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ok ()》之铭言:
: ※ 引述《rahim03 (随风而去)》之铭言:
: : 其实我不知道为什么你会认为修法没救
: : 这样说好了,如果不是支付命令,以现行民事诉讼制度来看
: : 有什么是同样状况下会没救的,麻烦举例一下???
: : 而且这个A先生如果不是后来有惊觉了,他会出来申冤吗?
: 这案例没说明他为什么知道前面收到的是假公文?
: 连续收到“公文”,能直接当成诈骗而不予理会的人,我不知道该如何形容
他是前面连续收到假公文,搞的鸡飞狗跳后
后面来一张真的没注意到,不是连续收到都是真的公文
: : 以德国支付命令来看,到执行阶段还有给人一次抗辩机会
: 我不反对,但能不能修的好
: 用我这个一般人的角度,要民众走进法院绝对是麻烦事
: 而修法的方案看起来就是是鼓励民众走进法院
: 要等到执行阶段再来处理问题不是上策。
为什么把确定力修掉就是变成鼓励民众走进法院
等到执行再处理问题?我不是很了解你的逻辑
不让他有走进法院的机会,连救济机会都没有
不然本票裁定改成有确定力啊,要走进法院很麻烦
: : 请问有几个人到了财产都被法院拍卖执行了还无动于衷的?
: 多的是财产被拍卖掉了才突然出现的债务人
真的有这种人,的确修掉确定力也很难救他
问题是,为什么你觉得所有支付命令受害的都是这种人???
: : 真的有这种人,那再来谈不要救他比较适当
: : 再来,法律人先天都有一种先入为主的逻辑
: : 以为这个世界要绕着法律、法院文书打转
: 我以为更多人认为债务人都是被害人。
债务人不一定是被害人,但你说没有被害人吗?
: : 所有人收到都应该要有相同的敏感度和态度去面对
: : 如果胆敢没这种敏感度或态度,让他从无到有突然负债几千万也是合理
: : 是否,你的意思是这样??
: 我感叹鬼岛的法学常识教育很失败。但这问题可能更麻烦。
你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是否你觉得一个制度设计
设计到让人民一点疏忽,就该承担重大损失是很合理的?
: : 又来一样了,就算是现在识字率也没有100%
: : 更别说对于法律不娴熟、不了解或不知道后果严重性的人民
: : 远比法律人想像的更多,法律人整天在法院、法院文书打转,其他人可没有啊
: : 设计一个制度不是把责任都推给人民
: : 而是要做到即便不懂法、不了解薄薄一张纸后果有多严重的人
: : 都有足够的程序保障,至少有相对足够的程序保障
: 我同意你上面三行
: : 你看看民事诉讼开庭制度
: : 原告去告别人要钱后,要跑多久程序
: : 被告要经过多少程序,才能变成一造辩论判决
: : 然后就连一造辩论,法官还是要审查原告提出的证物
: : 还是要审查原告所说的事实真实性如何
: : 判完被告还可以上诉
: : 结果到了支付命令,一张纸,20天就可以决定生死
: : 保证有没有效这里重要吗?
: 顺便提一下而已
: : 支付命令连伪造的证物都可以申请核发
: : 谁管你实际上保证有没有效啊
: : 这边可能你要说明一下送达无效的理由在哪了?
: : 有任何实务见解供参吗?到底为什么法定代理人收送未成年子女的送达会无效?
: 我认为1086第2项的解释足以解决这问题,但我没有任何实务依据,欢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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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支付命令的是银行,不是父母,甚至发支付命令的事由也不一定是保证
你想想看就知道,在还没发生保证债务的情况下
用保证当具体事由去声请支付命令会过吗?
为什么你会觉得银行发的支付命令,一定可以看出父母和小孩利害关系相反?
: : 他可以不要用本人当债权人,找一个人合作就可以了,就变成普通的同居人
: 不见得普通的同居人就可以代收,更何况我也不懂何谓普通的同居人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项
: : 如果都把责任推给被害人,都不认为制度有问题
: : 你这边的心得确实可以成立,反正我不管,你突然欠债几千万是你自己问题
: : 反正也有一些是寄存送达产生的疑问也不甘制度的事
: 我就是认为透过送达的严格认定阻止确定力的发生,比任何救济都来的快速有效
所以你认为合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没去异议是他活该
即便只有20天1张纸,效力还是该这么强
那我也只能尊重你了
: : 但我终究不懂,即便债务人真的有收到支付命令,真的有部分责任
: : 到底凭什么只要20天就决定生死
: 这个是立法权衡,我也不知道20天怎么来的。
要把责任都推给人民,推给立法
这论证还真好论证
: : 要这样干,干脆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民事被告再收受起诉状后
: : 20天内没回复,一律视为认诺,照原告希望判决,被告不得上诉,这样好不好???
: : 上级审赶快把现在地院有些认为一造辩论基于衡平
: : 还是要审酌原告所提出的证物和事实这种见解废弃,反正被告不来是被告的事
: : 公平正义?发现真实?丢海里囉
: 你觉得甘有可能?气话人人会说
支付命令作法 跟上面这段程序完全一模一样 这不是气话
如果你认为一般程序不能如此,为什么会认为支付命令可以如此
: : 另外,本票裁定也是在筛检不必要的诉讼,但是他也没有确定力
: : 本票裁定相对人还是可以争执,如果因为没确定力所以就没用
: : 干脆废除本票裁定好不好?还是本票裁定也改成有确定力好不好?
: : 我以为只要制度让一个人受害,就要想办法把制度完善
: : 支付命令早已经远远远远远不只一个人受害,金额也很庞大
: : 没想到诉讼经济可以天王成这样,可以说那都是少数人,不要理他 Orz
: 我没有说不要理啊?只是明明收到又不理的人,我不知道受害在哪?
如果收到不理就不算受害,程序保障非常完备
那请把一般民事诉讼流程改成20天不答辩视为认诺不得上诉
再次强调,这不是什么气话,反正你都觉得程序保障完整了
收到不理权利受损他家的事了
那一样啊,谁叫你不在20天内答辩,我都通知你了,给你保障很够了
请告诉我这有什么不同?
: 本票裁定是基于票据法来的,跟支付命令我不觉得可以放在一起比较。
到底哪里不能一起比较?收到不理但实际上没欠钱的就不是受害
实际上就不是这制度问题一堆,让有心人利用得利
你要这么认为,我也只能尊重你
: : 希望可以增加囉,法官很累大家都知道
: : 不过拿掉既判力,代表工作大幅增加的依据不晓得在哪?
: 实际上欠债不还的人远大于真的没欠债的人
: 这些人又有很大一部分带着能拖就拖的心态
: 如果真的拿掉既判力法院案件的增加是铁定非常有感的
铁定有感的根据到底在哪啦,辩论这么容易
都凭你的感觉就好了,然后再假设一堆别人的心态
即便没欠债的是少数,也该去救好吗
你学法律是教你诉讼经济第一,其他都不管的吗
: 我不反对修法,但怎么修真的是大哉问
: : 本票裁定只有执行力而已,难道没有减少任何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