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讨论] 军纪崩坏,在军医院反应问题的经历

楼主: johnpson (正面 乐观)   2015-04-27 23:41:46
※ [本文转录自 Employee 看板 #1LDdsOm3 ]
作者: aminyawish (aminya) 看板: Employee
标题: [讨论] 军纪崩坏,在军医院反应问题的经历
时间: Wed Apr 22 00:40:54 2015
本想把这篇文章po在热门版,但权限不足,就贴在这一版.
以军纪问题的角度来看看我在军医院反应问题的经历,请大家公评
论语: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与?
我们都知道典守者不得辞其过。
但当遇层层上级以权势欺压,让你无法尽典守之责,是谁之过与?
不畏惧重重压力与被免职的威胁依法尽职,而被这些上级以不合法的理由严惩,几进革职
,是谁之过与?
将这些上级违法,违纪之事证呈报最高行政首长,被官官相互循私包庇,无法得到合法的
回应,是谁之过与?
军纪崩坏,这四个字对大家来说只是形容词,但对我来说可是在军方单位服务过的经历,
内心真切的感受。
我在国军高雄总医院左营分院(前为海军左营总医院)服务,非军职人员,于100年6月间
到职。这家军医院多年来在门诊单位存在者严重的医疗安全问题,此问题也违反了医疗法
及其它相关法律。
因此文只陈述关于此案军纪崩坏的部分,对于违反医疗法,及劳基法等其它法律在此只大
略说明,细节部份另文陈述。
此医院多年来将编制于门诊单位的注射室当内科临床病房使用,强制未具有相关病房临床
专业护理经验的门诊跟诊护理人员,执行需要有相关临床专业经验的护理人员才能执行的
化疗及输血技术已有多年(至少8年),并由门诊柜台人员一人兼职,此业务又由全单位
约30个同事轮值,且门诊注射室依编制并无驻点医师。
在这样的情况下为病患执行输血及化疗技术有严重的医疗安全问题及影响门诊护理人员的
工作权益。
其中门诊化疗业务已于101年8月我以相关法规与各大医院门诊化疗处理规范在门诊病房会
提出:“门诊化疗由门诊跟诊护理人员于门诊注射室执行,违反相关医疗法规及影响门诊
化疗病患的医疗安全,与门诊护理人员的工作权益。”
经过多月门诊同事极力的反应后,约于101年底门诊化疗病患则移至9楼病房由临床病房护
理人员为门诊化疗病患执行化疗技术,但未见院方相关主管对于门诊化疗案依法栽示的相
关文件。
此案是关于门诊输血部份:
把门诊注射室当内科病房使用,违反医疗法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依其提供服务之性质,具
备适当之医疗场所及安全设施。
强制未具相关临床经验之门诊跟诊护理人员执行需相关临床专业经验之输血技术,且未编
制责任医师驻点。违反医疗法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督导所属医事人员,依各该医事专门
职业法规规定,执行业务。
院方违反上述医疗法规而强制门诊护理人员执行对自身及门诊病患有安全问题的业务,违
反劳基法,及其它法律。
我为病患医疗安全反应这个问题,结果是被院方年度考绩列为乙等。且院方认为我反应这
个问题已达到解雇原因,但审约情节非严重所以只将年度考绩列为乙等。
向院方直属主管反应无回应,向院方监察官申诉。院方回应考绩作业程序均符合规定。
将此案相关事证资料向总统府陈情,总统府将此案分给行政院,行政院给国防部,国防部
给军医局。军医局调查后回函,认为院方一切合法。我对军医局回函提出异议上呈总统府
,总统府转国防部,国防部认定军医局与院方一切合法,无违法情事。
军纪崩坏就在我反应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有非军职基层主管以不正确讯息挑拨煽动与其关
系好的某些高阶军职主管,将这个如此严重的医疗安全问题认定为我个人的问题,让此高
阶军职主管疑似对基层军职主管施压,使我无法将问题依正常行政程序向上级主管反应。
我们单位同事对于这个问题也向院方反应多年,但都没有回应,所以此次单位
全体同事对此问题有相同共识并在102年8月及9月份单位会议向院方权责主管提出现行门
诊输血严重影响病患医疗安全,及护理人员工作权益,违反医疗相关法规要求院方改进。
