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arbolin (职业阿宅)》之铭言:
: 小鲁请教一个问题
: 如果房子长期租人,户籍还在里面
: 那如何知道房客没有偷用支付命令这招搞你呢?
: 有哪个地方可以查询呢?
: 如果纯粹房客就能签收,真的很可怕呢!
: 20天就要查一次了阿!
其实被救回来的支付命令为数不少,多数都是在未实际送达的情况下发生,这些裁
定不会放上网,所以大家不太知道。
比如说下面这个裁定: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声字第XX号
异议人 □□□
相对人 □□□
上列当事人间因本院 104年度司促字第XXXX号支付命令事件,异议人对本院司法事务官
于民国 104年 X月XX日所为裁定声明异议,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废弃。
理 由
一、(略)异议人户籍虽设于高雄市XX区XX路 XXX号,然实际居住地为屏东县XX
区XX路 XXX号,相对人于支付命令声请状记载之地址并非异议人所实际居住,是
系争支付命令之送达显不合法,原裁定却以系争支付命令之送达系属合法,且异议
人提出异议业已逾期为由,驳回异议人之异议,显有违误,请求废弃原裁定等语。
二、(略)
三、(略)经本院通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XX分局XX派出所警员前往该址三次,邻居
数人均表示异议人已迁出多年,有该局回函可稽。(略)
四、依上所述,原审仅将系争支付命令寄送上揭异议人户籍地址,并未生合法送达之效
力,则原裁定以上揭户籍地址之送达合法,且以异议人逾期提出异议为由而驳回异
议人之异议,即有未洽。异议人对原裁定提出异议,为有理由,本院爰将原裁定废
弃,并应由原审另为适当之处置。
五、依民事诉讼法第 240条之 4第 3项前段,裁定如主文。
(下略)
但如果实际住那边,签收了却没去异议,就真的救不回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