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写信给胡博砚律师 他对军中不当管教特别有心得且为人有正气
我看第一 该名队长已有底下罪责 请到桃园地检署提告
1. 普通伤害罪(已有验伤单)
刑法第 277 条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准诬告罪(对同僚呼喊妳一名女性军人要攻击长官)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项“准诬告罪”规定:“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而伪造、
变造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者,亦同。”这里所谓的“亦同”是指栽赃者虽没有
提出诬告,但法律仍将栽赃者当作诬告罪犯处罚。
期待妳能将凶手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