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ogira (小信)(由基拉)(油鸡)》之铭言:
: 不评论,只放资料。
: 立法院议事及发言整合系统
: http://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
: 38委16163 可以看到从 20140418 就丢出来,已经被“退回程序委员会重新提出”24次。
: 条文增修原件:
: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7cfcacfc9c8cdc5cdcfc6d2cdcecb
: 剩下自己看,是好是坏每个人自己心中有尺。
这个法案是有关《赦免法》第6条的修正
现行《赦免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5
第 6 条 Ⅰ总统得命令行政院转令主管部为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之研议。
Ⅱ全国性之减刑,得依大赦程序办理。
38委16163 修正版《赦免法》 第 6 条 新增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7cfcacfc9c8cdc5cdcfc6d2cdcecb
第 6 条之1 Ⅰ受死刑、无期徒刑宣告之人,本人及配偶、三等亲以内亲属,得以书面向
总统请求特赦、减刑及复权,并得委任律师代理之。
Ⅱ受死刑、无期徒刑宣告之人,执行机关应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亲有关于指
定之程序。
Ⅲ受死刑宣告之人请求特赦或死刑者于总统以书面拒绝其请求者,执行之人
不得执行。
Ⅳ赦免之请求,每任总统任期内,经总统书面拒绝后,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请
求赦免。
第 6 条之2 Ⅰ总统府应邀集相关机关、学者、专家及民间团体等相关九人,就受死刑、
无期徒刑宣告之人特赦、减刑及复权之请求,并向总统提出赦免与否之建
议,其组织规程,由总统府定之。
Ⅱ前项代表聘期二年,由总统聘请政府机关及学者、专家、民间团体代表担
任之,学者、专家、民间团体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单一性别人数
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Ⅲ第一项之建议内容及代表名单,应主动公开。
第 6 条之3 前条代表经决议认有必要者,得为下列行为:
一、请主管机关到场说明。
二、向法院、检察机关或行政机关调阅卷证资料。
三、访视关系人、受刑人及其代理人。
四、邀请被害人或其二亲等以内亲属,到场陈述意见。
五、举行听证,征询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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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懒人一点 这条法案的用意是要增修《赦免法》
草案 第6条之1 如果某人被判死刑&无期徒刑
某人的家人可以向总统请求把这犯人特赦、减刑、复权
而且总统书面否决犯人家人的请求之前 不能执行死刑&无期徒刑
第6条之2 总统府要组一个会议 (死刑犯、无期徒刑犯)
针对前面“第6条之1”的 受刑人 家人的请求
向总统提出建议是否赦免他 会议参加名单&建议内容要主动公开
第6条之3 前面“第6条之2”所组的会议
这会议如果认为有必要 可以blabla..(请看草案原文).....
我整理出来的草案内容大概就是这样 有错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