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关系法中明确表示美国有义务要保障台湾人的人权
政策的判定及声明
第二条:
2-6: 维持美国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诉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压手段,而危及台湾人
民安全及社会经济制度的行动。
3. 本法律的任何条款不得违反美国对人权的关切,尤其是对于台湾地区一千八百万名居
民人权的关切。玆此重申维护及促进所有台湾人民的人权是美国的目标。
美国对台湾政策的实行
第三条:
1.推行本法第二条所明订的政策,美国将使台湾能够获得数量足以使其维持足够的
自卫能力的防卫物资及技术服务。
1.美国总统和国会将依据他们对台湾防卫需要的判断,遵照法定程序,来决定提供上述防
卫物资及服务的种类及数量。对台湾防卫需要的判断应包括美国军事当局向总统及国会提
供建议时的检讨报告。
1.指示总统如遇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遭受威胁,因而危及美国利益时,应迅速
通知国会。总统和国会将依宪法程序,决定美国应付上述危险所应采取的适当行动。
马英九执政8年中,除了633跳票、油电双涨、广大兴、服贸、M503、阿帕契案件等等的事
情,明显的罔顾台湾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是否能向AIT、向美国政府控诉?
台湾关系法连结:http://www.ait.org.tw/zh/taiwan-relations-ac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