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之前发生过袭胸十秒无罪,
又一个相信媒体的乡民,一面骂媒体一面相信媒
体,好玩的是这种乡民还真不少。
这个案子争点不是几秒,争点在摸胸部时有无压制
被害人意愿,当时被害人专心在挑内衣10秒后才发
现有人摸她胸部,发现时加害者即立刻收手所以不
符合224的强制,当时即使加害者摸了10分钟只要被
害者没发现也不能说有强制; 反过来说,如果加害者
摸一秒就被发现还继续摸即可说有强制这时便可用
224。 即使是225的乘机,但225的乘机法条限定在精
神、 身体障碍、 心智缺陷、 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也就是
要和法条类似的情形才可以本条的乘机,本案和法
条列举的方式不类似所以也不能用225。 即便要用性
骚扰防制法但是当时此法还没施行。结论是当时法官
无法律可用,你要叫他怎判有罪,无法可用还判有
罪才是恐龙。
2.还有性侵三岁跟六岁女童用合意性交来判,
你连法条都没翻过就发表评论还真是强,又是媒体
判案的情况。
221的构成要件就是要违反意愿,不能因为难以查证
是否违反意愿就自己拟制,刑法是罪疑唯轻查无证
据不能只说该人可杀便杀。 而且刑法除了221的强制
性交(本罪需违反意愿)外,还有227第1像不用违反意
愿可用,且227和221的法定刑还一样差别只在227不
能用222加重,如果乡民觉得227的情形非常可恶可
以游说立法者加重,不然依照刑法在未满16岁没违
反意愿或是不知有无违反就是227不是221,你该问
的是为什么媒体及乡民们坚持要用221。
最近又有法院随便审查支付命令乱把人家房子查
封,
法院也是依照民法来做,前几篇回文有乡民说出实
务送达的情况和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再不
然你也可以去问问诉讼文书的送达是怎送的,文书
送到自己手上自己消极不作为还要怪别人的错,这
不是只有三宝会做的事吗,而且打通电话到法院查
证很难吗,只要提起异议且不必付理由就能阻止支
付命令的效力。
如果要检讨的那就是支付命令准用再审的规定,对
于支付命令的再审实务是不是该放宽标准。
最扯的就是江国庆枉死案,
他只不过在厕所擤个鼻涕就被判死刑了!
那是军检、 军事法院,他们的烂不是大家都知道吗。
而且当时社会的气氛就像八卦版自以为正义的乡民
,大家都希望他快死都无怀疑的说人就是他杀的,
如果不能体会那种氛围,想像一下乡民要郑捷死的
感觉,我知道情状不同但是那种希望被抓的那个人
被判死刑,用最快的速度判死刑的氛围一样。
最后,你说你上过法律系的课还能这样评断法律也
真不简单,教你的老师应该会想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