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苹果日报
2.完整新闻标题:
支付命令修法将酿诉讼洪灾
3.完整新闻内文:
作者:陈毓秀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法官)
房屋漏水,到底应该抓漏?还是直接拆屋顶?诈欺集团利用电话诈欺,到底应该将电
话停话?还是抓诈欺集团?
迩来因诈欺集团滥行向法院法院核发支付命令,有民众接获支付命令认为诈欺集团所
为而置之未理,逾期未声明异议,导致支付命令确定,财产遭法院查封拍卖,引发各界关
注。各界舆论高度同情受害民众之际,也纷纷质疑支付命令制度成为诈欺集团“帮凶”,
立法院更在日前初审通过取消支付命令之既判力。
“支付命令”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于使债权人利用简易督促程序,声请法院对债务人
核发支付命令,并赋予债务人“声明异议”之程序保障,债务人对债务内容若无争执而未
于法定之20日期间内声明异议,支付命令即告确定而发生与确定判决同样的效力。简言之
,支付命令乃属“诉讼外纷争解决途径”之一,其优点为:1.简易迅速;2.节省诉讼费用
(由败诉者负担);3.过滤无实质争执的催收案件,让司法资源有效运用于处理有争执的诉
讼事件。又支付命令制度也非我国所独有,德国及日本亦均利用支付命令过滤及避免无争
执的纷争事件进入诉讼程序,德国联邦法院见解亦认为借由执行命令的核发程序,得让支
付命令取得与确定判决同一的效力。
我国现今审判实务上,支付命令件数约占诉讼件数的三倍,对支付命令提出声明异议
约占核发件数之5%,许多金融机构多利用支付命令制度处理大量逾期放款催收事件,避免
大量无实质争执之借款事件进入诉讼,因此,如贸然取消支付命令既判力,金融机构为维
护借款债权时效利益,势必直接诉讼,此举将造成诉讼制度大塞车,严重影响其人民使用
诉讼制度。
支付命令成为诈欺工具,受害民众受社会瞩目虽值同情,但相较于其他使用支付命令
制度者,毕竟为少数个案,其受害原因在于:“不知”与“不理”,故应从“加强民众法
律教育”、“便利民众行使异议权”、“妥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制度阻止诈欺者遂行强制
执行”、“放宽再审要件”、“检察官介入侦办诈欺犯罪”等等方法,保障受害个案之救
济权利,并遏止诈欺犯罪。
支付命令制度运行的缺漏,确实应该务实检讨改进及弥补,但是断然取消支付命令既
判力,形同拆除支付命令的屋顶,诉讼洪灾随之将至。各界关怀、悲悯受害个案之余,似
乎也应有普世的慈悲。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goo.gl/UXiIay
5.备注:
前面我都还看得懂,最后一段有人可以翻译一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