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支付命令”已读不回 他竟被骗走土鸡城

楼主: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5-15 09:39:46
※ 引述《hjgx (纯真打不赢奸巧)》之铭言:
: ※ 引述《linzero (【林】)》之铭言:
: : 吴伪造本票,以此为由申请债权支付命令
: : 朱以为假的没理会,没提出异议
: : 经期限后,法院认定此债权成立(看来是认定债权成立而非本票成立)
: : 朱的产权开始要被法拍,经刑事鉴定本票是伪造
: : (虽是伪造,但吴看来非他亲自签名伪造,吴是无罪的)
: : 虽然本票鉴定是伪造,但支付命令民事确认的是债权已成立
: : 此时就算确认本票是伪造,也无法立即推翻债权关系
: : 朱好像就算继续对债权关系提出上诉再审,看来未再审确定前也无法立即停止法拍
: 停止法拍是多余的,只不过拖了时间,最后还是会败诉。
: 要破解确定的支付命令,必须在30天内提起再审之诉,
: 然后提两个理由:
: 1.在再审之诉辩论终结前提出(本票、信用卡申请书)伪造或变造经宣告有罪之确定判决。
你说到这个,刚好有一个很... 不知道该怎么说的例子
(参考台湾台中地方法院98年度再简上字第1号 台中地方法院103年再字第8号)
简单说就是某甲伪造某A的支票背书后 将支票给OO银行
OO银行又向某A发支付命令确定,变成这个某A欠OO银行钱了
然后这个伪造背书的某甲,之后受不了良心谴责,跑去跟士林地检署自首他伪造支票
某A当然跳脚了啊,这个拿声请支付命令的支票背书,都有人跑去地检署自首是伪造的
怎么还会是他欠银行钱,所以就去跟法院申请再审
结果法院告诉他,没有喔,你这个某甲伪造文书虽然有自首
可是刑事那边程序还没走完,也就是还没确定啦,不符合再审要件
不给你改咧,所以就驳回某A再审声请
某A很气,但也没办法,只好盼啊盼,等啊等,有一天终于这个某甲判刑确定
某A赶紧拿这个确定判决又跑去声请再审
然后台中地方法院就告诉他
欸,不行耶,你这个支付命令确定已经超过五年了,还是不符合声请再审的要件
于是又把他给驳回了,某A抗告到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还是没有用...
这从头到尾就是一个耍人的节奏啊
明明支票背书就是伪造的,伪造的人还去自首,法院却可以说不行要等刑事判决确定
等刑事判决确定后又跟你说,已经超过五年了,所以还是不行
当然照民事诉讼法再审法令的规定确实是这样啦
但这种规定显然漏洞一堆,在本身就对欠钱的人非常欠缺程序保障的支付命令中
问题更多
上开悲惨的故事有兴趣可以参考下面推动支付命令修法的FB粉丝专页
http://tinyurl.com/pcmw784
里面还有很多其他 很荒谬的“突然”欠钱方式
: 2.送达无效。
: 掰送达无效其实不难,因为对造很难取得你居住状况的反证。
: 你只要能证明你不住在那里、且代收人不知道如何联络你即可。
: 反制掰送达无效的大绝招是公示送达,但在支付命令不适用。
: 所以理由2 比理由1 好用。
第一是在许多支付命令受害的例子里,不见得都是送达的问题
譬如说
http://tinyurl.com/pec7caa
就是又是个某B曾经被法院假文书骗钱,之后就不太相信所谓法院文书
所以当支付命令来,上面写了奇怪的虚拟债权4000多万的时候
以为又是诈骗,就置之不理... 然后就... 变成真的欠4000多万惹
当然,或许有人觉得某乙自己也有责任,人民有知法义务啥八拉八拉的
我的疑问很简单,难道因为某已可能也该负部分责任,或所谓知法义务
就应该让他从无到有真的变成欠人家4000多万吗???这合理吗???
第二
其实是要拼送达或许是相对简单,但也没真的很简单,有很多例子事实
上是真的居住在那边,只是收到信的是同居人,或者住在那边没错,可
是支付命令来的时候,刚好不在家,甚至还有银行明明已经有其他执行
名义了,还发支付命令,然后叫债务人不要去异议的...
问题还是出在支付命令这个制度效力太强,程序保障太少
以下原PO所引的实务判决恕删
作者: ta29 (nyo)   2015-05-15 09:42:00
刚刚提租屋诈骗 还有人和我说是狂想 我都不知道是怎么了
作者: sushibar (无奈)   2015-05-15 09:44:00
其实本文问题点是再审事由太严格,伪造证据要刑事判决确定才能声请再审,根本缓不济急
作者: Dia149 (DD)   2015-05-15 09:46:00
找法官在哪里给他们一堆支付命令
作者: sushibar (无奈)   2015-05-15 09:46:00
但刑事案件起诉就可再审,又容易随便拖延诉讼影响债权人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5-15 09:46:00
上开故事内容并非该判决当事人之实际状况.......你贴FB下面自己写故事是改编的啊
作者: chyou2003 (Smelly Cat ^^)   2015-05-15 09:49:00
就完全不合比例原则,疏忽所以得多跑几次法院可以接受但证明事伪造后还无法阻止强制命令就太夸张了
楼主: rahim03 (随风而去)   2015-05-15 09:50:00
我写的是参照判决内容写的
作者: solsol (乱风)   2015-05-15 09:50:00
马英九:一切合法 谢谢止叫
作者: ilohoo (ilohoo)   2015-05-15 09:57:00
所以可以用这招把连总统胜文先生的帝堡卖掉吗?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忧愁)   2015-05-15 09:58:00
我觉得问题在于现今人民根本不把政府文书当一回事,赋予再多的事前程序保障也没用,还是规定以后所有民事诉讼程都从债务人被执行才开始?反正债务人都是被执行了才 始注重自己的权利另外i大的主张在法律上是完全行的通的,只要胜文收到你的支付命令不异议就行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5-05-15 10:09:00
但就算只有执行力,如果没弄好无法避免妳说的悲剧再审这点确实很严格OTZ
作者: zacks80 (淡淡的忧愁)   2015-05-15 10:47:00
问题是本案当事人收到法院文书通通不理会不是?如果巳经认为法院的文书都是诈骗,那么有可能会提答辩?会出庭?收到判决会上诉?再说今天诈骗集团巳经提出伪造的本票证明权利在在?对造又不出庭,基于当事人主义法院凭什么认定支票是伪造的而依衡平法理判原告败诉?一造辩论判决收到后20日也是不得上诉而确定,又不是上诉无期限,不知和支付命令有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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