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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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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提名 马英九将对自己连开五枪 形同自杀1.媒体来源:
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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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提名 马英九将对自己连开五枪 形同自杀
3.完整新闻内文:
马英九自从去年1129县市首长改选,大输之后,一路走衰运,先是丢掉党主席,接着
输掉王金平党籍案,然后,黄复兴党部开会不邀他出席,在全国人民心中不断被打脸。
然而,他不是一个会认错改过的人,虽然他提名的监委惨遭大幅刷除,他并不引以为
戒,2/25他还是大动作公开表示,他将会进行他的“大法官全面垄断之提名作业”。
不过,法界人士指出,马英九这种作法将会有很大的风险,因为他这七年破坏宪法的
劣行,很可能在这次国会审议提名名单时一次总曝光,遭到国会总清算,使他将面对
毁宪乱政之严厉指控与惩罚。
分析人士指出,马英九如果真的提名,就如同自杀式的对着自己连开五枪,不死也
是半条命。
马英九自杀式的“五枪”(宪法危机),法界人士解析如下:
一,司法院长赖浩敏、副院长苏永钦的“非法任期”,势必遭曝光与质疑,而“现任”
司法院正副院长之任期有着“非法”的问题,不就是等同对自己开了第一枪。
二,97年任职之五位大法官,马英九涉嫌渎职图利其中一人,也会一并遭到质疑,这
等于是马对自己开了第二枪。
三,大法官任期,马英九故意搞成是“一人八年”,但是法律明文规定是“一任八年”
,大法官的任期问题,势必引起国会热烈讨论,总统带头破坏大法官任期,引起国会挞伐
,无异是马朝自己开了第三枪。
四,监委尚有缺额11人,马英九都不敢“补提名”了,为何大法官就执意要提名?且今
年大法官名单,如经他提名,就形成整个宪法法庭都是他的人,等于整个宪法法庭他
“整碗”都拿去。难道立法委员都是死人,不会加以质疑?这种宪法大法官之人选,如
此霸道的嚣张作法,似是存心激起立院围剿他,因此,被形容有如自杀般的开自己一枪。
五,马英九今年提名的大法官人选,如果遭到杯葛,拒审或审议未过,那些被提名者
势必遭到贴标签,承受“马系污名”,这种危及被提名者一生名誉的隐忧,必导致马身
边人士不只“跳船”而已,而是集体“弃船”,到时,马英九恐怕有如雄监六名受刑人
,自杀后还被补一枪。
法律出身 却不守法 罪证历历 终将有事
马英九会给自己造成这般宪法困境,有如要让自己坐法自毙,真正的祸因,还是源自于他个人自己一手造成。
探讨上述五大自杀之成因,分别来自:
一,司法院正副院长赖浩敏、苏永钦之“任期非法”部分:
2010年,台湾高等法院在院长黄水通负责行政监督之下,爆发司法史上重大丑闻,四
名司法官集体贪污,同年七月,司法院长赖英照、副院长谢在全请辞,马英九提名赖
浩敏、苏永钦接任。
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司法院组织法、宪法增修条文),大法官一任八年,继任者只
能接续未完任期,赖英照、谢在全之任期至2011年九月底止,因此,依法,赖浩敏、
苏永钦两人之任期,只能接续到2011年九月。
然而,赖浩敏和苏永钦两人却在当时规定已经任期届满的情形下,一直占著司法院正
副院长的位置。虽然,马英九特别在今年2/4通过修法,修改司法院组织法,将原条
文中“大法官出缺时,其继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的字眼,全部删除,但
是,赖浩敏、苏永钦两人在2015/2/4之前的任职,还是非法的!
马英九以为他偷偷修法,就可以偷天换日,瞒骗国人,就像他偷偷跟财团拿钱,天不
知地不觉一样?
二,马英九处心积虑破坏宪政,在“2008年的彭凤至大法官辞职案”中,再次得到明
证。
也因为马英九这种歹念,使得他将因此而陷入贪渎图利之危机。
彭凤至大法官是苏永钦的太太,而苏永钦是马英九身边重要的“司法围势者”。
2008年马英九一上台,就急着安排自己的人马进驻“宪法法庭”以及“行政法院”两
大系统。这两个系统,一个负责解释马英九种种恶行不会构成“违宪”;另一个则是
负责替政府公权力“围势”,将政府欺压百姓的种种“不当处分”,判定为“合法”。
因此,行政法院又名为“驳回法院”,人民告政府非法处分的“判决”,永远只有一
种判决主文─原告之诉驳回。
人事布局 全依私心 违法图利 自家人马
彭凤至为了配合马英九的掌权计画,请辞大法官,同时,由马英九将她安排去接掌
“最高行政法院院长”,主管所有“政府当被告”的行政诉讼。
马英九的“司法人事”布局,事后回顾,看得出来是相当用“心机”在处理。
彭凤至大法官是陈水扁总统于2003年提名就任,依法,彭凤至大法官八年任期只到
2011年,她的继任者也只能当到2011年。
2008年,马英九刚刚上台,国内声望人气正高,在此之前一年国民党杯葛陈水扁的
大法官提名,刻意留下“四个”空缺,要给马英九补提名,马英九却一口气提名五
个大法官。
其中“一席”就是补彭凤至的“缺”。
谁也没有想到,马英九处心积虑想要破坏宪政的心机,在总统府的任用公文上,留下
了最为明显的“图利”犯罪之证据。
马英九在2008年的总统令上,竟然特别标明:“特任黄茂荣、陈敏、叶百修、陈春生
、陈新民为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均自中华民国97年11月1日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
