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砚“说”法》全民公敌之交通违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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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砚
日前,台北市长柯文哲抛出要利用监视器抓违规停车之构想,遭到议员及里长反讥抢钱后
,指出,“法律是服务人,而不是人去服务法律”,如果因为一个条文而限制后续动作,
不做任何改善,这种人根本“脑袋装大便”。此说法一出引起轩然大波。
公共场所是否有隐私?
事实上,隐私权的保障不管是在公共场所或者是在私人场所都存在,就像你不会喜欢在路
上遇到不熟的朋友,劈头就问你要去哪里一样。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89号的解释理
由书就清楚说明,“尤以现今资讯科技高度发展及相关设备之方便取得,个人之私人活动
受注视、监看、监听或公开揭露等侵扰之可能大为增加,个人之私人活动及隐私受保护之
需要,亦随之提升。是个人纵于公共场域中,亦应享有依社会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续注视、
监看、监听、接近等侵扰之私人活动领域及个人资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护”。
不过,公共场所中,隐私权之保障必然不会与私人场所相同,这也是绝对的。毕竟,走在
路上,就有可能被认出来。
所谓“基本权利”,有个前提是“基本权利是先存在再讨论要不要限制以及如何限制”,
所以我们是先拥有隐私权,再讨论如何限制。我们要不要牺牲所谓的“不被国家录影的权
利,来换取大众停车的秩序”。在宪法上则另有“比例原则”。有句流传已久的法谚:“
不能以大砲打小鸟”。当然很多人也会认为,“拿大砲打小鸟又会怎样呢?”横竖都是一
死,小鸟被枪打死跟被炮打死,又有何不同?不过别忘了,我们在这里的大砲指的是“国
家的侵害”,这样的侵害必须要与它追求的公共利益达成一定的平衡。所以《刑事诉讼法
》上也才会有所谓的“没有不计代价的发现真实”。
法律在规范政府与人民上的不同意义
在政府面向来说,法律是用来规范政府的行为。对于人民权利的侵害就必须以法律来规范
,不能说没有法律规定政府就可以做。反之,在人民的面向上,没有法律禁止的行为就可
以从事。依宪法规定,只有“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
公共利益”的情况,且合于上述比例原则的要求下,才能限制人民的权利。
台北市政府对于录影监视系统的使用,订有明确的规范,《台北市录影监视系统设置自治
条例》第4条规定,“录影监视系统之设置,应以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犯罪预防及
侦查为目的,并兼顾人民权益,以适当方法为之,不得逾达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录影监
视系统之主要摄影方向,应以公共场所为主,不得针对特定私人处所设置”。并非没有法
律规定,而是已经规定不得乱用。而“不得乱用”的最大目的就在于“保护人民受宪法保
障的隐私权”。
交通秩序固然是多数人追求的价值,也是大多数选民感受最直接的政绩,地方首长为求表
现,将维护公共秩序无限上纲,不去追究问题的症结并加以解决,反而用最投机的方法抄
捷径求表现,实不足取。此例一开,将为政府合法侵害人民权利留下恶例,还请柯市长务
必三思。
台湾做为一个民主社会,还有更高的价值需要捍卫,这是宪法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不该
有任何妥协与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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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某些人逻辑,胡博砚一定没穿裤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