但该非军职基层主管疑似误导,诱骗,让有些同事认同现行门诊输血没有问题。同时更疑
似不当行使主管排班职权对不认同她的同事,她认为与我较好的同事用排班与休假恶整,
或谣言中伤。当我发现有这样的现象时,只好与单位同事疏远,以免同事被恶整。
该主管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她向与她关系较好的高阶主管说:“门诊输血案只有我个人
有问题,其它同事都没问题。所以门诊输血案是我个人的事。”造成多数高阶军职主管认
同她的说法。
因为曾有某高阶主管有亲口向我说:“这件事只有我有意见,其它同事都没意见。”
让我在反应这个问题时层层受阻。
为了不连累其它同事被恶意对待造成工作上的困扰,为了输血病患的医疗安全只好孤军奋
战。
此非军职主管当时是门诊单位的副护理长,刚由急诊单位护理人员于102年3月升任门诊副
护理长职务不到6个月,且于104年4月1日升任病房副护理长。
当时门诊单位护理长职务由军职主管少校急诊护理长担任,职衔为:急门诊护理长。
当我依正常行政程序由基层军职主管,急门诊少校护理长反应门诊输血问题,请她上呈我
反应此案的文件给护理部及医疗部权责主管时,她面有难色好像有受到压力的向我说,这
是你个人的事,文件要呈你自己去上呈。
那我只好就自己去护理部上呈,当时要请护理部中校主任将此问题呈给此案权责主管医疗
部主任上校时,中校护理部主任也向我说,这是我个人的事,要我自己去呈。
从院方评核我102年度考绩列为乙等的理由之一也是非因公务所需影印门诊输血有关之文
件。即可证明,院方集体军主管采信门诊副护理长的说法。
我影印门诊输血有关文件是因门诊输血影响病患医疗安全,与证明门诊单位无能力为输血
病患纪录完整输血过程,并将资料上呈权责主管,实为公务所需,但院方认定我此行为非
公务所需,所以证明院方认定反应门诊输血严重影响病患医疗安全是我个人的事。
在102年10月初,门诊副护理长未经上级主管或院方核可之公文便擅自安排,门诊输血技
术与输血护理记录之考核,要求门诊全体跟诊人员要向其考核以用于为门诊输血病患执行
输血业务。
102年10月22日门诊单位病房会,在我们单位未收到完整开会目的下,由医疗部上校主任
主持,由院方中校政战处长听证,与会人员有急门诊上校主任、血液肿瘤科中校主治医师
、院方公关、护理部中校主任、护理部中校副主任、护理部中校督导长、护理部急门诊少
校护理长、护理部门诊副护理、及门诊单位全体同事。
且开会前并无知会本单位同事有权责长官来与会讨论门诊输血一案。会议前权责长官也无
宣告此会议是对于门诊输血问题的决议,且无宣告门诊输血问题的决议是依每位同事的发
言为依据,有会议纪录为证。
会中只口头询问每位同事关于门诊输血案的看法,之后院方高阶军职主管一致认定门诊输
血是我单位全体同事自愿要做的,无视医疗法规,与相关行政责任,将所有责任推给我们
单位全体同事,且护理部权责主管并以此会议之会议纪录上签呈给院长核章。
当我向单位同事告知,护理部认为门诊输血是我们单位所有人在会议上同意要做的,同事
们都觉得不思议,有被陷害的感觉。
我有呈文向医疗部权责主管提出反对意见,提出此会议有意误导我们单位同事,并提出单
位同事无行政决策权,无需负责此案相关决议责任,所有与此案相关决策之行政责任及医
疗责任皆由与此案相关之权责主管负责。
决议内容大意为:
1.由门诊跟诊护理人员于门诊注射室为门诊病患执行输血技术。
2.由门诊内科主治医师将病情稳定之慢性病患,集中于星期三及星期四。
3.指定开立输血医嘱之门诊内科主治医师为该病患之注射室驻点医师。
4.视病患输血过程之情况若有紧急情况速送急诊室处理。
此签呈由护理部权责主管签章,无法源依据,且未照会内科部主管,也未照会急诊部主管
。也无上级单位医疗部主管签章。更未发文至各会办单位。
此签呈上会办单位只有院方监察官,真奇怪,监察官属政战处又不是医疗单位为何只会办
监察官,而不会办内科部与急诊部。
承办单位有护理部各级权责主管,及副院长核章。副院长为医院副主官编制于院本部,什
么时候变成本案承办单位之一。
且此签呈直到103年3月11日由护理部上呈103年月3月13日由院长核示,于103年5月底副护
理长在我们同事强烈要求下公布。
此签呈也是院方强制要求我们于门诊注射室为病患执行输血的主要依据,也是将我102年
度考绩列为乙等的依据之一。或许细心的各位已经发现,先不管这份签呈合不合法,可否
能执行。怎么能以103年3月份的签呈评核我102年度的考绩呢?
