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uzukineko (闪亮三叔公)》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苹果日报
: 2.完整新闻标题:
: 性侵少女517次仅1次算数 恶狼判4年
: 3.完整新闻内文:
: 新北市许姓男子4年前因不满被同居女友的18岁的女儿控告长期性侵,许男竟绞死少女
再
: 故布疑阵成自杀,原被判死刑的许男,今年初被依杀人罪判无期徒刑定谳,但检方原起
诉
: 少女被性侵517次,高院仅认定1次,且这次性侵还被认定是“诉外裁判”,撤销发回由
士
: 检重新起诉后,士林地院今依强制性交判许男4年。
: 判决指出,许男(59岁)13年前与少女母亲同居,5年前少女母亲上吊身亡后,少女告
诉
: 生父:“被阿伯(许男)欺负!”指每周遭许男性侵2次、长达5年,少女随即搬去与父
同
: 住,并在父亲陪同下提告,许男因不满要求少女撤告被拒,竟于2011年11月29日闯进少
女
: 住家掐昏少女,再以机车煞车钢线绞死,将钢线绑在床头装成少女自杀。
: 一、二审都将许所犯杀人罪判处死刑,但性侵部分,一审认定许从2006年到2011年9月1
4
: 日“前”,共性侵517次,二审认为仅9月14日这天因扣得含两人体液的卫生纸当证据,
认
: 定仅性侵1次,判刑3年10月,其余无罪,因高检署未上诉而定谳。
: 但最高法院指二审所判强制性交罪,因检方起诉书称犯案时间是“2011年9月14日‘前
’
: ”,因此不包含当天犯行,二审性侵部分的判决属于违法的诉外裁判,将性侵部分撤销
发
: 回检方,杀人罪判死部分,最高法院认为理由轻率,发回高院更审。
: 之后高院更一审仅审理杀人部分,以许认错后悔,“有善与恶的两面,未达永无教化程
度
: ”,改判无期徒刑,最高院今年初驳回上诉定谳。
: 而性侵部分,去年经最高法院撤销发回士林地检署,但检方漏未分案,直到媒体报导后
才
: 火速二度起诉许男9月14日当天性侵少女,遭外界痛批“亡羊补牢”,士院历经半年审
理
: ,今天宣判。(法庭中心/台北报导)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429/601017/
性侵那么多次只有一次有证据 所以只有一次有判刑
对 没错 证据到那办到那
但是像这种加害者跟被害者仍有诉讼案件未侦办完全
被害者便被加害者杀害灭口的情形下 为什么不能以全数有罪认定?
台湾杀人又不用偿命 已经有性侵一次证据的情况下
竟然会因没有证据而把其他部份以罪证不足 而无罪论定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 还要凡事讲证据 那岂不是得招亡魂来开庭 别闹了好吗
看这报导就有气 法律应该是要站在受害者这边
而不是让死者的冤屈葬在冰冷的法条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