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五十天误一生的支付命令

楼主: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5-15 13:33:09
※ 引述《look ()》之铭言:
: ※ 引述《rahim03 (随风而去)》之铭言:
: : 其实我不知道为什么你会认为修法没救
: : 这样说好了,如果不是支付命令,以现行民事诉讼制度来看
: : 有什么是同样状况下会没救的,麻烦举例一下???
: : 而且这个A先生如果不是后来有惊觉了,他会出来申冤吗?
: 这案例没说明他为什么知道前面收到的是假公文?
: 连续收到“公文”,能直接当成诈骗而不予理会的人,我不知道该如何形容
他是前面连续收到假公文,搞的鸡飞狗跳后
后面来一张真的没注意到,不是连续收到都是真的公文
: : 以德国支付命令来看,到执行阶段还有给人一次抗辩机会
: 我不反对,但能不能修的好
: 用我这个一般人的角度,要民众走进法院绝对是麻烦事
: 而修法的方案看起来就是是鼓励民众走进法院
: 要等到执行阶段再来处理问题不是上策。
为什么把确定力修掉就是变成鼓励民众走进法院
等到执行再处理问题?我不是很了解你的逻辑
不让他有走进法院的机会,连救济机会都没有
不然本票裁定改成有确定力啊,要走进法院很麻烦
: : 请问有几个人到了财产都被法院拍卖执行了还无动于衷的?
: 多的是财产被拍卖掉了才突然出现的债务人
真的有这种人,的确修掉确定力也很难救他
问题是,为什么你觉得所有支付命令受害的都是这种人???
: : 真的有这种人,那再来谈不要救他比较适当
: : 再来,法律人先天都有一种先入为主的逻辑
: : 以为这个世界要绕着法律、法院文书打转
: 我以为更多人认为债务人都是被害人。
债务人不一定是被害人,但你说没有被害人吗?
: : 所有人收到都应该要有相同的敏感度和态度去面对
: : 如果胆敢没这种敏感度或态度,让他从无到有突然负债几千万也是合理
: : 是否,你的意思是这样??
: 我感叹鬼岛的法学常识教育很失败。但这问题可能更麻烦。
你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是否你觉得一个制度设计
设计到让人民一点疏忽,就该承担重大损失是很合理的?
: : 又来一样了,就算是现在识字率也没有100%
: : 更别说对于法律不娴熟、不了解或不知道后果严重性的人民
: : 远比法律人想像的更多,法律人整天在法院、法院文书打转,其他人可没有啊
: : 设计一个制度不是把责任都推给人民
: : 而是要做到即便不懂法、不了解薄薄一张纸后果有多严重的人
: : 都有足够的程序保障,至少有相对足够的程序保障
: 我同意你上面三行
: : 你看看民事诉讼开庭制度
: : 原告去告别人要钱后,要跑多久程序
: : 被告要经过多少程序,才能变成一造辩论判决
: : 然后就连一造辩论,法官还是要审查原告提出的证物
: : 还是要审查原告所说的事实真实性如何
: : 判完被告还可以上诉
: : 结果到了支付命令,一张纸,20天就可以决定生死
: : 保证有没有效这里重要吗?
: 顺便提一下而已
: : 支付命令连伪造的证物都可以申请核发
: : 谁管你实际上保证有没有效啊
: : 这边可能你要说明一下送达无效的理由在哪了?
: : 有任何实务见解供参吗?到底为什么法定代理人收送未成年子女的送达会无效?
: 我认为1086第2项的解释足以解决这问题,但我没有任何实务依据,欢迎指教。
.....................................
发支付命令的是银行,不是父母,甚至发支付命令的事由也不一定是保证
你想想看就知道,在还没发生保证债务的情况下
用保证当具体事由去声请支付命令会过吗?
为什么你会觉得银行发的支付命令,一定可以看出父母和小孩利害关系相反?
: : 他可以不要用本人当债权人,找一个人合作就可以了,就变成普通的同居人
: 不见得普通的同居人就可以代收,更何况我也不懂何谓普通的同居人
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项
: : 如果都把责任推给被害人,都不认为制度有问题
: : 你这边的心得确实可以成立,反正我不管,你突然欠债几千万是你自己问题
: : 反正也有一些是寄存送达产生的疑问也不甘制度的事
: 我就是认为透过送达的严格认定阻止确定力的发生,比任何救济都来的快速有效
所以你认为合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没去异议是他活该
即便只有20天1张纸,效力还是该这么强
那我也只能尊重你了
: : 但我终究不懂,即便债务人真的有收到支付命令,真的有部分责任
: : 到底凭什么只要20天就决定生死
: 这个是立法权衡,我也不知道20天怎么来的。
要把责任都推给人民,推给立法
这论证还真好论证
: : 要这样干,干脆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民事被告再收受起诉状后
: : 20天内没回复,一律视为认诺,照原告希望判决,被告不得上诉,这样好不好???
: : 上级审赶快把现在地院有些认为一造辩论基于衡平
: : 还是要审酌原告所提出的证物和事实这种见解废弃,反正被告不来是被告的事
: : 公平正义?发现真实?丢海里囉
: 你觉得甘有可能?气话人人会说
支付命令作法 跟上面这段程序完全一模一样 这不是气话
如果你认为一般程序不能如此,为什么会认为支付命令可以如此
: : 另外,本票裁定也是在筛检不必要的诉讼,但是他也没有确定力
: : 本票裁定相对人还是可以争执,如果因为没确定力所以就没用
: : 干脆废除本票裁定好不好?还是本票裁定也改成有确定力好不好?
