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民进党废死立委名单

楼主: hmnc (香菜党终身党工)   2015-03-24 15:36:35
※ 引述《yogira (小信)(由基拉)(油鸡)》之铭言:
: 不评论,只放资料。
: 立法院议事及发言整合系统
: http://lis.ly.gov.tw/lylgmeetc/lgmeetkm
: 38委16163 可以看到从 20140418 就丢出来,已经被“退回程序委员会重新提出”24次。
: 条文增修原件:
: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7cfcacfc9c8cdc5cdcfc6d2cdcecb
: 剩下自己看,是好是坏每个人自己心中有尺。
这个法案是有关《赦免法》第6条的修正
现行《赦免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5
第 6 条 Ⅰ总统得命令行政院转令主管部为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之研议。
Ⅱ全国性之减刑,得依大赦程序办理。
38委16163 修正版《赦免法》 第 6 条 新增
http://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7cfcacfc9c8cdc5cdcfc6d2cdcecb
第 6 条之1 Ⅰ受死刑、无期徒刑宣告之人,本人及配偶、三等亲以内亲属,得以书面向
总统请求特赦、减刑及复权,并得委任律师代理之。
Ⅱ受死刑、无期徒刑宣告之人,执行机关应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亲有关于指
定之程序。
Ⅲ受死刑宣告之人请求特赦或死刑者于总统以书面拒绝其请求者,执行之人
不得执行。
Ⅳ赦免之请求,每任总统任期内,经总统书面拒绝后,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请
求赦免。
第 6 条之2 Ⅰ总统府应邀集相关机关、学者、专家及民间团体等相关九人,就受死刑、
无期徒刑宣告之人特赦、减刑及复权之请求,并向总统提出赦免与否之建
议,其组织规程,由总统府定之。
Ⅱ前项代表聘期二年,由总统聘请政府机关及学者、专家、民间团体代表担
任之,学者、专家、民间团体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单一性别人数
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Ⅲ第一项之建议内容及代表名单,应主动公开。
第 6 条之3 前条代表经决议认有必要者,得为下列行为:
一、请主管机关到场说明。
二、向法院、检察机关或行政机关调阅卷证资料。
三、访视关系人、受刑人及其代理人。
四、邀请被害人或其二亲等以内亲属,到场陈述意见。
五、举行听证,征询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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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懒人一点 这条法案的用意是要增修《赦免法》
草案 第6条之1 如果某人被判死刑&无期徒刑
某人的家人可以向总统请求把这犯人特赦、减刑、复权
而且总统书面否决犯人家人的请求之前 不能执行死刑&无期徒刑
第6条之2 总统府要组一个会议 (死刑犯、无期徒刑犯)
针对前面“第6条之1”的 受刑人 家人的请求
向总统提出建议是否赦免他 会议参加名单&建议内容要主动公开
第6条之3 前面“第6条之2”所组的会议
这会议如果认为有必要 可以blabla..(请看草案原文).....
我整理出来的草案内容大概就是这样 有错请补充
作者: qnemail5566 (9n阿湄56)   2015-03-24 15:37:00
===========>我挺废死 我支持民进党<===============
作者: Leeng (Leeng)   2015-03-24 15:38:00
1F就是典型带风向失败的案例
作者: MetalRose (金属玫瑰)   2015-03-24 15:39:00
废死 v.s. 卖台 自己选一个吧
作者: bg00004 (绝缘体)   2015-03-24 15:39:00
意思就是要废死的意思....恶魔 和 匪谍 选一个吧台湾人这么悲哀~不是恶魔就是匪类 可以选择而已...真他喵的名符其实的鬼岛!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15-03-24 15:41:00
意思是要特赦法 多个特赦选择 能解释成废死 真有才阿
作者: bg00004 (绝缘体)   2015-03-24 15:42:00
不能解释废死?少在那边装啦~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15-03-24 15:42:00
理解成这样就算了 后面还可以自我悲愤起来..我服了指出来 哪一段写要废死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15-03-24 15:43:00
向"总统请求"是看不懂逆?
作者: qnemail5566 (9n阿湄56)   2015-03-24 15:43:00
带风向? 我八卦板唯一深绿良知 公开支持废死党民进党
作者: igarasiyui (かゆい うま)   2015-03-24 15:43:00
能把特赦法三个大字完全无视也真的是不简单
作者: bg00004 (绝缘体)   2015-03-24 15:45:00
第 6 条之2 Ⅰ
作者: yangch (秋天别来)   2015-03-24 15:45:00
只是配合两公约的规定罢了
作者: Charleston   2015-03-24 15:45:00
废死人士在带风向:废死就是改革,反之就是KMT同路人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15-03-24 15:46:00
总统都不处理 不就代表这总统反死刑 就自行背责任阿
作者: bg00004 (绝缘体)   2015-03-24 15:46:00
现在开始塑造反废死就支持国民党..lostsky93 我门国家没有废除死刑!你这样子作根本是变相的废除!这和国民党有何不同?因为人民反对我就用另外的方式变相废除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15-03-24 15:47:00
重点是这根本是2014-4月的旧案否决掉了...
作者: bg00004 (绝缘体)   2015-03-24 15:48:00
基本上我认为法务部现在根本是渎职状态已经判决的东西你为什么全部都拖住?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15-03-24 15:48:00
现在拿2014-4月提案来鞭的用意是?
作者: bg00004 (绝缘体)   2015-03-24 15:49:00
我只针对这篇文章回复因为有人PO所以我回复!
作者: Charleston   2015-03-24 15:49:00
签两公约的国家一大堆,又不是每个缔约国家都废死
作者: bg00004 (绝缘体)   2015-03-24 15:50:00
再说一次所谓的公约是我们自己创的东西实际上联合国早就退件!两公约是我门国内自爽的东西还有两公约并无罚则!只是精神象征但是这份的签署!我认为大有问题..因为是马英九这个人爱名!沽名钓誉!
作者: Charleston   2015-03-24 15:58:00
两公约并没有要求废死,而是死刑只能用在最严重的罪还有要求未满十八岁不能判死刑,孕妇不能判死刑而已
作者: bg00004 (绝缘体)   2015-03-24 16:02:00
Charleston 那你看看台湾废死是怎么玩两公约的?
作者: Charleston   2015-03-24 16:05:00
废死人士欺负台湾人不懂两公约,学KMT吓唬台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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