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民最爱的吕丽丝来囉~
忘记放连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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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秋远
冒着被指责脑袋装大便的风险,我还是写了这篇文章。
如果违反交通规则,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的规定,原则上必须是交通勤务警
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才有开单的权限,如果是违规停车,则可以由经过训
练的交通助理开单。
例外规定也有,第一种情况,就是民众迳行举发(第7条之1),查证属实后,可以由上述
人员开单。第二种情况(第7条之2),则是“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者”,可以迳
行举发。所以,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以“符合使用目的”的摄影机或是相机拍照,迳行举
发“超速”是可以的,但如果市政府(非民众)要以拍照或摄影处理违规停车,必须符合
“当场不能或不宜举发”的前提,而且驾驶人不在场,才能迳行举发。
依法来说,违规停车,不论临时或非临时(驾驶人不一定在场),如果要开罚单,都得现
场开单,不能迳行举发。而除非是符合第7条之1(民众检举,违规类型无限制)与第7条
之2(迳行举发,需符合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而且违规类型也有列举限制)的
情况,才可以用照相或摄影的方式举发。
这么说来,违规或并排停车可不可以由市政府照相或摄影迳行举发?依法来说,违规停车
与超速不一样,确实符合特定要件才行,也就是“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而且
驾驶人必须不在场。但是如何证明“不能或不宜”?如何证明驾驶人不在场?
是以,如果台北市政府坚持要定点照相或摄影举发,又不能证明不能或不宜拦截开单举发
,以及驾驶人不在场,将来就有可能会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取缔规定,驾驶人只
要到行政法院提告,罚单也有很高的机会被法官撤销。
遑论另一个层次较高的观点,就是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路口的监视录影系统使用目的
,主要在“维护公共安全及预防犯罪”,与一般用以取缔超速或闯越红灯之自动照相系统
设备不同,所以他机关仅于为维护治安或公务使用之必要时,始得调阅、复制,治安警察
将该监视器所摄得有关被违规人于系争路口之车行资料,提供交通警察,作为处罚之事实
依据,系就治安所需而蒐集之个人资料,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必须符合个人资料保
护法第16条所定7 款例外事由之一,始得为之。
也就是说,台北市政府如果无法提出该以犯罪侦防目的而设置之监视系统摄得资料,何以
得提供交通警察作为案件裁罚基础之法律依据,又如何符合前揭例外事由,就会是违法取
得个人资料,衡诸其对于人民隐私权之侵害系属重大,难以经由比例原则之衡量而获致合
法之结论,应该无法作为裁罚事实之依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交上字80号判决,
也同此见解)
换言之,违法取缔所制作的罚单,除了可能被行政法院撤销外,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8
条的规定,台北市政府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还必须负损害赔偿责任,可能得负担500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
法律当然要为人服务,可是在法律尚未修正之前,我们只能就现行的法律取缔交通违规,
否则不就是人治超越法治?照相可以取缔超速,因为于法有据、抓肇事逃逸可以用监视器
,因为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现行的法规就只是有条件的同意以科学仪器取缔违规停车,
如果法律不修正,而以监视器处理违规停车,那么将来台北市政府可能要面临罚单撤销与
求偿的问题,市长准备好了吗?
脑袋装大便的都浮出来囉~
乡民都比这些人聪明太多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