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网络霸凌 朱立伦:立法、执法反制

楼主: xa9277178 (楓曦)   2015-04-24 12:33:11
※ 引述《neo5277 (I am an agent of chaos)》之铭言:
: 你立法 我就去砸鸡蛋
: 我们不需要现代文字狱~~~~
: 现在又不是大明朝~~~~
: 不需要东厂
: 但是这年头 没宝贝的倒是很多
虽然知道此篇应该会被嘘翻还是要讲,
一堆人"反网络霸凌立法",真的很像是
假设你妈炒菜有点咸,你跟你妈说少放点,
然后你妈不爽就说:阿不然以后不要放盐就好了。
这样极端的完全否认,根本莫名其妙。
你说网络没霸凌?
说什么这才叫做真诚真实的反应,根本是合理自己的暴行。
你在路上看到别人说你不喜欢的话,做你不喜欢的事,
你会直接过去骂他白痴智障吗?
你应该很容易会被人家打吧...
那么你说网络相对于现实是不是有合理言语施暴的方便性?
绝对是有的阿,还一直跳针什么,网络IP查的到阿,没
匿名性阿什么之类的,根本就没搞懂问题。
问题是网络上的确就是很方便去让这些自以为中肯的人,
行其合理、中立、客观别人又一定要接受的恶劣言语。
所以我认为立法保护一个人不受恶意对待的法益超级合理,
还什么丢鸡蛋勒,你不负责任没查证就酸别人的时候鸡蛋丢不到你、
懒得为了一句垃圾话上法院告你,所以你就觉得自己都是对的?
以下开放回文“垃圾”、“白痴”、“滚”、“智障”,
这就是水准,我有说错吗?
作者: lamda (钢琴加吉他)   2015-04-24 12:34:00
他可以讲你也可以告囉,有没人规定只能被骂不能告人
作者: Whitening (whitening)   2015-04-24 12:34:00
你说错了,刑法本来就可以保障到,何必新立专法
作者: psku (@(o‵ェ′o)@)   2015-04-24 12:35:00
天才
作者: hsiawenc (公司有法务,如有一宝)   2015-04-24 12:35:00
你说对了
作者: xzcb2008 (非常森77牛)   2015-04-24 12:35:00
被霸凌的人通常那篇文章也没有道理立足吧...只能说很多名人都是咎由自取
作者: lamda (钢琴加吉他)   2015-04-24 12:35:00
如果只能被骂,不能主动反击的话,那才有霸凌的立论可能
作者: dearjohn (山本龙之介)   2015-04-24 12:35:00
讼棍来囉^^ 欢迎上钩。
作者: Sayd20   2015-04-24 12:35:00
帮补
作者: surnameada (传奇般的低能)   2015-04-24 12:35:00
你都说是懒得告了,那新法有意义吗?
作者: yfme (中螢)   2015-04-24 12:35:00
中肯,不过你会被吱吱嘘
作者: Whitening (whitening)   2015-04-24 12:36:00
国民党只是想要推网络控管,不是想要真正的反霸凌
作者: lamda (钢琴加吉他)   2015-04-24 12:36:00
道德,这有点莫名其妙这种事可以改成非告诉乃论的话,那政治人员财产来源不明最应该先改成无其徒刑才对,这世界上还有比网络上骂骂人
作者: www5566 (微笑)   2015-04-24 12:37:00
行政命令大还是宪法大? 天才哥
作者: xzcb2008 (非常森77牛)   2015-04-24 12:37:00
我也觉得继续采取告诉乃论
作者: lamda (钢琴加吉他)   2015-04-24 12:37:00
更加恐怖霸凌也更凶狠的事,先研究一下比例原则吧
作者: vintw (阳光好青年)   2015-04-24 12:38:00
非告诉乃论?笑死人了,所以你说当事人不在意也算霸凌?
作者: Whitening (whitening)   2015-04-24 12:39:00
思考一下,明明刑法就可以告了,却还要新法,目的何在
作者: OwenKao (夜色苍苍 星野茫茫)   2015-04-24 12:39:00
=============不就好棒棒,警总要复辟囉!!===========
作者: OwenKao (夜色苍苍 星野茫茫)   2015-04-24 12:40:00
还【行政命令可以定网络规范,改成警政机关受理开罚】勒
作者: kcball   2015-04-24 12:40:00
那可不可以针对食品安权立新法?
作者: Whitening (whitening)   2015-04-24 12:40:00
外加政府可以随意行使网络调查权跟拘提如果你不愿意思考只想认同国民党,那言尽于此了
作者: kerodo (kerodo)   2015-04-24 12:43:00
改成非告诉乃论,是认真的吗
作者: muggyman (六张犁智英)   2015-04-24 13:01:00
原po真有趣,一边说非法律系仅提供想法,一边要人先念书相同的标准如果放在自己身上是不是能通过一致性的检验呢
作者: pp1877 (低调之神)   2015-04-24 13:03:00
你这样讲是打道德高空...事实上就是就算匿名仍然要负责任"是因为现行要告的话是要被骂的人要自行付诸行动,而大部分的人通常都不愿意去费心费时费力,才会让你有这种错觉...而你也没意识到你这立意良善的意见其实很容易被某些人拿来当做箝制言论自由的风向之一...这样讲你能理解吗?底下嘘你的就是觉得你重点有点搞错了..而且你第一段的举例根本是在讲网络霸凌立法而不是反吧XD看到你在底下别篇嫌按铃告费力,那你不觉得如果这很省力的话压缩到很多司法资源吗XD
作者: dryadtim (timmit)   2015-04-24 13:17:00
自己要做些事给大家看 说话给大家听 自然有不爱的人会骂 且别人骂他也没非要你接受阿
作者: k04121226 (Yuuko daisuki)   2015-04-24 13:35:00
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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