我呈文向总统府质疑此签呈这些疑议,国防部回复:
1.签呈合法性与可否决行的部份如下:
本案为门诊病房会议纪录之签呈,会议内讨论门诊输血作业流程及设施设备之建置,并由
单位依权责呈主官核示,另审酌会议记录及公文书无需对内所属发文,宜由与会长官会后
运用相关集会时机宣达,故无违法情事。
也就是说这份签呈,不需要直属单位主管核章,不需要会办单位核章,不需要发文知会各
会办单位,只要主官核示且由与会长官会后运用相关集会时机宣达,就可执行。
真是不可思议,天啊!我们国家政府机关,或国军单位的公文是这样子在处理决行的吗?
2.103年3月份的签呈如何评核102年度的考绩,国防部回复:
经权责单位查证后,因属左营分院人事考评作业权责,审酌相关考成作业均符合规范及程
序,尚无不合理情事。
我真无言。如果这是合理的,那什么是不合理的呢?是身为军职人员若没有相互循私包庇
就是不合理吗?
我回应:大意如下(全文我会po在我的fb)
1.例举102年度优良事蹟,当选院内优良护理人员,与参加院内bls比赛护理组第一名,反
应门诊输血问题,且依据 “国军左营总医院编制内聘雇人员工作规则”,符合记功嘉奖
规定。为何我考绩为乙等?并要求出示我的考成表。同时并提出我反应门诊输血的过失是
否要以被记一大过或二小过以上考成绩等绩分才会扣致80分以下列为乙等。
此次国防部回应更绝:当选优良护理人员与参加院内bls比赛护理组第一名,已有公开表
扬,所以不再奖励。
而反应门诊输血问题是严重过失已达解雇原因,但分院审酌尚非情节严重,已列入年度考
核。
意思是说,国防部认定,我反应门诊输血问题已达解雇原因,是院方审酌后只将我年度考
绩列为乙等,且国防部也无追究院方对我处份太轻。
所以我该感谢院方的宽容大量,及国防部对院方对我处份过轻而不追究,不然我反应门诊
输血问题早就要被解雇了。
还是国防部要传达一个很重要的讯息给我们国军基层人员呢。
是不是作为国军层人员都要遵从主官意识,不需遵守法规纪律。若违反主官意识,军职人
员不管阶级如何一律关禁闭,聘雇人员一律解聘。
当我知道我102年度考绩因反应门诊输血事件而被不合法的理由列为乙等时,我就有向院
方监察官提出考绩不公之申诉。
当我收到院方回文时,有去找监察官了解为什么会这样,并询问他在此案上有
秉公调查处理吗?监察系统不是独立公正的吗?监察官无奈回应,监察系统是独立的没错
,但案子的结果还是要遵从主官意识。
这回答的太完美了,真不愧是我们的国军监察人员。这句话的意思是监察系统是独立的,
但公不公正要看单位主官能不能公正。不过这句话也道出了监察官欲尽责秉公办理此案遂
不得愿的无奈吧!
