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lca.org.tw/avot/04/69.htm
宰杀宠物的最大争议,就是宠物的范围、定义。就有人以“我们养的是肉狗不是宠物”的
理由来质疑委员,但是委员认为,目前台湾没有一家香肉店的狗肉,是从“狗牧场”来的
,而且就算经营肉狗牧场,也都是非法经营。如果有人以狗是经济动物(肉狗)为借口,
那就请他去申请狗牧场,但是台湾没有这样的法令,所以这样的理由不成问题。而且民调
显示,台北市民有85%认为不该吃狗肉,老百姓的蛋白质来源已非常充裕,也不需要以狗
肉来补充蛋白质。所以借由行政杯葛将香肉封杀,这算是最软性、最消极的做法,对喜欢
吃狗肉的老百姓的冲击比较没那么大。如此修法,动保委员会没有任何委员反对。
立法禁止吃狗肉,应该要跳脱哪种动物可以吃、哪种不可以吃的争执,而着眼于人类在情
感价值上认为牠们是伙伴,吃了牠们良心不安、不吃也没有损害。委员承认,这完全是选
择性立法,而且是感情作用的。所以委员想透过修法传递另外一个重要观念:提升猫狗等
宠物的“动物权”,把牠们从“物”的地位提升到与人类“平等”,借此教育台湾人平等
尊重动物生命的观念,限制少数人的“口腹之欲”,保护牠们的“生命权”。
动保法12条
对动物不得任意宰杀。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为肉用、皮毛用,或喂饲其他动物之经济利用目的者。
二、为科学应用目的者。
三、为控制动物群体疾病或品种改良之目的者。
四、为控制经济动物数量过賸,并经主管机关许可者。
五、为解除动物伤病之痛苦者。
六、为避免危害人类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或公共安全者。
七、收容于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经通
知或公告逾七日而无人认领、认养或无适当之处置者。
八、其他依本法规定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事由者。
宠物不得因前项第一款之情事被宰杀、贩卖。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禁止宰
杀前项第一款之动物。
依第一项第七款规定准许认领、认养之动物,不包括依第八条公告禁止饲
养或输入之动物。但公告前已饲养或输入,并依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办理登
记者,准由原饲主认领。
关键目前没有任何猫狗是以经济动物的名义繁殖饲养的
如果是狗牧场的狗就不构成不能吃的问题
可是申请又不会过...
※ 引述《saw6904 (小饼干)》之铭言:
: ※ 引述《sbay (走我自己的路)》之铭言:
: : 标题: [问卦] 在台湾,吃狗肉合法吗?
: : 时间: Mon Mar 23 12:26:16 2015
: : 记得小时候,家里附近有不少狗肉店,现在好像都看不到狗肉店了,是应为不合法吗?我
: : 觉得狗肉不错吃说.
: : 为何现在都看不到狗肉店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