上工作人员宣布禁止使用个人电子用品时起至开启舱门止
,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内线全程禁用以下电子用品:
1. 个人无线电收发报机 (Citizen Band Radios )。
2. 移动电话 (Cellular Telephones)。
3. 各类遥控发射器,如电动玩具遥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
ces such as toys)。
4. 个人视听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盘与TV Receiver 。
5. 摄影装备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6. 电子游乐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7. 电脑及周边设备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如Laptop/PDA/Electronic D
ictionary/Calculator。
8. 收音机 (Radio Receiver)。
9. 其他发报类电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二〉、国际线全程禁用以下电子用品:
1. 个人无线电收发报机 (Citizen Band Radios)。
2. 移动电话 (Cellular Telephone)。
3. 各类遥控发射器,如电动玩具遥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
ces such as toys)。
4. 其他发报类电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三〉、国际线起飞及降落阶段(飞行高度壹万呎以下)禁用以 下电子用品:
1. 个人视听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盘与TV Receiver。
2. 摄影装备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3. 电子游乐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4. 电脑及周边设备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 ,如 Laptop/PDA/Electronic
Dictionary/Calculator。
5. 收音机 (Radio Receiver)。  
(2013/12/19更新)
三、实施方法 :
〈一〉、航空站应于站内运用文宣及广播向旅客宣导个人电子用品禁止使用规定。
〈二〉、航空公司应于报到柜台提示旅客个人电子用品使用规定。
〈三〉、航空公司应于关舱门后提示机内旅客禁止使用个人电子用品规定。
〈四〉、旅客使用本规定适用范围所列以外之电子用品时, 于飞航中如机长怀疑干扰飞
航或通讯系统,得要求 停止使用该项电子用品,并于确定不影响飞航安全 情况下,准许
恢复使用。
〈五〉、机上违规使用电子用品时,依民用航空局订定之 “机上乘客使用个人电子用品
处理原则”办理。  
(2013/12/19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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