但对于院方回文我有举出相关事证向监察官提出议异,同时并对院方与输血案相关之权责
主管提出申诉,监察官也没有再回应了,到了新旧任监察官交接原监察官有向我说,我申
诉的相关业务已移交给新任监察官,有交代新任监察官续办。我有向新任监察官了解办理
进度,新任监察官只回应我还在办理,至今未有回应。
有也有向院方政战处中校处长上呈此案权责主管违反医疗法及军方法规纪律的相关事证,
请他协助处理。但也无回应。
说真的,天真的我刚开始还不太相信监察官说的话,但我也没有笨到会相信国军1985申诉
单位有能力处理这个案子,所以就把所有资料上呈三军统帅马英九总统。
总统府将此案由国防部办理竟是如此结果,证明了院方少校监察官的说法,国军监察单位
是公正的,但调查结果要遵从主官意识。同理可证,国军军纪是严明的,但要不要遵守是
遵从主官意识。
也就是说主官若是流氓意识,那这个单位军职主管都要变流氓,如果主官是无赖意识那这
个单位的军职主管都要耍无赖。请问国防部是不是这样?
我相信一定是这样的。不然在此案上,怎么与此案相关的军职主管都几乎没有国军军官应
有的刚正守纪的素养,一个个都像流氓一样仗势欺人,一个个都像无赖一样寡廉鲜耻。
指出国军高雄总医院左营分院,以不合法之公文强制非内科临床或与输血相关专业护理人
员于非内科临床或相关病房的门诊部门的注射室,为门诊病患执行内科临床专业之输血护
理技术,违反医疗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
国防部第一次回应:有关门诊输血涉违反“医疗法”疑义部份,经查该分院业于102年10
月22日由权责长官主持“门诊病房会议”,针对门诊护理人员输血工作进行研讨,并检视
相关法规均无律定输血“场地”,该分院为求周延亦针对疑义部份制订相关作业流程及教
育训练,经权责单位审认尚无涉法之虞。
用白话文讲就是只要开个会把行政责任及医疗责任推给基层医护人员,就可以违反医疗法
,违反医院编制规定,将门诊注射室当内科临床病房使用,在门诊单位由副护理长以一个
多月的时间将门诊全体护理人员30个人考核后就可以执行内科病房的专业工作。而且集体
权责主管还认定这样的作法是合法的。
我回应:关于医疗法规的解释权应由主管机关行政院卫生福利部来解释。国防部军医局非
卫生单位主管机关所以无权解释。
国防部第二次回应:案经咨询高雄市政府卫生局政事务科表示.....原文我有po在我的fb
上。
我在此回应:
此案是否违反医疗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应由卫生主管机关卫生福利部解释认定,并以
相关解释文件为依据,而非以口头咨询高雄市卫生局的方式回应。但就以高雄市卫生局回
应内容可判定,此项资料提供单位卫勤保健处可能有意未提供以下重要资料:门诊注射室
非临床单位,且门诊跟诊护理人员大多未具有与输血相关临床护理经验,要求非临床单位
之护理人员执行需具相关临床专业经验之输血技术。
把门诊注射室当内科病房使用,这不就违反医疗法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依其提供服务之性
质,具备适当之医疗场所及安全设施。
强制未具相关临床经验之门诊跟诊护理人员执行需相关临床专业经验之输血技术,且未编
制责任医师驻点。难道这不违反医疗法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督导所属医事人员,依各该
医事专门职业法规规定,执行业务。
国防部为了包庇违纪下级单位,践越职权曲解医疗法,无视于院方此严重违失已踰多年,
一意维护,已失公正。
向总统府陈情院方经办此案二任少校监察官失职及渎职部份。
国防部第一次回应:
有关台端向单位监察部门申诉102年考绩不公及检举医院违反医疗法均无作为等情,经2位
监察干部均按申诉案受理原则协处(103年4月14日以雄左院字第1030001312号函复台端在
案),相关疑义部份切由权责单位依业务范畴管办。
我回应:
院方经本案前后任监察官对本人提出的这二封抗辩文书无应有作为,超过国防部规定之法
定时间。
然而此案承办单位国防部军医局却有意认定院方103年4月14日以雄左院部字第1030001312
