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买法拍地盖厂花862万法院竟判法拍无

楼主: q135q135 (打工仔)   2015-03-15 02:04:42
※ 引述《s3235889 (s3235889)》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奇摩新闻、东森新闻
: 2.完整新闻标题:
: 买法拍地盖厂花862万法院竟判“法拍无效”
: 3.完整新闻内文:
: 屏东一位苏先生,花了282万买了一块法拍地,又借了580万盖工厂,没想到才几年时间,
: 原本的地主突然跳出来,说他的土地被法拍的时候,他没有收到通知,认为法拍的程序有
: 问题,向法院提告,法院判决,后来高等法院判决,原有的地主胜诉,苏先生被迫拆屋还
: 地。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s://tw.mobi.yahoo.com/video/?key=tw:data:cavideo:3fdfc869-6dbc-3918-b13d-7
: 945dd9c024e&site=news&ctg=featured
: 5.备注:
: 地方法院的乌龙拍卖拒绝赔偿,损失需由购买者承担,
: 如果开先例以后谁敢向法院购买法拍地?
为使事实及判决理由部分能清楚明确
小弟将判决全文po出来
供大家参考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3号民事判决
上 诉 人 郑伶雯
诉讼代理人 郑村辉
诉讼代理人 陈慧博律师
被上诉人  潘春美
诉讼代理人 梁宗宪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拆屋还地等事件,上诉人对于民国101 年5 月
18日台湾屏东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诉字第8 号第一审判决提起上
诉,经最高法院第一次发回更审,本院于103年9月17日言词辩论
终结,判决如下:
主 文
原判决废弃。
被上诉人应于上诉人给付新台币贰佰捌拾贰万元同时,将坐落屏
东县万丹乡○○段○○○地号土地于民国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以拍卖为原因所办理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予以涂销。
被上诉人应将前项土地如附图编号A 所示面积三六点二五平方公
尺之铁架凉棚,及编号B 所示面积二一七点八平方公尺之二层楼
房屋拆除,并将前项土地返还上诉人。
第一、二审及发回前第三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第三项于上诉人以新台币玖拾肆万元为被上诉人供担保后
,得假执行。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主张:诉外人台湾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区处(下称
台糖公司)前执原审法院民国97年度司促字第11775 号支付
命令(下称系争支付命令)及其确定证明书所核发之债权凭
证,声请对伊所有坐落屏东县万丹乡○○段000 地号土地(
下称系争土地)为强制执行(下称系争强制执行),经执行
法院以98年度司执字第15978 号执行拍卖,由被上诉人于98
年10月1 日以新台币(下同)282 万元拍定,并于同年月21
日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下称系争所有权移转登记),嗣于
其上兴建如附图A、B所示之铁架凉棚(面积36.25 平方公
尺)及二层楼房(面积217.8 平方公尺)(下合称系争建物
)。惟系争支付命令未经合法送达,原审法院司法事务官已
于99年7 月30日撤销该支付命令确定证明书,同院并于99年
10月6 日以99年度事声字第65号裁定驳回台糖公司之异议确
定。系争支付命令既未确定,系争强制执行程序应属无效。
系争土地纵经拍定及核发不动产权利移转证书,亦不生财产
权移转效力,而仍为伊所有,被上诉人并无合法之占有权源
。爰依民法第767 条第1 项规定起诉,声明:被上诉人应涂
销系争所有权移转登记及拆除系争建物,并返还系争土地予
伊。
二、被上诉人则以:伊系依法拍定买受及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为信赖法院执行程序之善意第三人,应受保护,自已合法取
得系争土地所有权并有权占有该土地。况执行法院就伊缴交
之拍卖价金本金282 万元及利息2625元,已为台糖公司提存
