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omberhack (炸弹客)》之铭言:
: 不是说你有没有错在先,
: 所以不能怎样怎样?
: 这种事情的认定是交给法院来做才是对的.
: 而且,老实讲,乡民没有一个人去看当时的状况在内,
: 怎么去下结论说谁对谁错?
: 如果是照原文来看,
: 警察如果整件事情下来到最后,
: 没有证明他是警察的话.
: 基本上那就很有可能侵犯到个人的人身权益.
: 因为警署就曾经发函要求过在不影响执勤安全之情形下,扔应出示证件,化解疑虑.
: 至于有没有影响当时的执行状况,
: 很简单,调影片出来看就知道了.
: http://goo.gl/Q5sSfT
: 台湾警察专科学校警专学报,民国102,10
: 第五卷第六期1-22页
: 警职法亦于第4条第1项规范警察行使职权,应着制服或出示证件表明身分,并告知是由.警
: 察行使职权,为执行公权力之行为,为使人民确信警察执法行为之适法性,警察于行使职权
: 时,须使人民能确知其身分,并有告知事由知义务.警察行使职权,如未著制服,亦未出示服
: 务证件,显难澄清人民之疑虑.为保障人民免受假冒警察者之撞骗,故于本条第2项明定人民
: 有拒绝的权利.
: 著制服执勤如受到质疑,执行人员是否需再出示证件,以利职权之行使;就条文之文义,似乎
: 只要著制服就不必再出示证件了,而出示证件者,多指着便服之刑事警察人员为主;警政署
: 为了化解人民之疑虑,要求员警如遇民众有所要求且未妨碍职权行使,扔以出示证件为宜.
: 另外刑事警察人员执行时,均应出示(刑警证)或(刑警徽).俟后并行文各警察机关,重申警
: 察人员执行情务,行使职权,遇有民众质疑或要求时,在不影响执勤安全之情形下,扔应出示
: 证件,以化解民众疑虑,该署为贯彻此一政策,更于102年4月19日修正警察机关勤前教育实施
: 规定,修正地3点,于施教程序中增订检查警察人员服务证是否携带规定.(参见内政部警政
: 署102年4月19日警署行字第1020084129号函)
其实,讲正格的,
我那篇网址里面一开头就有对话的范例,
可以去参考当事人是怎么说的.
其实是不需要警察囉嗦的.
甚至连法条函号跟没有义务要跟他讲.
因为这本来就是他应该知道的.
多讲是浪费时间.
质疑他,又不愿意出示证件的人,
最简单的处理方式就是打110请派有表明身分员警来处置,
确认可疑人事的身分.
基本上不愿意出示证件的人,
对个人来讲就是一种骚扰.
我记得没错的话,
这叫做妨碍自由.
110的员警已经到场,
你也核对过110的员警身分,
你就请他针对这位不明人士做身分确认就可以了.
但你打给110的时候要说明清楚,
有一位身分不明的人士在骚扰你,
请派员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