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对于言论的刑事责任,只有公然侮辱和诽谤两种
可是公然侮辱要对人格的诋毁才会成罪
诽谤就更宽松了,能证明真实,或是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就可以不罚
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也可以不罚。
我觉得这在现在网络发达的社会根本还不够用,
应该要有类似性骚扰防治法的规定
只要让人感受到不舒服、敌意或是冒犯,就可以成罪。
例如八卦版有人被笑:醒醒吧,你没有妹妹的时候,
虽然没有妹妹是事实,可是当事人的感受就已经受伤了。
至于网络实名制,韩国已经失败了,我觉得不太可行。
民主自由对台湾人来说,是才出现没十几二十年的舶来品,
在台湾人的素质还不够高的时候,应该要有更多的限制。
就像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一样,因为还考虑的不够周全,
所以我想内地应该也是一样,等到人民素质提升自然可以少一些限制。
大家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