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10242 (黑田祐司)》之铭言:
: https://www.facebook.com/video.php?v=1031228956905152&fref=nf
: 转自FB
: 请教一下
: 走在路上 警察可以随意要求民众出示证件 没带就要带回去查吗?
: 柯文哲大大 你家的警察又起笑了
: 我感觉警察在把人带回去或者威胁要把人带回去的时候都特别兴奋
: 不晓得是否OP或者是什么议题
: 影片内拍到很多警察的脸 未看先猜警察又抓不到犯人了
以后警察在对你行使任何职权时,
请质疑警察的身分,
并请他证明其身分,
他不愿意,
你就直接拒绝他.
遇到带队的镇暴警察也一样,
请先找带队指挥官,
如果制服没有绣警员编号?
要求他把所有警员名单交出来.
以免警察打人找不到人.
http://ppt.cc/~Oxm
台湾警察专科学校警专学报,民国102,10
第五卷第六期1-22页
警职法亦于第4条第1项规范警察行使职权,应着制服或出示证件表明身分,并告知是由.警
察行使职权,为执行公权力之行为,为使人民确信警察执法行为之适法性,警察于行使职权
时,须使人民能确知其身分,并有告知事由知义务.警察行使职权,如未著制服,亦未出示服
务证件,显难澄清人民之疑虑.为保障人民免受假冒警察者之撞骗,故于本条第2项明定人民
有拒绝的权利.
著制服执勤如受到质疑,执行人员是否需再出示证件,以利职权之行使;就条文之文义,似乎
只要著制服就不必再出示证件了,而出示证件者,多指着便服之刑事警察人员为主;警政署
为了化解人民之疑虑,要求员警如遇民众有所要求且未妨碍职权行使,扔以出示证件为宜.
另外刑事警察人员执行时,均应出示(刑警证)或(刑警徽).俟后并行文各警察机关,重申警
察人员执行情务,行使职权,遇有民众质疑或要求时,在不影响执勤安全之情形下,扔应出示证
件,以化解民众疑虑,该署为贯彻此一政策,更于102年4月19日修正警察机关勤前教育实施
规定,修正地3点,于施教程序中增订检查警察人员服务证是否携带规定.(参见内政部警政
署102年4月19日警署行字第1020084129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