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监视器抓违停惹议 柯P:怎不去讲高速公

楼主: ssaw5166 (四季伪五六)   2015-04-29 20:31:48
博砚“说”法》全民公敌之交通违规版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01068
胡博砚
日前,台北市长柯文哲抛出要利用监视器抓违规停车之构想,遭到议员及里长反讥抢钱后
,指出,“法律是服务人,而不是人去服务法律”,如果因为一个条文而限制后续动作,
不做任何改善,这种人根本“脑袋装大便”。此说法一出引起轩然大波。
公共场所是否有隐私?
事实上,隐私权的保障不管是在公共场所或者是在私人场所都存在,就像你不会喜欢在路
上遇到不熟的朋友,劈头就问你要去哪里一样。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89号的解释理
由书就清楚说明,“尤以现今资讯科技高度发展及相关设备之方便取得,个人之私人活动
受注视、监看、监听或公开揭露等侵扰之可能大为增加,个人之私人活动及隐私受保护之
需要,亦随之提升。是个人纵于公共场域中,亦应享有依社会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续注视、
监看、监听、接近等侵扰之私人活动领域及个人资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护”。
不过,公共场所中,隐私权之保障必然不会与私人场所相同,这也是绝对的。毕竟,走在
路上,就有可能被认出来。
所谓“基本权利”,有个前提是“基本权利是先存在再讨论要不要限制以及如何限制”,
所以我们是先拥有隐私权,再讨论如何限制。我们要不要牺牲所谓的“不被国家录影的权
利,来换取大众停车的秩序”。在宪法上则另有“比例原则”。有句流传已久的法谚:“
不能以大砲打小鸟”。当然很多人也会认为,“拿大砲打小鸟又会怎样呢?”横竖都是一
死,小鸟被枪打死跟被炮打死,又有何不同?不过别忘了,我们在这里的大砲指的是“国
家的侵害”,这样的侵害必须要与它追求的公共利益达成一定的平衡。所以《刑事诉讼法
》上也才会有所谓的“没有不计代价的发现真实”。
法律在规范政府与人民上的不同意义
在政府面向来说,法律是用来规范政府的行为。对于人民权利的侵害就必须以法律来规范
,不能说没有法律规定政府就可以做。反之,在人民的面向上,没有法律禁止的行为就可
以从事。依宪法规定,只有“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
公共利益”的情况,且合于上述比例原则的要求下,才能限制人民的权利。
台北市政府对于录影监视系统的使用,订有明确的规范,《台北市录影监视系统设置自治
条例》第4条规定,“录影监视系统之设置,应以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犯罪预防及
侦查为目的,并兼顾人民权益,以适当方法为之,不得逾达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录影监
视系统之主要摄影方向,应以公共场所为主,不得针对特定私人处所设置”。并非没有法
律规定,而是已经规定不得乱用。而“不得乱用”的最大目的就在于“保护人民受宪法保
障的隐私权”。
交通秩序固然是多数人追求的价值,也是大多数选民感受最直接的政绩,地方首长为求表
现,将维护公共秩序无限上纲,不去追究问题的症结并加以解决,反而用最投机的方法抄
捷径求表现,实不足取。此例一开,将为政府合法侵害人民权利留下恶例,还请柯市长务
必三思。
台湾做为一个民主社会,还有更高的价值需要捍卫,这是宪法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不该
有任何妥协与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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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某些人逻辑,胡博砚一定没穿裤子~
作者: john50710 (孙胖)   2015-04-29 20:32:00
作者: panzerbug (虫子)   2015-04-29 20:36:00
有效率就叫作走捷径?颇呵
作者: Rainbow5566 ( )   2015-04-29 20:37:00
既然违停不是违法那就不要抓呀 大家都随便停 赞!
作者: allforyour2 (哭云)   2015-04-29 20:38:00
违停说真的比超速什么的危险还大,可以不照超速吗?
