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ke110100 (羊羊)》之铭言:
: 时代境迁,早期中华民国政府首都还在南京,统领十几亿的人民
: ,现在中华民国首都在台北,统领2千多万人民,
: 万法之首都源于宪法,牴触则以宪法为主,
: 为什么两岸的现况不更改中华民国宪法就好,
: 例如明定领土不再拥有大陆地区,确确实实的只统领台澎金马,
: 这样一来不是两岸存在的许多"矛盾"论点、"矛盾"法律都可以迎刃而解吗?
首先,在开始解释这个问题之前让我说明一下基本立场与主张
我们认为:
“ 台澎是同盟国委托中华民国政府代管的前日本领土,其主权归属未定 ”。
我们主张:
“ 在取得中华民国执政权后,宣布中华民国终止代管,并协助台澎依联合
国宪章第一条第二项之住民自决原则自主建国 ”。
接下来,简单说明一下为何不必中华民国独立和中华民国独立与我的主张的差别
中华民国独立派最主要的论述是:
像原PO所想的
“ 台湾是主权独立的国家,名字叫中华民国,领土为台澎金马。 ”
相对于中华民国独立派,我们认为:
“ 金马是目前由中华民国政府统治的中国合法领土,台澎则是同盟国委托
中华民国政府代管的前日本领土,其主权归属未定,中华民国只是事实
上管理台澎,并未拥有台澎主权。
因此法理上台澎并非中华民国一部分,不能以中华民国为国家名称。 ”
一、在国际法上,必须透过一份清楚记明“要移转的领土范围、及移转对象”,且经过
相关当事国正式签署的条约才能移转主权。
二、从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放弃”对台澎一切权利、权源及请求权可知,至少在 1951
年 9 月 8 日旧金山和约签订日以前,日本仍拥有台澎主权。因为没有人能放弃不
属于自己的东西。
更明确地说,如果“受降日”真的是“台澎主权移转日”,那么日本在 1951 年和同盟国
签订“旧金山和约”时,应该已经没有台澎主权了。既然如此,日本要如何在和约中“放
弃”对台澎一切权利、权源及请求权呢?此外,如果“受降日”真的是“台澎主权移转日
”,在中华民国与日本签订的“台北和约”中,为什么不约定“日本确认台澎主权在
1945 年 10 月 25 日移转给中华民国”,而是约定“日本确认她在旧金山和约中‘已经
放弃’对台澎一切权利、权源及请求权”呢?
三、如果战胜国在受降地受降会产生“受降范围的主权移转给战胜国”的效力,那么北
纬16度以北的法属印度支那应该会成为中华民国的领土,满洲、朝鲜半岛北纬
38度以北的部份及库页岛应该会成为苏联的领土,安达曼群岛、尼科巴群岛、
缅甸、泰国、北纬16度以南的法属印度支那、马来亚、婆罗洲、荷属印度、
新几内亚、俾斯麦群岛及所罗门群岛应该会成为澳洲或英国的领土,琉球群岛、
小笠原群岛、其他太平洋岛屿、日本主要岛屿、附近各小岛、北纬38度以南的朝
鲜半岛及菲律宾应该全部成为美国领土才对。但实际状况显然并非如此。
四、最后,在当初授权中华民国蒋介石元帅接受日本投降的一般命令第一号 (General
Order No. 1) 的第1点第f项中,明白指出:“上述各指定司令官是唯一获授权
可接受投降的同盟国代表,日本军队仅能向上述司令官或其代表投降。”
(The above indicated commanders are the only representatives of the
Allied Powers empowered to accept surrenders and all surrenders of
Japanese Forces shall be made only to them or to their representatives.)
所以,中华民国蒋介石元帅指定陈仪到台北公会堂接受日军投降时,只是以同盟国代表的
身分接受日本军队投降,并不能产生任何移转台澎主权到中华民国的效力。而从台澎住民
在这一天之后所面临的各种遭遇,1945 年 10 月 25 日与其说是“台湾光复日”,称为
“台湾蒙难日”或许更为贴切。
所以修改中华民国疆域、修改国名,并不会改变中华民国为流亡政府在台代管的性质,
建立在体制上独立于中华民国的新国家而非以中华民国为基础更改名称或制定新宪法,才
能真正摆脱中华民国在国际上不被承认的困境、在法理上与和中华民国具有内战关系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划清界线,并建立国际法上全新的主权国家。
参考资料: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with two declarations). Signed
at San Francisco, on 8 September 1951 (旧金山和约)
https://goo.gl/a2TR42
General Order No. 1 (一般命令第一号)
http://goo.gl/r2zhBy
台澎国际法法理建国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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