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untex01 (tears in my heart)
2015-05-29 07:46:10※ 引述《ppzz (ppzz)》之铭言:
: 任何监督机制?若是像医疗行为因为神圣,所以完全除罪化,那如果遇到邪恶的医师,你
: 又要如何制衡呢?不打了,因为我睡囉...
看你写这句就分明是想讨炮的嘛...
明明就是个没逻辑的法盲.
你就跟上次某个小白用了德国某个会杀害高风险病患的医师,来讲医疗疏失.
可是真遇到邪恶的医师,如果故意伤人或致死,
有伤害罪跟谋杀罪...根本就不需要用业务致死.
因为已经不是医疗疏失了.已经有明显伤人或杀人意图了.
更何况,假如实际结果跟预期的结果不一样就是罪的话,
那你妈生你望子成龙结果养出了个逻辑不好的小白不就也是罪?
我一直要强调的,过失本来就不应该是罪.
除非有明显的伤害或杀人意图,这种事件本来就该属民法而不是刑法.
不过我这样讲一定有一堆人会跳脚.
不过逻辑真的清楚的人就会发现,很多人觉得过失不应该除罪化的理由,
事实上是可由很多其他的刑法起诉.
而这件救难不力的又更夸张.
纵使救难人员有疏忽...原告也应该要举证假这些疏忽是造成了死亡的主要原因.
坐在位子上指责人该怎么做很容易.实际上去参与又是另外一回事.
这也是台湾司法在整个医疗疏失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