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KB (制约与誓言)》之铭言:
: 依据森林法第15条第5项:“天然灾害发生后,国有林竹木漂流至国有林区域外时,当地
: 政府需于一个月内清理注记完毕,未能于一个月内清理注记完毕者,当地居民得自由捡拾清
: 理。”依森林法规定,须待当地政府清理注记完毕后,居民才能自由捡拾漂流木,而所谓“
: 自由捡拾”又以枝梢材、残材及不具标售价值之木材为原则。林管处强调,民众如发现漂流
: 木上有国有、公有、私有注记、烙印者,或属红桧、扁柏、肖楠、榉木、牛樟等珍贵大径木
: ,仍不得捡拾,以免触法。
: 相关法条:
: http://www.forest.gov.tw/ct.asp?xItem=28551&ctNode=1787&mp=1
: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FL036342
: 条文说明出处:
: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814
这是2008年的新闻
这部"处理天然灾害漂流木应注意事项"经过历次修正后
上开新闻提到所提到的限制(不得捡拾)已经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