其中1,402,468 元作为分配款,上诉人并于100 年8 月16日
向执行法院声请以汇款方式领回拍卖余款1,420,157 元,复
经上诉人诉讼代理人陈称:拍卖价金本息清偿积欠台糖公司
债款绰绰有余,台糖公司本就可领取拍卖价款作为分配款,
这是台糖公司要领的钱,上诉人并可领回分配后之余款等语
,足认有事后承认系争拍卖,而有民法第118 条之适用或类
推适用。又上诉人于98年10月1 日系争土地拍定后,至迟于
99年1 月8 日以前即因税捐机关通知而知悉土地遭拍卖情事
,应即时连系告知拍定人其否认拍卖效力之事实,以防拍定
人在不知情下就土地为进一步利用之损害,其竟迟至100 年
3 月2 日始于执行事件开庭时表示希望要回系争土地,且嗣
后已经以该拍定价金缴清对台糖公司之债务及受领剩余价款
,未受有损害,仍对伊提起本件诉讼,显为权利滥用。如认
上诉人之请求有理由,亦应返还伊所缴交全部拍卖价款282
万元,故请求为对待给付判决等语,资为抗辩。
三、原审为上诉人败诉之判决,上诉人声明不服,上诉请求废弃
原判决,改为判决如上开起诉声明所示;被上诉人则声明:
上诉驳回。
四、两造不争执事项:
(一)台糖公司前以上诉人无权占有坐落高雄市凤山区新庄子段14
9-55、149-56、149-57、149-58、150 内、150-4 内、150-
6 内、150-12内、150-16内、150-20内地号等10笔土地,无
权占用期间自94年5 月5 日起至催告日止,合计积欠1,696,
426 元(含土地使用费1,390,345 元、租金486,361 元、作
业费5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
5%计算之利息为由,声请对上诉人核发支付命令,经原审法
院准予核发系争支付命令,并邮寄至上诉人户籍地即屏东县
潮州镇○○路00号,于97年7 月10日寄存送达于屏东县政府
警察局潮州分局光华派出所,嗣经原审法院于97年8 月15日
核发确定证明书予台糖公司。
(二)台糖公司以系争支付命令为执行名义,声请对上诉人所有系
争土地为强制执行,经执行法院以97年度执字第37578 号清
偿债务强制执行事件受理,并就系争土地为查封、拍卖,因
拍卖无实益,经核发债权凭证。台糖公司又持该债权凭证声
请对系争土地强制执行,经执行法院以系争执行事件对系争
土地为查封、拍卖,由被上诉人于98年10月1 日以2,820,00
0 元拍定买受,执行法院于98年10月13日核发不动产权利移
转证书,被上诉人于98年10月20日领取权利移转证明书,并
于同年月21日办毕所有权移转登记。
(三)被上诉人出资于系争土地上兴建系争建物。
(四)上诉人以系争支付命令未经合法送达为由,声请原审法院撤
销系争支付命令之确定证明书,经承办司法事务官于99年7
月30日以屏院惠非礼字第97司促11775 号函撤销后,台糖公
司不服提出异议,经原审承办司法事务官于99年9 月3 日以
99年度司促字第11775 号裁定驳回其异议;台糖公司对该裁
定提出异议,经原审于99年10月6 日以99年度事声字第65号
裁定驳回其异议确定。
(五)执行法院以系争支付命令执行名义失其效力为由,于99年11
月26日以98年度司执字第15978 号驳回台糖公司就系争执行
事件强制执行之声请;台糖公司不服,提出异议,经原审于
100 年2 月15日以99年度执事声字第37号裁定驳回其异议;
台糖公司不服,又提起抗告,经本院于100 年4 月21日以10
0 年度抗字第80号裁定驳回其抗告,于100 年5 月6 日确定

(六)原审法院于100 年5 月19日以99年度诉字第604 号判决,就
系争支付命令中部分债权,命上诉人给付台糖公司1,390,34
5 元及自99年11月13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
并于同年6 月20日确定。
(七)执行法院依台糖公司假扣押之声请,于100 年4 月11日就系
争拍卖款其中应发还债务人即上诉人之提存款952379元为扣
押(执行卷二第7 页),嗣于同年7 月21日重新核发扣押命
令,扣押拍卖价款中之1,402,468 元(含假扣押执行费11,1
23元、假扣押债权1,390,345 元、假扣押程序费用1,000 元
),于同年8 月22日以台糖公司为受取权人予以提存。台糖
公司其后已持确定判决之执行名义领取该款。
(八)执行法院于100 年8 月8 日通知上诉人于文到5 日内到院具
领拍卖款余额1,420,157 元(含提存利息2,625 元及拍卖余
款1,417,532 元),逾期未领则予以提存;上诉人于同年月
16日填具汇款入帐声请书,执行法院于同年月17日发还该款
予上诉人。
(九)如认上诉人之请求有理由,同意上诉人应返还被上诉人所缴
交之全部拍卖金额为282 万元。
五、两造争执事项为:
(一)系争土地经依系争执行事件强制执行结果所为之拍定、移转
所有权登记,效力如何?
