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政务官皆需签廉政公约 柯P:不签就掰掰

楼主: iloveshihuei (惠我良多)   2015-03-17 11:55:40
新头壳
政务官皆需签廉政公约 柯P:不签就掰掰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03-17/57864
台北市长柯文哲选前曾公布过透明廉政公约,并在选前共识营让市府局处首长签署。柯文
哲今(17)日上午在市政会议后记者会上,宣布已将选前签署之廉政公约部分内容具体化为
“台北市政府政务人员廉政透明公约”,政务官都需要签署遵守条文;媒体追问如果有政
务官不签署?柯文哲简短的说“莎唷娜拉,掰掰”(指走人)。
针对选前曾签署的透明廉政公约,法务局长杨芳玲上午表示,已经该公约第一、第二、第
三以及第八点内容具体化,条文内容之重点包括财产申报以及行程登录,另外,也包括关
说、游说等请托事项,基本原则也是要登录,登录后,市长或指定的人士可以定时去调阅

另外,在财产申报部分,杨芳玲指出,虽然监察院有相关规定,不过,此公约中条文不一
样的地方是,市长如果发现财产有特殊变动,政务官就有说明财产来源的义务。
杨芳玲说,此公约适用对象就是以政务人员为主,不过也包括市府内秘书长、代表市府出
任法人职务等,例如最近上任的悠游卡、捷运公司董事长也一并适用。
柯文哲说,此公约的财产申报部分也适用在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身上,除了每年财产申报
外,市府会制表看每个人每年的财产变动情形,如果有不明原因的变动,政务官有义务要
说明。
在局处长的行程登录部分,柯文哲也说,已经在写程式,应该很快就会上线,所有政务官
的行程要登陆,不过平常也不会看,出事的时候就拿出来备查用。柯文哲说,最重要的是
文化,如果公开透明,那弊端还是会少很多,最主要的精神,就是用公开透明办法预防弊
端的出现。
会后,媒体问政务官如果不愿意签该怎么办?柯文哲简短的说“莎唷娜拉,掰掰”(指走
人)。另外,若有政务官没有遵守条约该如何处置?柯文哲说,这就是要有首长决心,因
为政务官是市长全权任命,“今天说你不是,不是说明天就不用来上班,下一个钟头就要
从我眼前消失掉,这哪里是问题?”。
以下为“台北市政府政务人员廉政透明公约”之总说明内容:
一、市长于竞选期间公布“透明廉洁10公约”,并于上任前于共识营中率各局处政务首长
签署该约。为履行承诺,特将该公约之第一点、第二点、第三点及第八点内容具体化,以
利遵行。
二、定名“公约”,系将之定位为市长与适用对象之政治性约定,其性质非属自治法规或
行政规则。换言之,适用对象有签署与否之自由,也就是柯市长所指“不同意就不要来”

三、适用对象原则上以政务首长(含秘书长)为限,但因代表本府出任私法人之董事长及职
务性质特殊之机要人员,亦有廉洁透明之必要。
至于事务官等公务员应遵守之事项,因尚涉公务员服务、任用、升迁、惩戒等相关法规,
宜另研拟修正现行廉政伦理规范。
四、与廉洁有关者为定期申报财产,申报内容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定并无轩轾,且申
报人有说明财产来源之义务。
五、应透明之事项有三:
(一)财产:
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定,本府只有市长申报之财产公开供民众上网查询,本公约则将
政务首长定期申报之财产亦应申报及登录,且申报人有对市长说明财产来源之义务。
(二)行程及饮宴应酬:
除仅有亲人参与者外,凡在工作地点外之所有行程及餐会,一律应办理登录。
(三)请托关说、游说及陈情:
1.针对游说及请托关说,现行“游说法”、“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服务法”、“公职
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以及依行政院所订“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订定的“台北市政府公
务员廉政伦理规范”均有规定。
惟游说法自97年8月施行至今,本市府受理申请之游说案仅有4件;自101年9月至103年9月
请托关说登录的案件,全国也仅有396件。可见相关法规根本没有具体落实,清廉政府亦
沦为空谈。
2.游说法规定游说者须于进行游说前逐案申请,否则即为不法游说,而被游说者必须拒绝
不法游说;受合法游说时则应将游说内容详实登记。至于请托关说,上述法规则定义其为
违法或不当,对被违法或不当请托关说者责以登录义务。
但游说及请托关说之外,“行政程序法”中另有陈情规定,处理人民陈情则是行政机关得
行政作为之一。
事实上“游说”、“请托关说”、“陈情”的事实认定的确不易,因此实务上,被游说者
或受请托关说者往往自行将“游说”或“请托关说”一律认定为“合法陈情”,以规避或
省却登记或登录。
3.为达公开透明目的,本公约要求政务首长不分“游说”“请托关说”“陈情”,一律登
录。
六、综上,公开透明的目的与其说是对政务首长的监督,毋宁说是政务首长的自保条款—
所有的登录都可以成为无不法情事的证据;反之,若有应登录而未登录者,日后被发现时
,则采有罪推定。例如遭检举与某人在某处宴饮应酬,登录可以成为其无不法行为之证据
;若未登录,则被检举人应负无不法行为之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时,推定有不法行为。
既然一切都摊在阳光底下可供检视,本公约所吓阻者,是见不得阳光的活动,此亦即透明
与廉政息息相关之所在。
太神啦!!!!!!!!!!!
