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美河市案 公文非“马英九市长”亲签

楼主: MPSSC   2015-03-28 10:28:46
※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长)》之铭言:
: 那么,现在其实很简单啊?
: 既然有"知情人士"出面说明了,那就直接传"知情人士"前来应讯不就得了?
: 中央社身为国家通讯社,总有提供"知情人士"给司法检调单位or市府廉政委员会
: 的义务吧?
: 建议徐嵚煌他们赶快去中央社要资料,看看"知情人士"是谁,
: 合情合理,对吧?
这次美河市案件,马说他不知情,副市长签约的,那我们来看刑法的"渎职罪"
http://laws.mywoo.com/3/8/461/18.html
第120条 公务员不尽其应尽之责,而委弃守地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马光是没尽到他"市长的责任"就可以渎职罪来办了
再来看马的章记问题,先看看行政院《文书处理手册》第40点第3项规定
http://blog.udn.com/chhsia1113/9291162
1、发布令、公告、派令、任免令、奖惩令、考绩通知书、聘书、诉愿决定书、授权状、
奖状、褒扬令、证明书、执照、契约书、证券、匾额及其他依法规定应盖用印信之文件,
均盖用机关印信及首长职衔签字章。
6、机关首长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长职务时,其机关公文应由首长署名者,由代理人署名
。机关首长因故不能视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长职务时,其机关公文,除署首长姓名注明不
能视事事由外,应由代行人附署职衔、姓名于后,并加注代行二字。机关内部单位基于授
权行文,得比照办理。
也就是说盖了那个章就代表他同意美河市案子,没什么"他不自己亲笔签名所以不算"问题
就算有人"代表他"签约也要他和代理人联名那个公文才算成立
那既然如此,中央社说那个非马自己盖章的,也就是他人盗用他的官章批示公文
http://laws.mywoo.com/3/8/461/29.html
第217条 伪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亦同。
所以衍生法律问题,就算马想用"盗用印章"把美河市案子推给下面(首当其冲者为副市长)
他自己也逃不过渎职罪的侦办,更别说后面图利等调查
很难想像他NTU法律系+哈佛法学博士的资历会连这个都不知道??
如果照渎职罪的定义,五只羊(叶世文)/王清峰(不执行死刑)都可以渎职罪好好侦办了
作者: knives   2015-03-28 10:29:00
不过那也要有人起诉他才行吧
作者: s72005ming (QQ)   2015-03-28 10:30:00
看来马囧的房间准备好了
作者: belucky   2015-03-28 10:33:00
推推推。
作者: agong (agong)   2015-03-28 10:33:00
剪查总长:大老板吔 别查组:看名就知 扁侦组:没扁啊
作者: sziwu1100 (田桥仔)   2015-03-28 10:36:00
其实这种上百亿的案子说他一个市长不知道细节...根本是
作者: Rhodenbarr (Bernie)   2015-03-28 10:36:00
而委弃守地者 = =
作者: lovetweet (诺的伟少)   2015-03-28 10:46:00
你以为当总统手伸到大法官任命是为了。。
作者: fakeimage (假寐)   2015-03-28 10:48:00
这种百亿大案 不负责不可能 这只是考验检方的良心
作者: jeneaqa1 (ja)   2015-03-28 1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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