事实上,该五位大法官的任期是“不一致”的,其中一位应该是彭凤至的继任者,那
一位的任期应该只到2011年。
而另外四位的任期也不是到“105年10月31日”止,而是应该与今年要卸任的林锡尧、
池启明、蔡清游及李震山四位大法官一起到期。因为这些人是补2007年陈水扁提名时
,未能获得国会通过的缺。也就是应与今年任期届满的“林锡尧、池启明、蔡清游及
李震山”四人一起卸任的。
马英九利用总统令,为了满足其“掌握”宪法法庭人事私心,不惜破坏宪法规定之任
期,故意扭曲解释,甚至,因此“图利”这些“应卸任而未卸任”之大法官“非法”
多领取一年多的大法官高薪。
总统带头 毁宪乱政 先例一开 恐将大乱
三,马英九存心破坏宪法精神,不停对宪法“毛手毛脚”,其中,最为卑劣夭寿的作
法,就是将大法官任期“一任八年”,偷偷动手脚,改成“一人八年”,原本,宪法
及司法院组织法都很清楚规定,大法官一任八年,其有出缺,其继任者以原任之任期
届满为止,也就是“一任八年”,不论出缺之继任者是何时继任,通通“一任八年”
之时间一到,就要走人。
该规定将可使得任何总统在位,都无法将“整个宪法法庭”的大法官变成是某位总统
“一个人”在派任。
然而,马英九则是非法硬将“一任八年”,动手脚改成“一人八年”,也就是不管何
时上任,只要是出缺继任,就像在坐出租车一样,重新跳表,每个人都有很奇怪也很
不规则的“八年任期”。
依照马英九这种概念,如果有那位总统强势逼走现任大法官(请辞照准),然而,再
重新任命,则每位大法官都是“八年任期、重新起跳”。
且这种手法可以不断使用,只要看不顺眼的大法官,就羞辱他、恐吓他、刁难他(马
英九即以此手法逼走有任期保障的总长陈聪明),要他请辞,然后重新任命,再八年
重新起跳。
“继任者”永远都拥有“八年全新”的任期,这么荒谬的人事任用方式,只有马英九
和他身边的狗腿人士才想得出来。
依照马英九这种“一任八年”的作法,将来如果也用在监察委员身上,则去年监委只
有16人,尚余11人未为派任,难道,将来明年当选的总统,重新提名监委之后,
这些补提名的监委,将不是和这一届的监委一起卸任,而坚持他们也要“一人六年”
,他们的任期也要重新计算?
明年新当选的总统,如果补提名且经国会通过的监委,他们的任期将和马英九提名的
监委不会同时卸任?
这么一来,整个国家的体制也就完全乱了谱,每个大官的任期,都可以随总统高兴而
改写。
提名权力 早已丢失 党员避之 唯恐不及
四,马英九信心满满的在2/25对着记者宣布,他要开始甄选新的大法官,且甄选小组
也正式启动。
但是,马英九大概忘了,他已经不是党主席,他不再拥有提名立委的权力,他也不再
拥有民意,他的大法官名单送到立法院之后,他根本无法把握那份名单会有什么下场。
因为,立委面对明年初的选举压力,他们不会再听命于马,他们要在意人民观感。
政坛人士预估,马英九就算提出大法官名单,立法院很可能也不会排入议程,立法
委员不想在这个节骨眼上,还去帮马英九“安排”人事,还帮马英九“背书”大法
官人事。
大法官的“提名权”是总统的“权力”,但是,立法院有“背书”的义务和责任,
当马英九将他的执政和用人是以“球赛”胜负已分之“垃圾时间”在处理和看待时,
国民党籍的立法委员很可能也是用垃圾时间的“打法”来应付他。
应该,不至于笨到去“力挺”他提出的名单。
再说,马在国内政坛上的声望如此低落,他能否找到法学素养够称头的人士,答应出
任他提名的大法官?实在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五,万一,就像他去年在提名监委一般,名单一送出,人选一曝光,被提名“人选”
之过往“不堪事蹟”马上跟着浮出,媒体再大幅报导,被提名者曾经多年来成功隐藏
的“往事”,一经提名,反而成了家户喻晓的“公众话题”,甚至,只要有那个大法
官的法律见解或判决,曾闹过笑话或出过争议,那整份大法官的“名单”还要不要审?
如果不审,或是审了不通过,那些榜上的法学者,岂不成为马英九政治自杀的陪葬者?
在司法史上,若有办理“司法败类”之排行榜,马英九很可能会和黄世铭两人“角逐”
谁拔得“头筹”,勇居“司法败类第一名”,这样的人物,临走之前,还想要提名大
法官,实在是不智之极。
不过马英九执政这些年来,给国人最深刻的印象就是,他往往很奇怪的坚持站在人民
的对立面。
因此,他就算提名大法官而搞得自己灰头土脸,一点不奇怪。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blog.yam.com/lawpaper/article/87259736
5.备注:
从统计实证来看的话,针对行政法院所掌管的税务诉讼,都可以看到官官相护
http://review.management.ntu.edu.tw/vol_file.aspx?lang=cht&fid=A103-064
本研究之实证结果显示,当最高行政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税务诉讼上诉案件时,若上诉
人为稽征机关,最高行政法院实体审理而不加以程序驳回的机率,显著高于当上诉人为
个人或法人时;而经最高行政法院实体审理后的判决结果,稽征机关获得有利判决的机
率亦显著大于个人或法人。这种稽征机关在税务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优势,即便纳税人
延聘了专业的会计师、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之后仍然存在,惟会计师、律师的确有助于
降低纳税人被程序驳回之机率。综合统计分析之结果,本文无法向民众提供税务行政诉
讼没有官官相护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