(二)上诉人是否因迄未对台糖公司清偿债务,及台糖公司嗣后提
出确定判决之执行名义,并据以自系争土地拍卖价款受分配
,及上诉人领回拍卖余款,而得认有承认拍卖关系之效力?
(三)上诉人未及时告知被上诉人关于拍卖效力之争执,且于台糖
公司受系争拍卖价款分配及上诉人自执行法院领回拍卖余款
后,始对被上诉人提起本件诉讼,请求拆屋还地,是否有权
利滥用情事或违反诚信原则?
(四)被上诉人取得系争土地之所有权移转登记,是否应受善意保
护?
六、按无执行名义而为强制执行,将债务人之财产移转于债权人
或第三人时,实体上不生财产权移转之效力,故在强制执行
程序终结后,债务人得对于该债权人或第三人以诉主张其财
产权(司法院院字第2776号解释意旨参照);执行事件当事
人对于强制执行之命令,或对于实施强制执行之方法,固得
于执行程序终结以前为声请或声明异议,但执行程序一经终
结,除执行程序所为之拍卖有无效原因,不能发生移转所有
权之效力外,即不容再有所主张(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672
号判例参照);强制执行应依执行名义为之,执行法院对于
执行名义是否有效成立,自应加以审查。未确定之支付命令
,不备执行名义之要件,其执行名义尚未成立,执行法院不
得据以强制执行。法院误认未确定之裁判为确定,而依声请
付与确定证明书者,不生该裁判已确定之效力。执行法院就
该裁判已否确定,仍得予以审查,不受该确定证明书之拘束
(最高法院81年台抗字第114 号判例意旨参照)。系争支付
命令因未于3 个月内合法送达上诉人,已失其效力,执行法
院不得据以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乃于99年11月26日驳回台糖
公司就系争执行事件强制执行之声请,本院并于100 年4 月
21日以100 年度抗字第80号裁定驳回台糖公司之抗告,于同
年5 月6 日确定,为两造所不争执。是以,被上诉人固于系
争执行程序拍定系争土地,经执行法院核发不动产权利移转
证书,于98年10月21日办毕所有权移转登记,因该执行程序
欠缺执行名义,揆诸前揭说明,实体上并不生财产权移转之
效力,且上诉人固因就系争土地之强制执行程序已终结而不
得于执行程序终结后声明异议,仍得对于该受财产权移转之
被上诉人主张其财产权。
七、次按强制执行中拍卖之不动产,为第三人所有,经拍卖终结
并将不动产权利移转证书发给承受之债权人或拍定人者,应
属无权处分。第三人如未予承认,该拍卖所为之处分行为应
属无效,第三人于执行终结后,虽得提起回复所有权之诉请
求返还;若有损害,并得本于侵权行为,请求执行拍卖之债
权人赔偿损害。惟第三人亦得为承认,使物权移转之处分行
为发生效力(民法第118 条第项)。被上诉人固抗辩:台糖
公司嗣后就系争支付命令债权另提起诉讼,经屏东地院于10
0 年5 月19日以99年度诉字第604 号判决判命上诉人应给付
台糖公司0000000 元本息,并于同年6 月20日确定;执行法
院就被上诉人缴交之拍卖价金本金及利息,已为台糖公司提
存其中1,402,468 元作为分配款,上诉人并于100 年8 月16
日向执行法院声请以汇款方式领回拍卖余款1,420,157 元,
复经上诉人诉讼代理人于本院前审102 年1 月2 日辩论期日
陈称“拍卖价金本息清偿积欠台糖公司债款绰绰有余,台糖
公司本就可领取拍卖价款作为分配款,这是台糖公司要领的
钱,上诉人并可领回分配后之余款”等语(下称系争期日陈
述),足认有事后承认系争拍卖,而有民法第118 条之适用
或类推适用。上诉人则否认有承认拍卖效力之意思,陈称:
