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支付命令”已读不回 他竟被骗走土鸡城

楼主: ROCKMANX6 ( )   2015-05-14 19:54:59
※ 引述《Garbolin (职业阿宅)》之铭言:
: 小鲁请教一个问题
: 如果房子长期租人,户籍还在里面
: 那如何知道房客没有偷用支付命令这招搞你呢?
: 有哪个地方可以查询呢?
: 如果纯粹房客就能签收,真的很可怕呢!
: 20天就要查一次了阿!
其实被救回来的支付命令为数不少,多数都是在未实际送达的情况下发生,这些裁
定不会放上网,所以大家不太知道。
比如说下面这个裁定: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声字第XX号
异议人 □□□
相对人 □□□
上列当事人间因本院 104年度司促字第XXXX号支付命令事件,异议人对本院司法事务官
于民国 104年 X月XX日所为裁定声明异议,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废弃。
理 由
一、(略)异议人户籍虽设于高雄市XX区XX路 XXX号,然实际居住地为屏东县XX
区XX路 XXX号,相对人于支付命令声请状记载之地址并非异议人所实际居住,是
系争支付命令之送达显不合法,原裁定却以系争支付命令之送达系属合法,且异议
人提出异议业已逾期为由,驳回异议人之异议,显有违误,请求废弃原裁定等语。
二、(略)
三、(略)经本院通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XX分局XX派出所警员前往该址三次,邻居
数人均表示异议人已迁出多年,有该局回函可稽。(略)
四、依上所述,原审仅将系争支付命令寄送上揭异议人户籍地址,并未生合法送达之效
力,则原裁定以上揭户籍地址之送达合法,且以异议人逾期提出异议为由而驳回异
议人之异议,即有未洽。异议人对原裁定提出异议,为有理由,本院爰将原裁定废
弃,并应由原审另为适当之处置。
五、依民事诉讼法第 240条之 4第 3项前段,裁定如主文。
(下略)
但如果实际住那边,签收了却没去异议,就真的救不回来了。
作者: chenyeart (阿泰)   2015-05-14 19:58:00
实际住那边,但信被恶意拦截了呢?
作者: avgirl (~单身纯情Big肥宅!!!~)   2015-05-14 19:58:00
没签没收有机会~
作者: yonbun (永邦)   2015-05-14 19:59:00
整串看下来 这招会不会成功根本看主官裁量拳
作者: linzero (【林】)   2015-05-14 19:59:00
这案例是问邻居数人, #1LL7feUp 这案例则是问该屋住户且是亲戚。有规范要怎样确认有无实际入住吗?
作者: Restman (生平无大志)   2015-05-14 20:00:00
1.被偷撕通知单 2.家人帮你收又天兵到忘记跟你说
楼主: ROCKMANX6 ( )   2015-05-14 20:00:00
一般是要警察去察看不只一次,问不只一个人,但警察会
作者: linzero (【林】)   2015-05-14 20:00:00
送达确认的认定好像也蛮复杂的
楼主: ROCKMANX6 ( )   2015-05-14 20:01:00
偷懒,只去一次多问几个人也跟你说去很多次。
作者: tv5566 (爽)   2015-05-14 20:09:00
根本恶法
作者: GimO (Gimo)   2015-05-14 20:23:00
原OLo律师
作者: applejone (haha)   2015-05-14 20:24:00
推洛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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