号函复本人文件,为这二位监察官无失职或渎职之主要依据,无视本人对提出此二位监察
官失职或渎职之具体事证。
国防部第二次回应:
与函复内容为同事由,在此不再赘述。
国防部无院方前后任监察官失职或渎职之事证,砌词强辩,蓄意包疪。
向总统府陈情:
在我反应门诊输血一案过程中更有疑似非军职护理主管以不当言语煸动、挑拨甚至曲解法
规,与传达不正讯息给多位军职主管甚至高阶军职主管,操弄管理机制。在多次呈文向相
关军职主管说明与反应皆无效,证明这些军职主管可能有意被误导,或故意配合。无视军
职人员职责与纪律、缺乏法治观念、以权代法,执意违反相关医疗法规及其它法律与军方
法规纪律,强制要求门诊护理人员于门诊注射室为门诊病患执行输血技术,影响病患医疗
安全,与门诊护理人员的工作权益。
国防部二次回应,皆这些严重违反法规纪律的问题直接无视。
此案我历经约一年的反应,反应过程所有资料经总统府转国防部处理此案已有二次,国防
部调查此案共花了进4个月。国防部对此案调查结果竟回应,一切合法,无不法情事。
最后国防部将此案定议为劳资问题,
国防部于104年3月13日回应如下,综观全案应属劳资双方沟通协调扞格所致,部分陈情事
由亦属单位行政裁量之权限,本部已责成该单位适法办理;另有关是否违反相关法规部份
,除本部释疑说明外,仍建议台端可循该法律之主管机关咨询,以维公信。
也就是说国防部经过多月调查,认定此案仅只是劳资双方沟通问题,并无集体高阶军职人
违反军方法规纪律,违反法医疗法,违反劳基法。
这样的回应可真让人意想不到,原来是可以用这种思维包庇下级单位违法违纪。原来国防
部可以代理卫服部来认定本案无违反医疗法,又可以代理劳动部认定本案仅是劳资双方沟
通问题。国防部真行,甚至连总统府也无异议。
而本案实际上是
国军高雄总医院左营分院,多年来强制门诊轮值柜台护理人员兼任门诊注射室业务,并于
注射室中为病患执行输血及化疗业务,且上述业务皆由一人执行。
而在输血业务中,无视由大部份内科门诊注治医师自行移将输血患至急诊处理,剩下极少
数主治医师因尚未了解门诊输血违反相关法规,而开出的门诊输血医嘱在门诊注射室执行
,当时在门诊注射室输血的病患人数约二个星期一个病患,从103年6月后就无病患于门诊
注射室输血。
此状态让一个仅于门诊单位任职约6个月的副护理长利用与院内高阶军职主管的关系,滥
用主管职权,在未经权责主管同意即擅自安排门诊输血班及全单位同事输血技术及护理纪
录的考核,以做为门诊极少数可以移至急诊室输血病患用,此极不合理的决定。并疑以“
有护理执照就可以在门诊注射室执行输血”和“门诊输血只有我有问题,所以是我个人问
题”,向院方多数高阶军职主管误导。且院方权责主管集体有意配合违法,违纪。
且从院方评核我102年度考绩列为乙等的理由,即可证明门诊副护理长利用院内与她关系
良好的高阶军职人员操弄管理机制,且集体军职主管有意配合的具体事证。
在我向院方监察官申诉我102年度考绩不公,院方回应经综合考评后,102年度考成评为乙
等,经查符合程序。
并说明考绩为乙的理由是:
1.不愿意接受门诊输血业务作法、技术稽核。
2.非因公务所需,亦未经同意私自影印输血护理记录,
依据“国军聘雇人员考成作业规定”第四条考成层级权责划分。初考官由直属副主管担任

所以提出我年度考绩为乙的理由是副护理长,且我于单位会议上也公开询问副护理长我
102年度考绩理由是不是她呈报给护理部的。她有向我确认。
当时门诊输血业务作法严重影响病患医疗安全及违反医疗法,所以我不接受,但副护理长
却强迫我们接受,即可证明副护理长个人同意要做门诊输血,还强迫同事们接受。
门诊输血技术稽核其中包含撰写护理纪录,副护理长并宣告此稽核是成为门诊输血用所以
我不接受。
但门诊副护理长于102年10月初在未收到上级的指示下即擅自安排此稽核,在此又以此理
由呈报我102年度考绩评核因由,可证明此输血技术稽核为门诊副护理长主导而非受上级
主管指示。
上述可证明门诊输血为门诊副护理长主导。
而院方权责主管却在10月22日利用我们单位病房会在无事先告知相关事项下,与全体单位
同事讨论门诊输血问题,并做出门诊输血决议。来符合门诊副护理长要在门诊注射室由门
诊单位同事为门诊病患执行输血的需要。
院方权责主管集体无视门诊输血违反医疗法,严重影响病患医疗安全,只为门诊副护理长
做出她需要的决定。这不是有问题吗?