上诉人自知悉系争土地遭拍卖起,即不断透过陈情、诉讼方
式要取回系争土地,并于执行法院劝谕和解时,表明在回复
土地原状之前提下,愿意补偿被上诉人,并无承认拍卖程序
之意思,且上诉人系经执行法院通知始遵照法定程序领取相
关款项,于系争期日陈述亦表明上诉人领取之分配余款随时
可以拿出来还,足认始终无承认执行程序之真意;而台糖公
司就系争执行程序执行名义之欠缺非得事后补正,不能认拍
卖程序有效等语。经查:
(一)原审法院撤销系争支付命令之确定证明书,并于99年10月6
日裁定驳回台糖公司之异议确定,执行法院则以系争支付命
令执行名义失其效力为由,于99年11月26日驳回台糖公司就
系争执行事件强制执行之声请,经本院于100 年4 月21日以
100 年度抗字第80号裁定驳回台糖公司之抗告,于100 年5
月6 日确定,及台糖公司嗣后固取得原审法院99年度诉字第
604 号确定判决,命上诉人给付台糖公司1,390,345 元本息
,为两造所不争执。惟依强制执行法第34条之规定及修正之
立法理由,足认无执行名义之债权人不得声明参与分配,则
台糖公司未取得有效执行名义前所为强制执行程序,自不得
因嗣后取得该确定判决而认已补正执行名义之欠缺。
(二)台糖公司嗣后系依上开债权,声请对上诉人为假扣押裁定,
据以声请执行法院于100 年4 月11日就系争拍卖款其中应发
还债务人即上诉人之提存款952379元为扣押(执行卷二第7
页),嗣于同年7 月21日重新核发扣押命令,扣押拍卖价款
中之1,402,468 元(含假扣押执行费11,123元、假扣押债权
1,390,345 元、假扣押程序费用1,000 元),于同年8 月22
日以台糖公司为受取权人予以提存,台糖公司其后则持确定
判决之执行名义领取该款;执行法院系于100 年8 月8 日通
知上诉人于文到5 日内到院具领拍卖款余额1,420,157 元(
含提存利息2,625 元及拍卖余款1,417,532 元),逾期未领
则予以提存;上诉人于同年月16日填具汇款入帐声请书,执
行法院于同年月17日发还该款予上诉人等情,有执行卷证、
本院电话查询纪录可凭,并为两造所不争执。而台糖公司系
争强制执行之声请既经驳回确定,自不得就系争被上诉人缴
交之拍卖款项受偿;被上诉人经欠缺执行名义之拍卖程序受
系争土地移转所有权登记,实体上固未发生财产权之移转,
然在上诉人另行以诉讼主张权利之前,形式上仍登记为所有
权人,执行法院就系争土地及拍卖价款实体上权利归属尚无
审查权限,故执行法院依法将拍卖款项发还有受取权之债务
人即上诉人,并通知上诉人领取,否则将依法提存。是则执
行法院提存台糖公司应受偿之款项及台糖公司自系争拍卖价
款受偿,系依另案假扣押及强制执行程序为之,上诉人领取
拍卖价款余额,则系受执行法院依法发还,均非得认系出于
上诉人之任意行为。
(三)而台糖公司既依假扣押程序扣押上开拍卖价款,嗣后并持确
定判决领取扣押之提存款,则上诉人于系争期日,就审判长
询问“屏东地院99年诉字第604 号民事判决之后,为何仍没
有向台糖公司清偿”,答称“台糖公司已经领取分配款了,
我为何还要还”;“这些钱就是积欠台糖公司的钱,这是台
糖公司要领的。拍卖后的价款绰绰有余,我还可以领回分配
后的款项,这些拍卖的价款,台糖公司本来就可以领取”等
语(本院前审卷85页背面),应仅系就已发生关于拍卖价款
及台糖公司已受偿之事实为陈述,况其当庭复争执称:不是
不愿意还台糖公司钱;我领取的分配款,我随时都可以拿出
来还(同上卷86页),足见其真意始终争执系争拍卖程序之
效力,无承认之意思。从而,不能认有民法第118 条之适用
。是被上诉人关于此部分之主张,亦无足采。
