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报
开车撞坏古蹟判无罪 总统府不服破天荒上诉
还记得去年初砂石车冲撞总统府的案件吗?上月5日台北地院依杀人未遂罪,将司机张德
正判刑5年10月徒刑,损坏古蹟部份,因勘验未达毁坏程度,判处无罪,不过总统府对此
不服,日前备妥资料请检察官提起上诉,成为总统府为刑事案件请求上诉的首例。
台北地院一审判决指出,张德正自辩是“自杀攻击”,事前勘查过地形,冲撞总统府时,
也清楚可以看到驻守的宪兵,但否认有杀人故意,而合议庭则以张德正事前写给媒体的信
件提及“如果我撞死了人,请判我死刑,如果没有撞死人,请判我无期徒刑”,认定有不
确定杀人故意,判处5年10月徒刑。
但在毁坏古蹟部份,合议庭当时认为,张德正驾砂石车冲撞总统府的行为,纵有损害总统
府正大门花岗石台阶、正大门门柱等国定古蹟范围,但是“还未达毁坏古蹟历史、政治、
文教意义等文化价值”程度,不构成《文化资产保存法》的毁损古蹟罪。
而今(15)日出刊的《中国时报》报导,对于损坏古蹟部份,总统府无法接受无罪判决,
因此上周以祕书长曾永权名义递状上诉。府方认为,被撞坏的大门花岗石台阶、门柱,都
是日治时代留下来的石材,现已难觅材料,“几乎无法修复原状”,并检附修缮报告、古
蹟认定范围及评估等多份资料,请求北检提出上诉。
北检研究后认为,总统府建物是国定古蹟,也是国家最高首长办公处所,具有国安上意涵
,非单纯国定古蹟,台北地院对总统府古蹟的认定与对古蹟保护精神,判决理由显有矛盾
,应提出上诉。除由公诉检察官研究,也请具古蹟专业的台大城乡所学历检察官协助,提
供古蹟学说、学术理论,以补强上诉理由。
注:
《文化资产保存法》第 94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一、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迁移或拆除古蹟。
二、毁损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属设施。
三、毁损遗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遗物、遗迹。
四、毁损国宝、重要古物。
五、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将国宝、重要古物运出国外,或经核准出国之国宝、重要古物
,未依限运回。
六、违反第八十三条规定,擅自采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坏自然纪念物或其生态
环境。
七、违反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改变或破坏自然保留区之自然状态。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5199294-aadb-450c-97e8-85149db14f4b
5.备注:
得罪了方丈还想跑?
吃一个有罪不够,你有再吃第二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