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gpo: 执行公务的时候你妨害就是妨害公务阿 05/29 13:46
: → gpo: 该女违停红线,本就已经违反交通法规,已经对交通安全产生危 05/29 13:49
: → gpo: 害,根据警职法第8条第一项要求驾驶人或乘客出示相关证件或查 05/29 13:50
: → gpo: 证其身分。 本就是法定职务,依法执行公务,你却阻拦不配合就 05/29 13:50
: → gpo: 是妨害公务,不愿配合就是消极的不作为,本就是妨害公务的一 05/29 13:51
: → gpo: 种 05/29 13:51
: → gpo: 好烦一直被断句 冏 05/29 13:52
让小妹来跟哥说明一下
最高法院24年上字3488号刑事判例: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罪,以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强暴胁迫为要件...若所施之强暴胁迫,系出于防卫公务员不法执行之职务,而其行为并未过当者,亦即无犯罪之可言。”
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608号刑事判决: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妨害公务罪,以行为人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以强暴、胁迫,即属当之;所称‘强暴’,系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问其系对人或对物为之均包括在内;所称‘胁迫’,则指以侵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物之不法为目的之意思,通知对方足使其生恐怖之心之一切行为而言。”
因此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看法,对于刑法第135条妨碍公务罪之构成
都限于强暴、胁迫等积极行为而言,单纯消极不配合并不构成本罪
不用谢了 gpo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