因副护理长在未收到上级指示下即擅自安排门诊输血班,为病患执行输血,并撰写护理纪
录。我们都知道门诊单位非临床病房单位所以不用撰写护理纪录,且有些同事也无临床相
关经验,所以也不具备撰写护理纪录之专业能力。
所以我向单位主管指出该护理纪录撰写有不足之处,影响病患医疗安全,并影印成为副护
理长擅自要求同事执行输血,并证明门诊同事无撰写专业护理纪录的能力向护理部及医疗
部权责主管呈报。
所以我此举是为因公务所需,并行使法律付予我保护病患医疗安全权力与责任,所以不需
要经由谁的受权才可以行使此权力。
依据“国军聘雇人员考成作业规定”第四条考成层级权责划分,要评核单位人员考绩要经
过层层主管核定。也就是说门诊副护理长向上级呈报我102年度考绩为乙的理由如此不合
理而却没有一个主管提出异议。到最后连院长也同意。
门诊副护理长以个人意愿要求门诊同事于门诊注射室执行输血技术,院方权责主管没有禁
止这严重影响病患医疗安全,违反相关法规的事件。反而依她的需要于102年10月22日以
会议的型式将此事件的行政责任与医疗责任推给基层医护人员后同意她执行这项违法的事
件。更于103年3月11日签核不合法的文件作为她执行此事项的依据。
当门诊副护理长向上级呈报我102年度考绩为乙的理由时,院方权责主管竟无详查此理由
合法与否,片面采信。
当我向权责主管提出考绩不公之申诉时,权责主管并无任何回应与说明。
当我向院方监察单位提出考绩不公之申诉时,院方回应对我考成评核一切合法。
院方集体军职主管在门诊输血案配合门诊副护理长的需要为她开会发文,给予她非法执行
此案的依据。在评核我102年度考绩时,院方集体军职主管依照她的需要将我年度考绩列
为乙等,甚至达到解雇的程度。
院方集体高阶军职主管只重视自己的利益,关系与权势,无视我多次呈文告知此案诸多不
合法与不合理的现象。执意配合做出不合法的决定。并同意副护理长提出不合法的理由将
我年度考绩列为乙等。这已足以证明非军职基层主管操弄管理机制,集体军职人员违法违
纪,国防部竟未予以详查。
将所有与本案有关之事证资料向总统府陈情,承办单位国防部历经四个月调查二次,认定
院方一切合法,并将此案定为劳资双方沟通问题。
此案依军纪与军人素质的角度来看,其严重度可比,劳乃成中校阿帕契违纪案,及洪仲丘
士官虐死案有过之而无不及。
劳乃成中校阿帕契违纪案,是因劳乃成中校恃宠生娇,虚荣炫耀。无此案军职主管恶意设
计陷害下属,颠倒是非,将功为过。
洪仲丘士官犯案主官虽宣称不知道士官不可关禁闭的规定,而犯错。但此案我多次呈文告
知集体军职人员已违法,违纪及诸多不合理现象。但这些军职人员执意配合违法,违纪。
在国军单位一个集体军职人员违法违纪,颠倒是非,将功为过的问题反应到了总统府都无
法得到正确的回应。只看到国防部对下级单位极力包庇,军纪崩坏的现象。
我非军职人员,有高阶军职主管向我说觉得这里不好就另谋高就。这位主管说的没错,我
要走便可走,但是这件事若发生在基层军职人员身上,那这些广大的基层军职人员该如何
自处?
