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性侵少女517次仅1次算数 恶狼判4年

楼主: dennyg77 (dennyg77)   2015-04-30 14:10:46
※ 引述《yuzukineko (闪亮三叔公)》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苹果日报
: 2.完整新闻标题:
: 性侵少女517次仅1次算数 恶狼判4年
: 3.完整新闻内文:
: 新北市许姓男子4年前因不满被同居女友的18岁的女儿控告长期性侵,许男竟绞死少女

: 故布疑阵成自杀,原被判死刑的许男,今年初被依杀人罪判无期徒刑定谳,但检方原起

: 少女被性侵517次,高院仅认定1次,且这次性侵还被认定是“诉外裁判”,撤销发回由

: 检重新起诉后,士林地院今依强制性交判许男4年。
: 判决指出,许男(59岁)13年前与少女母亲同居,5年前少女母亲上吊身亡后,少女告

: 生父:“被阿伯(许男)欺负!”指每周遭许男性侵2次、长达5年,少女随即搬去与父

: 住,并在父亲陪同下提告,许男因不满要求少女撤告被拒,竟于2011年11月29日闯进少

: 住家掐昏少女,再以机车煞车钢线绞死,将钢线绑在床头装成少女自杀。
: 一、二审都将许所犯杀人罪判处死刑,但性侵部分,一审认定许从2006年到2011年9月1
4
: 日“前”,共性侵517次,二审认为仅9月14日这天因扣得含两人体液的卫生纸当证据,

: 定仅性侵1次,判刑3年10月,其余无罪,因高检署未上诉而定谳。
: 但最高法院指二审所判强制性交罪,因检方起诉书称犯案时间是“2011年9月14日‘前

: ”,因此不包含当天犯行,二审性侵部分的判决属于违法的诉外裁判,将性侵部分撤销

: 回检方,杀人罪判死部分,最高法院认为理由轻率,发回高院更审。
: 之后高院更一审仅审理杀人部分,以许认错后悔,“有善与恶的两面,未达永无教化程

: ”,改判无期徒刑,最高院今年初驳回上诉定谳。
: 而性侵部分,去年经最高法院撤销发回士林地检署,但检方漏未分案,直到媒体报导后

: 火速二度起诉许男9月14日当天性侵少女,遭外界痛批“亡羊补牢”,士院历经半年审

: ,今天宣判。(法庭中心/台北报导)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429/601017/
性侵那么多次只有一次有证据 所以只有一次有判刑
对 没错 证据到那办到那
但是像这种加害者跟被害者仍有诉讼案件未侦办完全
被害者便被加害者杀害灭口的情形下 为什么不能以全数有罪认定?
台湾杀人又不用偿命 已经有性侵一次证据的情况下
竟然会因没有证据而把其他部份以罪证不足 而无罪论定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 还要凡事讲证据 那岂不是得招亡魂来开庭 别闹了好吗
看这报导就有气 法律应该是要站在受害者这边
而不是让死者的冤屈葬在冰冷的法条之下
作者: mkzkcfh (mkzk)   2015-04-30 14:12:00
早泄516次
作者: lineagewen (机械磨人)   2015-04-30 14:13:00
不然被害者说一千次,你就判一千次吗?
作者: sonyabear (忍鲁腹重)   2015-04-30 14:13:00
免死团体表示:
作者: angelwu (讨厌下雨)   2015-04-30 14:13:00
你不懂啦 不然你去唸法律当法官啊 法官是神不会有错der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4-30 14:14:00
喔~
作者: ef9527 (奶油狼)   2015-04-30 14:14:00
你不懂鬼岛的玩法。
作者: poi96300 (天阿poi)   2015-04-30 14:14:00
新北的日常 你不懂啦
作者: padaa (大象)   2015-04-30 14:14:00
不然你以为杀人灭口为的是什么??
作者: nakaru (魔鬼藏在细微处)   2015-04-30 14:14:00
没有证据但是有罪还判重刑,这种判决你会写?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5-04-30 14:15:00
没有罪证不是罪证不足是什么??
作者: einard666 (一切都OK)   2015-04-30 14:16:00
灭不灭口又不是重点 就算没灭口也不会全算进去
作者: angelwu (讨厌下雨)   2015-04-30 14:17:00
杀人罪判死后改判那个说明啊 完全可以转joke板www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15-04-30 14:20:00
这家伙奸杀少女就算了 少女的生母之前也是很可疑的自杀且也是跟这男的有男女关系
作者: echomica (长崎美人)   2015-04-30 14:20:00
没证据就没得判 这不是很简单的道理吗
作者: einard666 (一切都OK)   2015-04-30 14:21:00
有案例是被害者捏造诬告的勒 你能坐时光机回去看?
作者: pkmu8426 (巴426)   2015-04-30 14:21:00
鬼岛的逻辑 岂是常人能度之
作者: libraayu (ゴミ丼吃屎)   2015-04-30 14:21:00
哪天你被司法黑了再来推有罪判定再说..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15-04-30 14:22:00
本案有测谎..少女生前有通过 禽兽男没有通过
作者: einard666 (一切都OK)   2015-04-30 14:27:00
你到底有没有在看人家在说什么 另外 对 很不合理
作者: everemember (风飘)   2015-04-30 14:32:00
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既然证据显示事实只有一次,那就是适用一次,要不然以后考司法官考怎么脑补就好了Zzzzzz 标准理盲
作者: einard666 (一切都OK)   2015-04-30 14:32:00
假设是诬告那岂是受害者?杀人就能多送强奸罪?真超值那你直接把所有的罪名都写在日记上诬告进去 一次送到爽
作者: yoeven (依玟)   2015-04-30 14:35:00
死的真冤 一定要恶有恶报
作者: einard666 (一切都OK)   2015-04-30 14:37:00
甚至不用等他来杀 你就自己自杀 这样还能骗取同情呢
作者: everemember (风飘)   2015-04-30 14:38:00
以后大家先准备好一本日记写罪名~发生意外就可以买1送N囉
作者: einard666 (一切都OK)   2015-04-30 14:39:00
还要在日记最后多滴眼泪或者血字 一定逼真 日记杀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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