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验光人员法过了!!

楼主: aidao (爱到)   2015-04-17 00:21:39
※ 引述《colapola (天边一只熊)》之铭言:
: ※ 引述《flyingIdea (飞翔的想法)》之铭言:
: : 转自陈洗正验光师的FB动态
: : https://www.facebook.com/JavierOptometry?fref=photo
: : 恭喜“验光人员法”协商顺利通过,迳付三读完成立法!
: : 刘建国立委宣布:“恭喜大家、准备国考!!”
: : 宣布革命成功的那一刹那,大家的欢呼声不绝于耳,我真的感动到掉眼泪!
: : 因为这是努力了三十多年来,最重要的一天!
: : 今天动员全台上千名验光师与九所大专院校视光科系师生的立法院请愿游行总算没有

: : ~
: : 验光人员法三读通过后,我们将是有尊严、拥有合法验光权的“医事技术人员 验光
师?
: : ,不再是卖眼镜的商人!
: 这法规真的能过超神奇的...
: 只能说台湾眼科根本被已经被金主吃得死死的...
: 直接把医师的验光权拔走
: 然后把难吃的烂咖推给你吃 还说是法律规定...
: 而且也有落日条款
: 五年内可以考五次 大家加油!!!
: 弄个工作资历出来 不用学历也可以考照
: ===
: 一、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医疗机构或眼镜行从事验光业务满三
: 年,并具高中、高职以上学校毕业资格。
: 二、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医疗机构或眼镜行从事验光业务满六年
: 以上,并参加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相关团体办理之继续教育达
: 一百六十小时以上。
: 前二项特种考试,以本法公布施行后五年内举办五次为限。
: ===
: 第十二条 验光师之业务范围如下:
: 一、眼球屈光状态之非侵入性测量及相关验光。
: 但未满六岁儿童之验光,不得为之。
: ^^^^^^^^^^^^^^^^^^^^^^^^^^^^^^
: 二、一般隐形眼镜之配镜。
: 三、低视力者辅助器具之教导使用。
: 四、其他依医师开具之照会单或医嘱单所为之验光。
: 验光生之业务范围如下:
: 一、一般性近视、远视、散光及老花
: 之验光。但未满六岁儿童之验光,不得为之。
: 二、一般隐形眼镜之配镜。
: 验光人员执行业务,发现视力不能矫正至正常者,
: 应转介至眼科专科医师诊治。
: 验光师法内容仔细一看
: 完全没有讲到医师的验光权如果跟验光师有重复或冲突时如何处理
: 真的很高招
: 简单来说就是我们要玩自己的 你别来管事
: 烂咖你们再收去玩吧 这是法律规定的唷~~~~邱咪~~~
: 之前的听力师法
: 都规定说医师 (还不限耳鼻喉科专科)
: 可以执行听力检查不受听力师法规限制
: 这验光师法根本是整碗捧去.....
: 台湾眼科医学会没冲出来跳脚
: 大概幕后暗盘不少吧...
: ==
: 大家加油! 努力准备应该是有机会的
: 弄张工作资历 五年可以考五次!
你可以谷哥相关资料就知道了
这次验光人员法只是让验光师制度建立起来而已
验光师职权差国外视光师还很远
对眼科医师来说差别不大
眼科医师本来就不是以验光为主业
专业在诊疗眼科疾病
而且验光师定位本来就是眼科辅助人员
眼科医师验光职权当然不受影响
眼医本来就是这个领域的领导者
尤其是屈光科眼医
开业眼科医师本来就是看病为主
请人用仪器验光居多
以后就是改请有照验光师这样
影响最大是传统眼镜行
如果考不到执照
也没再去唸个视光科系
年限一到就要退出市场啦
至于连锁眼镜行
一样
改招聘有照验光师就好了
视光科系 要起飞啦
不过受雇有照验光人员薪水会多高?
本人持保留态度
作者: s2678132 (LONG)   2015-04-17 00:24:00
22k
作者: goodjeff (goodjeff)   2015-04-17 00:26:00
顶多30K
作者: Mondesi2006 ( )   2015-04-17 00:26:00
就跟药局一样吧请一个药师,其他工读生
作者: BiGiLa (逼机啦)   2015-04-17 00:27:00
落日会导致人很多 创系也恐怕无法挡住
作者: m1314213 (隅田川夏恋歌)   2015-04-17 00:27:00
1F正解
作者: wotupset (wotupset)   2015-04-17 00:29:00
"退"出市场吧 = =?推出?
楼主: aidao (爱到)   2015-04-17 00:30:00
打错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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