我认为现在国军没有几个基层军职人员有能力面对如此压力,并不是我看轻大家,也不是
要体现我意志多坚强。我要说的是为什么国防部要让我们国军基层人员为了尽责,竟然要
承受如此大的压力,为了要尽责竟然要面对这些高阶军职人员让人心寒的态度,为了要尽
责竟然要面对整个体制如此黑暗的一面。
进入地岳才知道恶鬼的模样,走过黑暗才知道夜路的漫长,面对泰山才知道压力的重量。
利用极少数的病患与医疗上长期的疏失,而集体军职权责主管为了谋取各自的私利,抛弃
了身为医疗人员对病患治疗与照顾的职责,失去了正常人对病苦之人的体恤与怜悯。实与
地岳的恶鬼无异。
利用高阶主管的信任与对单位同事的算计陷害,而集体军职权责主管为了保有各自的权势
,遗忘了身为权责主管应有的公正光明,践踏了正常人应有的真诚与善意。将黑暗带入了
院内同仁的心中。
利用职权上人事任免以工作胁迫,集体军职主管为维保各自的关系,无视自身权责上的责
任,颠倒事非,视功为过,给尽责的人如泰山般的压力。
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与?
但当遇层层上级以权势欺压,让你无法尽典守之责,是谁之过与?
不畏惧重重压力与被免职的威胁依法尽职,而被这些上级以不合法的理由严惩,几进革职
,是谁之过与?
将这些上级违法,违纪之事证呈报最高行政首长,被官官相互循私包庇,无法得到合法的
回应,是谁之过与?
军纪崩坏,已不只是形容词。
希望所有尽职的国军人员都能得到相应的荣耀。
详细资料有po在我的facebook上
护理师 谢美龄
作者: azukitw (◎ ω ◎)   2014-04-22 04:38:00
能贴出facebook的连结吗?另外建议可找 台湾基层护理产业工会 协助看看https://www.facebook.com/powerful.nurses
作者: aminyawish (aminya)   2014-04-22 22:03:00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49579以上是我的facebook连结感谢azukitw大,提供的方式,我觉得军纪问题比较严重facebook连结更正id=100004957964769
作者: azukitw (◎ ω ◎)   2014-04-23 19:36:00
帮缩网址 这样比较好让人点进去看 http://ppt.cc/yXQJ另外给个建议是重新写个"精简版"的文章 约500字就好这样比较能吸引更多网友愿意大致了解
作者: aminyawish (aminya)   2014-04-23 23:27:00
感谢azukitw大的协助与建议,我会写个"精简版"的po上来
作者: azukitw (◎ ω ◎)   2014-04-27 22:25:00
ptt缩网址似乎挂点了 请直接点FB连结
作者: diablo5566 (❺❺❻❻不能亡)   2015-04-27 23:42:00
太长 end
作者: sysop5566 (批踢踢半熟手)   2015-04-27 23:43:00
军医院护理师 好像有军官阶? 如果是小兵就GG惹
作者: magamanzero (qqq)   2015-04-27 23:44:00
修改后 不知道能不能送地检署告发?军方的机制在洪案惹恼了全国人 才修法你可以试试其他管道
作者: rock810   2015-04-27 23:47:00
体制内有用的话,抗议也不会那么多了主事人都是为了自己安稳的生活,宁可息事宁人
作者: solsol (乱风)   2015-04-27 23:48:00
又一个等同千文哥的勇者
作者: rock810   2015-04-27 23:48:00
在这个状况下,没出事都没事,然后一出包大家看戏配饭你这包,可能得等将来医院因为这件事情出大包的时候...
作者: wilsonchen26 (威尔森)   2015-04-27 23:55:00
加油啊~~
作者: frgthy   2015-04-27 23:58:00
可以理解,不意外
作者: barry1027gg (Liukoo Pig)   2015-04-28 00:01:00
这篇很重要阿!!!
作者: donotrefuse (来者不拒~)   2015-04-28 00:02:00
是下属提出建议 结果反而因此被打成乙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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