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df1006 (在嘉义)》之铭言:
: 向劳工局提出七点劳动检查的事项:
: 1. 未符合每七天至少休息一天
: 2. 过年期间未发给双倍薪资
: 3. 每天上班皆超过12小时
: 4. 未符合上班4小时必须休息30分钟以上
: 5. 单月加班总数超过46小时
: 6. 请检查公司103年11月至今年2月底的同仁加班时数
: 7. 若以上违反规定,请在一个月内补足不足之薪资
: 第一条不违法的原因为民国75年的时候内政部有函释,只要没有连续上足12天,皆不会构
: 成“每七天至少要休息一天”的违法事项。
劳动基准法
第 36 条
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有没有内政部的函释效果大于法令位阶的八卦??
有懂法律的可以出来讲一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