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万安演习28日登场! 北部人车管制

楼主: chejrk (kkman)   2015-04-28 18:31:45
※ 引述《sm90109 (小鹿斑比)》之铭言:
: 万安演习28日登场! 北部人车管制
: https://anntw.com/articles/20150427-8r8k
: 【台湾醒报记者郑宇晴台北报导】北部地区28日下午1时30分至2时举行104年度军民联合
: 防空“万安38号”演习,高铁、台铁及北捷列车均正常行驶,然而车站的旅客须依站务人
: 员指示,避难至演习结束。高速公路则“准下不准上”,于各交流道、匝道实施管制,下
: 交流道的车辆也须立即疏散避难。
其实个人看法是应取消“万安演习”。
维基百科:
万安演习是中华民国的防空演习代号,由中华民国政府策划、发布,
实施范围为台澎金马地区。依《国防法》及《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
规范,办理演习与训练,验证动员作战能力与年度动员准备计画之适
切性,提升紧急应变能力。
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民防卫动员(以下简称动员)体系,落实全民国防理
念,实施动员准备,保障人民权益,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二条 动员区分阶段如下:
一、动员准备阶段:指平时实施动员准备时期。
二、动员实施阶段:指战事发生或将发生或紧急危难时,总统依宪法发布
紧急命令,实施全国动员或局部动员时期。
第五条 动员准备区分为行政动员准备及军事动员准备,其执行机关如下:
一、行政动员准备:由中央各机关及直辖市、县(市)政府负责执行。
二、军事动员准备:由国防部负责执行,中央各机关配合办理。
第二章 组织及权责
第六条 动员计画区分为动员准备纲领、动员准备方案、动员准备分类计画,
其内容如下:一、动员准备纲领:以国防战略目标为指导原则,配合国军全般
战略构想,统筹策划全国人力、物力、财力及科技等动员能量,以备平时支援
灾害防救,战时支援军事作战,及兼顾民生需求。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70013
国防法
第 四 章 国防整备
第 21 条
国防兵力应以确保国家安全之需要而定,并依兵役法令获得之。
为维持后备力量,平时得依法召集后备军人,施以教育训练。
第 五 章 全民防卫
第 24 条
总统为因应国防需要,得依宪法发布紧急命令,规定动员事项,实施全国
动员或局部动员。
第 25 条
行政院平时得依法指定相关主管机关规定物资储备存量、拟订动员准备计
画,并举行演习;演习时得征购、征用人民之财物及操作该财物之人员;
征用并应给予相当之补偿。
前项动员准备、物资储备、演习、征购、征用及补偿事宜,以法律定之。
第 26 条
行政院为办理动员及动员准备事项,应指定机关综理之。
第 27 条
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于战事发生或将发生时,为因应国防上紧急之需要,
得依法征购、征用物资、设施或民力。
第 28 条
行政院为落实全民国防,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之安全,平时防灾救护,战
时有效支援军事任务,得依法成立民防组织,实施民防训练及演习。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10030
国际法-海牙第四公约 有关陆战的法规与习惯
【第 1 条】
 战争法律、权利和义务不仅仅适用于军队,在下述条件下亦适用至国民兵、志愿军:
 为下属负有指挥责任的人员;
 在远距离即可辨识之固定标志;
 公开携带武器;以及
 实施符合战争法与战争习惯法之行动。
 在以国民兵、志愿军组成军队或组成军队一部份的国家中,并被“军队”所管制。
【第 2 条】
 军队即将到临前,未被占领区域之住民,其自发性的以武器抵抗入侵军队而无充足
时间依据第 1 条的规定进行组编,若其公开携带武器且若其遵守战争法和战争习惯
法,应被视为交战团体。
第三节 敌意地区的军事当局
【第 42 条】
占领地是实际上被敌军组织所控制之一块区域。
占领范围仅及于此当局建立与实际控制的区域。
【第 44 条】
 禁止强迫占领地的住民提供有关敌方军队之消息或其防御方式。
【第 45 条】
 禁止强迫占领地的住民宣誓效忠敌对国。
【第 52 条】
 不应向国内自治体或住民征用物资或服务,除非为占领军所需。此项征用应
 与当地资源相称,且基于此项性质,不得课征住民参与抵抗其本国之军事行
 动的义务。
 前述征用物资与服务应由当地占领当局指挥官为之。
 征用物资应尽可能以现金购买,若无法以现金购买,则应给予收据且应尽快付清。
http://www.oceantaiwan.com/eyereach/20061216.htm
---------------------------------
假设台海发生战役,会面临几个状况:
第一:现任志愿役:中华民国花钱请的佣兵,符合海牙第四公约第1条。
         请拿起武器去保护中华民国。
第二:义务役退伍后备军人:
   A。违反国际法将拥有“大日本帝国”国籍的台湾住民,转换中(华民)国国籍。
B。中华民国在二战是美国的盟友,也是台湾住民的敌人。
     所以征兵,是违反海牙第四公约第45条
C。如果你真的挺中华民国拿武器自愿参加抵抗,就符合海牙第四公约第2条。
别傻傻上战场替中华民国死,自已的权利要看清楚。
作者: taso5566 (几度风雨)   2015-04-28 18:34:00
现在是依"民防法"
作者: floz (醉)   2015-04-28 18:34:00
所以正确做法是大喊日本老大快来吗?
作者: sookie (宣醬)   2015-04-28 18:51:00
还好我是替代役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