八、系争土地于98年10月1 日经被上诉人拍定,上诉人于98年12
月17日及同年月31日先后声请阅执行卷(原审卷第57、58页
),参以屏东县屏东地政事务所于同年月14日发函上诉人,
告知:台端所有座落万丹乡○○段000 ○号建物(门牌:万
丹街61号),业经土地所有权人潘春美君代位申办建物灭失
登记完毕,所执权状经本所公告注销等语(本院前审卷第64
至66页)。足认上诉人称系因地政事务所通知建物经拆除始
知悉系争土地遭拍定属实。而上诉人其后旋自99年1 月8 日
起,进行向台糖公司就系争支付命令提起再审并声请停止系
争强制执行程序等救济程序,迄至原审法院撤销系争支付命
令之确定证明书,于99年10月6 日裁定驳回台糖公司之异议
确定,执行法院驳回台糖公司就系争执行事件强制执行之声
请,经本院于100 年4 月21日以100 年度抗字第80号裁定驳
回其抗告,于100 年5 月6 日确定。是上诉人并无不行使权
利之情事。而上诉人既非法律专业人士,尚难责其立即得知
并向被上诉人行使权利。且其迄原审法院撤销支付命令确定
证明确定及执行法院驳回台糖公司强制执行之声请确定,始
足以确认系争执行程序所据以强制执行之执行名义不存在,
且于与被上诉人和解回复系争土地未果,始于100 年11月15
日对被上诉人提起本件诉讼,尚难认有故意拖延行使权利情
事。况执行法院提存台糖公司应受偿之款项及台糖公司自系
争拍卖价款受偿,系依另案假扣押及强制执行程序为之,上
诉人领取拍卖价款余额,则系受执行法院依法发还,均非得
认系出于上诉人之任意行为,已如上所述。又审酌执行法院
嘱托王明朝不动产估价师事务所鉴价结果,认系争土地于97
年11月12日价值5,173,000 元,有该所97年11月12日鉴估报
告书附于系争执行卷内可稽(执行卷第29页),而被上诉人
于第3 次拍卖程序以2,820,000 元拍得系争土地,拍卖价值
显然低于鉴定价格,上诉人亦因此受有高达数百万元之财产
损害;被上诉人虽因信赖法院之拍卖程序,于取得权利移转
证书后,在系争土地出资兴建系争建物,倘拆除前开地上物
及返还系争土地,亦将受有财产上损害,惟上诉人本件请求
被上诉人回复系争土地,系本于所有权人权限之正当行使,
并非以损害被上诉人为主要目的,亦无自己行使权利所得利
益极少,而他人及国家社会所受之损失甚大之情形,是被上
诉人抗辩上诉人系属权利滥用或违反诚信原则,亦属无据。
九、被上诉人固抗辩其因信赖强制执行程序而受系争土地所有权
移转登记,为善意第三人,应受保护云云。惟土地法第43条
所谓登记有绝对效力,系指于登记与实际权利人有异之情形
,为保护善意之第三人而设,与本件欠缺执行名义所为强制
执行程序效力之认定无涉。是被上诉人此部分抗辩,核无理
由。
十、综上,系争执行事件就系争土地所为强制执行程序,系依未
确定之支付命令为之,不备执行名义之要件,其欠缺执行名
义,执行法院不得据以强制执行,被上诉人不因拍卖而取得
系争土地之所有权,上诉人仍为系争土地之所有权人。故上
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无权占有系争土地为可采,被上诉人所为
抗辩则无足取。从而,上诉人依民法第767 条第1 项所有物
返还请求权、排除侵害请求权之规定,请求被上诉人将系争
土地于98年10月21日以拍卖为原因所办理之所有权移转登记
,予以涂销,并请求被上诉人将系争建物拆除,将土地返还
上诉人为有理由,应予准许。上诉人陈明愿供担保声请宣告
假执行,核无不合,爰酌定相当担保金额准许之。又两造对
于被上诉人所缴交全部拍卖价款为282 万元,如上诉人请求
有理由,应予全数返还,并不争执,被上诉人并请求为对待