作者: shinbird (爆肝就要喝愛肝)   2015-03-17 11:56:00
看谁敢不签?
作者: Merkle (你在想奇怪的东西齁)   2015-03-17 11:56:00
可惜事务官不能比照办理
作者: valenci (birdy)   2015-03-17 11:56:00
也没强制力。
作者: XZXie (微软新注音败坏国文水平)   2015-03-17 11:57:00
违约要罚款比较有用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5-03-17 11:57:00
公务员表示:大不了跟你耗8年,你咬我啊
作者: fallheart (快丢我水球阿)   2015-03-17 11:57:00
都会签啦,还是看之后执行吧
作者: DRnkmo (雕兄)   2015-03-17 11:57:00
自己先签啦
作者: HowWhy99 (Dream)   2015-03-17 11:57:00
XD
作者: assop (屁超香)   2015-03-17 11:57:00
猛猛的
作者: soweina1 (XXX)   2015-03-17 11:58:00
财产随便报就好了,台北市政府也没能力查财产
作者: digimaster (我是唐伯虎)   2015-03-17 11:58:00
这时候违宪又可以搬出来讲了
作者: looooooooo (风尘仆仆壮士归)   2015-03-17 11:58:00
政务官强制力 就是回家吃自己
作者: Marty (DNA探针)   2015-03-17 11:58:00
"下一个钟头就要从我眼前消失掉" 有没有这么杀?
作者: arsian (arsian)   2015-03-17 11:58:00
希望推动到全国
作者: pieceiori   2015-03-17 11:59:00
8年? 呵呵 就不要结果是16年 让你痛到哇哇叫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5-03-17 11:59:00
直辖市长有大部分一级主管的任用权啊..地制法第55条
作者: DORABMON (哆啦B梦)   2015-03-17 12:00:00
那个大公司采购跟rd没签,还不都....
作者: Moratti (哭哭)   2015-03-17 12:00:00
不签有鬼
作者: chihchuan (Andy)   2015-03-17 12:00:00
作者: abusgun (Ottoman)   2015-03-17 12:00:00
不签或是签后违反就真的像他讲的一样请走就好
作者: g318 (^___^)   2015-03-17 12:00:00
9.2:逼死人啊
作者: otld (自闭的过动儿)   2015-03-17 12:00:00
不签就一定有问题
作者: BingLing (坏人请别再靠近我)   2015-03-17 12:01:00
如果一个准备当官的因为公约而就不当了 那才有鬼
作者: kairi5217 (左手)   2015-03-17 12:01:00
爽喔 颗颗颗
作者: kevin50263 (蛋白蛋)   2015-03-17 12:01:00
霸气
作者: EvanYang (EvanYang)   2015-03-17 12:01:00
超呛的......
作者: ifkbears (喜o熊)   2015-03-17 12:01:00
那先前不廉洁没被抓到 现在开始想廉洁能签吗?
作者: blackcateva (伊芙酱)   2015-03-17 12:02:00
XD
作者: balakuo (...)   2015-03-17 12:02:00
干 好爽
作者: b6byc (oopp)   2015-03-17 12:02:00
很神.