: : 我以为只要制度让一个人受害,就要想办法把制度完善
: : 支付命令早已经远远远远远不只一个人受害,金额也很庞大
: : 没想到诉讼经济可以天王成这样,可以说那都是少数人,不要理他 Orz
: 我没有说不要理啊?只是明明收到又不理的人,我不知道受害在哪?
如果收到不理就不算受害,程序保障非常完备
那请把一般民事诉讼流程改成20天不答辩视为认诺不得上诉
再次强调,这不是什么气话,反正你都觉得程序保障完整了
收到不理权利受损他家的事了
那一样啊,谁叫你不在20天内答辩,我都通知你了,给你保障很够了
请告诉我这有什么不同?
: 本票裁定是基于票据法来的,跟支付命令我不觉得可以放在一起比较。
到底哪里不能一起比较?收到不理但实际上没欠钱的就不是受害
实际上就不是这制度问题一堆,让有心人利用得利
你要这么认为,我也只能尊重你
: : 希望可以增加囉,法官很累大家都知道
: : 不过拿掉既判力,代表工作大幅增加的依据不晓得在哪?
: 实际上欠债不还的人远大于真的没欠债的人
: 这些人又有很大一部分带着能拖就拖的心态
: 如果真的拿掉既判力法院案件的增加是铁定非常有感的
铁定有感的根据到底在哪啦,辩论这么容易
都凭你的感觉就好了,然后再假设一堆别人的心态
即便没欠债的是少数,也该去救好吗
你学法律是教你诉讼经济第一,其他都不管的吗
: 我不反对修法,但怎么修真的是大哉问
: : 本票裁定只有执行力而已,难道没有减少任何工作量?
作者: championtsai (公平 正义 救台湾)   2015-05-15 13:35:00
只能说高雄地院太夸张了
作者: yoyun10121 (yoyo)   2015-05-15 13:36:00
简单讲就是法律效力和条件完全不对等
作者: capsspac (上锁的房间)   2015-05-15 13:37:00
为了诉讼经济而诉讼经济啊 没听过本末倒置吗?
作者: yoyun10121 (yoyo)   2015-05-15 13:37:00
整个就是直接默认所有人都是债务人实际上的受害者干债务屁事, 银行难收帐也干他屁事
作者: onstar (每天想睡觉)   2015-05-15 13:39:00
法律效力跟给予的程序保障(一次送达)不对等就算是一亿元的支付命令,也只给你一次送达的保障。
作者: yoyun10121 (yoyo)   2015-05-15 13:41:00
放债的乱放, 又怕帐收不回来, 就把风险转嫁给无辜人
作者: onstar (每天想睡觉)   2015-05-15 13:41:00
这是法律规定的问题。
作者: look   2015-05-15 13:53:00
支付命令大部分法院都是万件起跳的,简易、小额大概几千件单纯拿掉既判力,你认为多少件有机会转为诉讼程序?
楼主: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5-15 13:59:00
支付命令不是每件都不异议 不异议的案件中有几件真的转为诉讼???
作者: look   2015-05-15 14:02:00
你要不要去执行处做个统计好了
作者: innominate (innominate)   2015-05-15 14:03:00
法都还没修要怎么统计?....
作者: look   2015-05-15 14:05:00
有多少支付命令的债务人跑来说他没欠钱,要提起诉讼听到要打再审之后又缩回去的
作者: innominate (innominate)   2015-05-15 14:08:00
没搞懂吗?你现在是说如果改掉既判力就会大幅增加诉讼但现在就是还没改阿,你要怎么统计?
作者: look   2015-05-15 14:14:00
那你去问民事执行处的人,这类的潜在案件并不少我并不反对修法,新增救济方式很好啊,但多少人愿意上法院我只是认为支付命令被滥用的主因是成本低。对送达合法的限缩解释未尝不是防止滥用的方式之一啊
作者: innominate (innominate)   2015-05-15 14:27:00
那又不冲突,你觉得送达才是关键你可以努力去争取这串明明就是在讨论救济问题而且如果增加救济手段,但还不愿意上法院那不正好?不就证明有些人担心会大幅增加法院负担是杞人忧天?
作者: look   2015-05-15 14:38:00
我看有些人的思维是自始不应该有支付命令这件事,没有的事也不需要异议,这些人你设计一个救济,他会想要吗?还有,我以为这串的目的是讨论支付命令的弊端新增救济手段是一个方式,送达合法的修正我认为也是可以考虑立法新增救济手段免不了要开庭,那你要找人代理还是自己上一般人是不是会觉得:更!没有的事我还要出庭澄清!烂制度最简单的异议都嫌弃了,更何况是后续可能要开庭的救济程序
作者: innominate (innominate)   2015-05-15 15:06:00
没有吧? 你可以回这串的第一篇再看一次....
楼主: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5-15 15:12:00
那可以请司法院去民事执行处统计有多少潜在诉讼啊没有人喜欢上法院 但支付命令遇到了不得不打 没救济管道想打还没得打 更糟 怎么会反果为因 变成人民不想上法院所以不用新增救济? 你说的送达修正是一个考量的点但支付命令的问题又不是只有送达 现在所有的讨论 根本很少有直接废掉支付命令这件事 把他不合理的地方修掉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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