作者: n6335097 (ㄐㄈ)   2015-04-29 20:41:00
引用689号释字,你一定是689.2
作者: boogieman (Let the Right One In)   2015-04-29 20:43:00
请不要挺柯挺过头了 我们挺柯 但是我们不迷糊
楼主: ssaw5166 (四季伪五六)   2015-04-29 20:45:00
释字689还跟某位名模有关呢
作者: Yanrei (大小姐萬歲!)   2015-04-29 20:56:00
问题不在于追求效率,而是为了效率而牺牲一切
作者: realmask   2015-04-29 20:58:00
牺牲"一切"? 到底牺牲了什么?
作者: roxcido   2015-04-29 21:01:00
不能够为了行政效率牺牲那么多
作者: taiki39 (taiki39)   2015-04-29 21:02:00
上色比较清楚
作者: Grammy (自我主张Monster)   2015-04-29 21:02:00
还选吗 大抠ㄟ
作者: hjgx (纯真打不赢奸巧)   2015-04-29 21:04:00
台北市XX自治条例,柯P就改给你看
作者: taiki39 (taiki39)   2015-04-29 21:05:00
当初希特勒不也是追求效率,甚至修法来背书,所以之后德国人就反省有些原则必须要坚守,一步退步步退
作者: piggylamb (二只猪)   2015-04-29 21:06:00
觉得柯P做法ok的人,麻烦去看全民公敌这部片
作者: realmask   2015-04-29 21:06:00
跟全民公敌实在差太远 这就像看到一个人踩蟑螂 就硬指著这是杀生 以后变成杀人怎么办
作者: piggylamb (二只猪)   2015-04-29 21:07:00
今天柯P或许是出于善意要架设监视器或修法,但他可曾想
作者: realmask   2015-04-29 21:07:00
当年罗斯福推新政 照常有人说他违宪
作者: piggylamb (二只猪)   2015-04-29 21:08:00
过万一以后某位市长出于恶意利用这些工具和法律来遂行他的目的,到时候市民或甚至他自己会如何?你先去看看这部片,想一下内涵,再来说不相干
作者: realmask   2015-04-29 21:09:00
照这种模式 啥事都不要做 任何一个施政 我都可以说以后有人用这样做坏事怎办 警察抓现行犯 我可以说 万一以后有警察出于恶意利用这规定怎办 所以放了吧 每一件事我们
作者: piggylamb (二只猪)   2015-04-29 21:11:00
你确定你讲的东西和侵害人权有相关?? XDDD
作者: realmask   2015-04-29 21:11:00
都可以假设一个最坏的状态 告诉所有人 什么事都不能做难得有个市长要做事了 却是这样的状态 我们还是恭请马
作者: piggylamb (二只猪)   2015-04-29 21:12:00
法律其实最主要是用来防止政府侵犯人民权利的,法学绪论就有了,没想到有人不知道
作者: realmask   2015-04-29 21:13:00
英九回锅参选 反正他不沾锅 绝不犯众怒 深得民心
作者: piggylamb (二只猪)   2015-04-29 21:14:00
你的反驳都跟侵犯人权不相关,你先想好你的论点再来
作者: realmask   2015-04-29 21:14:00
慢慢去玩文字游戏吧
作者: piggylamb (二只猪)   2015-04-29 21:16:00
支持一个人不代表就要同意他所做的一切,想想那些到现在
作者: taiki39 (taiki39)   2015-04-29 21:16:00
法律要考虑长久,不是一时的,如果把每个人都是圣人的话
作者: piggylamb (二只猪)   2015-04-29 21:17:00
还支持马英九的人,你觉得他们如何?
作者: cashliu (QQ)   2015-04-29 21:17:00
法治思想就是站在怀疑掌权者的角度,如何确保人民权利
作者: taiki39 (taiki39)   2015-04-29 21:17:00
,那这世上也不需要法律存在
作者: cashliu (QQ)   2015-04-29 21:18:00
柯p也说依法不依人,今天圣君好棒棒,明日换暴君呢?
作者: piggylamb (二只猪)   2015-04-29 21:18:00
用这些工具和修改的法律来做正确的事,而是要预先假设其他继任者会不会用这些来做坏事
作者: buddar   2015-04-29 21:28:00
郝之前就说要做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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