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aniaque (maniaque)
2015-03-21 14:07:26※ 引述《shinbird (爆肝就要喝爱肝)》之铭言:
: 高嘉瑜问林务局可捡拾漂流木定义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TO3g94Igis&t=18
: 苹果记者专业点好吗?
: +<><明明是发两篇影片,另外一篇是在留言内,
: 有问到林务局官员,像这类的红桧、黄桧是否开放民众捡拾?
: 官员的回答是‘是以小径木、不具标售价值的,来公告为原则’
: 好啦,官员发话啦,有讲错的话,
: 这官员就要飞高高了。
大家没看到重点??
[原则]
有原则就有 例外.
回头去看看那位 苏XX 先生的论述,
为何捡拾时间一改再改???
因为 [兜不拢]
所以只好一直换,想办法换到一个合于规定的时段
敝人前篇文章有提到
[证明文件与标的物的连结性]
是作为发动司法调查的一个参考依据.
以今天这位林务局人员表示来看
是依照早期(100年以前)的漂流木处理注意事项来说明
但因为这一条规定已经修订过,也删除掉一些认定的文字叙述
(就是那些所谓 例外,把这权限下放给公告机关衡量使用)
因此,以比较适切的处理方式,
当时分局应该要选择
[暂时禁止移动,并洽公告机关提供当时的公告
,现在这些木材是否属于当时公告可捡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