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李俊德老师谈支付命令

楼主: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5-28 16:14:09
【谈支付命令无确定判决效力之修法2】
在宇法讨论区及FB上则贴文中都有人提到“沈冠伶老师的发文(违背诉讼权保障的支付命
令)”,本人并不是很赞同,理由如下:
一、诉讼权保障不等同于程序权保障
众所皆知,“依督促程序发支付命令”为“非讼程序”而非“诉讼程序”本来相对于“简
易诉讼”及“小额诉讼”适用“非讼法理(书面审理为主)”自然高于“诉讼法理(言词
辩论为主)”,况且支付命令没有赋予“程序权保障”吗?大家应该都知道答案(20天可
以不附理由而异议使支付命令失效)。程序保障除了“实体利益的保障”外,还有“程序
利益的保障”!非讼程序不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权保障很难想像吗?
二、无“既判力”的修法达不到“人民的期待”
修法的缘由是因为“盖章收到支付命令的民众以为是诈骗手法置之不理”而导致,如果不
把“支付命令”整个废掉、不把“本票裁定”废掉…..等等“有执行力”的执行名义都废
掉,民众的财产还是会被执行,这样的修法就符合“人民的期待”?“支付命令无既判力
但有执行力”这样的修法,百分之99.9的民众都搞不清楚这是什么???“人民的期待”
是再也不要有利用法院文书来执行人民财产的情况发生,问题是这次的修法根本不可能达
成人民的期待,还不如改革“送达制度”(不要让人民有置之不理的情形发生)比较实在

三、不要让司法官过劳死
疏减讼源(支付命令件数是诉讼件数的三倍)是所有程序法不得不面对的痛,理论上有纷
争都应该要有足额的法院及法官来审理才能赋予人民宪法上保障的诉讼基本权,但是理想
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国家没有足够的财政收入负荷庞大的司法人员,这是现实,所
以刑诉学者批判的“认罪协商”、“缓起诉处分”还是持续运作,民讼更是大量提倡“诉
讼外纷争解决制度”,疏减讼源是要让裁判可以提升品质,不使司法官过劳死。
当然我也可以说:法院就是要“快速解决纷争”、“大量解决纷争”、“正确解决纷争”
、“温和对待当事人”….要事事都站在民众这边,才能建立温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制度
(这样说还比较讨喜,反正事不关己,我又没去当司法官....)。
只是这种“严以对人宽以对己”的话,我说不出来!
http://www.appledaily.com.tw/…/article/new/20150528/617993/…
支付命令修法将酿诉讼洪灾
2015年05月28日00:12
作者:陈毓秀 (台湾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法官)
房屋漏水,到底应该抓漏?还是直接拆屋顶?诈欺集团利用电话诈欺,到底应该将电话停
话?还是抓诈欺集团?
迩来因诈欺集团滥行向法院法院核发支付命令,有民众接获支付命令认为诈欺集团所为而
置之未理,逾期未声明异议,导致支付命令确定,财产遭法院查封拍卖,引发各界关注。
各界舆论高度同情受害民众之际,也纷纷质疑支付命令制度成为诈欺集团“帮凶”,立法
院更在日前初审通过取消支付命令之既判力。
“支付命令”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于使债权人利用简易督促程序,声请法院对债务人核发
支付命令,并赋予债务人“声明异议”之程序保障,债务人对债务内容若无争执而未于法
定之20日期间内声明异议,支付命令即告确定而发生与确定判决同样的效力。简言之,支
付命令乃属“诉讼外纷争解决途径”之一,其优点为:1.简易迅速;2.节省诉讼费用(由
败诉者负担);3.过滤无实质争执的催收案件,让司法资源有效运用于处理有争执的诉讼
事件。又支付命令制度也非我国所独有,德国及日本亦均利用支付命令过滤及避免无争执
的纷争事件进入诉讼程序,德国联邦法院见解亦认为借由执行命令的核发程序,得让支付
命令取得与确定判决同一的效力。
我国现今审判实务上,支付命令件数约占诉讼件数的三倍,对支付命令提出声明异议约占
核发件数之5%,许多金融机构多利用支付命令制度处理大量逾期放款催收事件,避免大量
无实质争执之借款事件进入诉讼,因此,如贸然取消支付命令既判力,金融机构为维护借
款债权时效利益,势必直接诉讼,此举将造成诉讼制度大塞车,严重影响其人民使用诉讼
制度。
支付命令成为诈欺工具,受害民众受社会瞩目虽值同情,但相较于其他使用支付命令制度
者,毕竟为少数个案,其受害原因在于:“不知”与“不理”,故应从“加强民众法律教
育”、“便利民众行使异议权”、“妥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制度阻止诈欺者遂行强制执行
”、“放宽再审要件”、“检察官介入侦办诈欺犯罪”等等方法,保障受害个案之救济权
利,并遏止诈欺犯罪。
支付命令制度运行的缺漏,确实应该务实检讨改进及弥补,但是断然取消支付命令既判力
,形同拆除支付命令的屋顶,诉讼洪灾随之将至。各界关怀、悲悯受害个案之余,似乎也
应有普世的慈悲。
https://www.facebook.com/lawspace.com.tw?fref=nf
作者: ayenliou (阿元元)   2014-05-28 16:14:00
作者: LupinArsene (牡朱花)   2014-05-28 16:14:00
谢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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