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某个智障国家,宪法规定,
: 它的国土包含根本不属于自己的领域,
: 这样昧于事实的宪法,该如何处置?
宪法本文
中华民国宪法(民国36年(1947年)12月25日公布)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
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大法官解释
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328号解释(民国82年(1993年)11月26日):‘中华民国领土,宪
法第四条不采列举方式,而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规定,并设领土变更之程序,以
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历史上之理由。其所称固有疆域范围之界定,为重大之政治问题,
不应由行使司法权之释宪机关予以解释。’
增修条文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民国94年(2005年)6月10日修正)第一条:“中华民国自由地
区选举人于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应于三个月内投票复决,
不适用宪法第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你是哪个眼睛看到中华民国宪法把领土写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