作者: bloodmickey (0.0)   2015-03-17 12:02:00
9.2:这样很难交朋友
作者: sendicmimic (火腿哈密瓜)   2015-03-17 12:03:00
这套对廉洁认真公务的人大加分,对偷机摸狗的大扣分
作者: lamda (钢琴加吉他)   2015-03-17 12:03:00
推!好样的
作者: glacialfire ( )   2015-03-17 12:04:00
只希望他底下不要有内鬼在乱搞 因为底下恶意乱搞到
作者: arrakis (DukeLeto)   2015-03-17 12:04:00
这个人真的超不社会化XDDD
作者: kosuke (耕助)   2015-03-17 12:04:00
又有过太爽污太爽的要"失去热忱"了吗?
作者: mvpdirk712 (Lumia 5566)   2015-03-17 12:04:00
XDDDDDD
作者: bloodruru (心在哪 答案就在哪)   2015-03-17 12:04:00
柯:我说完了 谁赞成 谁反对? 反对的都裁光吧 XD
作者: hsien1105 (鸡鱼礼貌)   2015-03-17 12:04:00
作者: nomorepipe (不管了啦)   2015-03-17 12:05:00
推推
作者: starts (珍惜平凡的幸福)   2015-03-17 12:05:00
断人财路啊!
作者: woula (哲学思维)   2015-03-17 12:06:00
赞!推一个QAQ
作者: flowsinyou (宅哥)   2015-03-17 12:07:00
KMT: 不平等条约
作者: GORDON2037 (西风)   2015-03-17 12:07:00
很好,底下那些事务官也签一签,干
作者: edward4904 (Rynn)   2015-03-17 12:07:00
9.2玻璃心崩溃大哭中
作者: kis28519 (空白也好)   2015-03-17 12:07:00
作者: raepopo (瑞)   2015-03-17 12:07:00
行的正的人才不会不敢签
作者: Syffence   2015-03-17 12:07:00
对比马英九的键盘清廉 不知道领先多少光年
作者: lainhoter   2015-03-17 12:09:00
重点在事务官好吗 马推一样的阳光法案 还不是出了014
作者: Syffence   2015-03-17 12:10:00
柯P选的人 我想都有点水准啦 我比较担心带不动内鬼们
作者: miky (四办幸运草)   2015-03-17 12:10:00
说真的 这东西跟发誓一样没啥用 要搞鬼的签了还是搞鬼...
作者: Comebuy (三分鐘熱度)   2015-03-17 12:10:00
....
作者: Hambowbow (libror)   2015-03-17 12:12:00
你干脆去城隍庙前发誓可能还比较有约束力
作者: skyringcha   2015-03-17 12:12:00
就跟法律定好了还是有人犯法一样,但法律能不制订吗
作者: LordSo (Yesterday)   2015-03-17 12:12:00
至少签了多一些制约 不再只能用最低限度的法条来规范说签了就都没问题也是不可能 但是约在台面上比较好抓
作者: rickcoo (coo)   2015-03-17 12:13:00
郝龙斌发言: 我任内曾几度想推公务员廉政条款
作者: q13461346 (jimmy39)   2015-03-17 12:13:00
猛猛的
作者: echochrome (Angus)   2015-03-17 12:13:00
又有哪个公务员要出来哭说逼死人了
作者: sss880404 (chu)   2015-03-17 12:14:00
作者: rogerlain (轮肝人)   2015-03-17 12:14:00
作者: r98192 (雅特)   2015-03-17 12:14:00
讲日文 是皇民 请下台 谢谢
作者: wht810090 (娶妻当如加藤惠)   2015-03-17 12:15:00
作者: MingHangDu (MH)   2015-03-17 12:15:00
不签就赶快走
作者: iPhone4sW ( )   2015-03-17 12:15:00
推r98 XDDD
作者: owen5611 (owen5611)   2015-03-17 12:15:00
郝龙斌快来收割
作者: Shanye (Shanye)   2015-03-17 12:16:00
正气+杀气 推
作者: zu00405479 (你看不到我)   2015-03-17 12:16:00
好:我任内也想过不下十次,可是我怕签了主管会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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