给付判决,核属有据。原审为上诉人败诉之判决,尚有未洽
。上诉意旨指摘原判决不当,求予废弃改判,为有理由。爰
由本院予以废弃,改判如主文第2 至5 项所示。又本件事证
已臻明确,两造其余攻击、防御,于判决结果不生影响,爰
不逐一论述,附此叙明。
据上论结,本件上诉为有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450 条、第78条
、第463 条、第392 条第1 项,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03 年 10 月 1 日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11号裁定
上 诉 人 潘春美
诉讼代理人 吴建勋律师
      梁宗宪律师
被 上诉 人 郑伶雯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拆屋还地等事件,上诉人对于中华民国一○三
年十月一日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审更审判决(一○三年度
上更(一)字第三号),提起上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诉驳回。
第三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负担。
作者: teddygoodgoo (默)   2015-03-15 02:08:00
你不能翻译一下? 不是学法的看得很痛苦
作者: medama ( )   2015-03-15 02:08:00
太长了 end
作者: shaofu0324 (小夫零参贰肆)   2015-03-15 02:09:00
请求被驳回啊所以是没有要被拆?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5-03-15 02:10:00
重点:拿无效的支付命令强制执行,不备执行名义之要件
作者: OrzOGC (洞八达人.拖哨天王)   2015-03-15 02:10:00
阿干.重点勒...
作者: mithralin (工口)   2015-03-15 02:12:00
所以整件法拍强制执行无效,然后买地的也不是赔光光原地主要拿出当初法拍的282万元给买主才能拿回土地
作者: wayne200135 (军武王)   2015-03-15 02:15:00
买地的还是亏啊,盖厂房的500多万呢
作者: nixo (good)   2015-03-15 02:15:00
买主要拆屋的损失还是不小
作者: MadeInChina (中国制造™)   2015-03-15 02:17:00
所以买主赔了盖厂房的钱和拆屋钱? 这样还是大赔啊
作者: ojh33622 (惊到了)   2015-03-15 02:18:00
这根本就该国赔
作者: super10000 (超级无聊)   2015-03-15 02:18:00
重点2:法院拍卖无信赖登记保护适用。所以自打嘴巴?
作者: ojh33622 (惊到了)   2015-03-15 02:19:00
可惜执行法院不负瑕疵担保
作者: super10000 (超级无聊)   2015-03-15 02:21:00
重点3:知道领钱不等于无权处分事后承认? 所以钱拿了只要嘴喊随时可还,就不算承认
作者: rofer (rofer)   2015-03-15 02:30:00
买的人 有利息损失 价差损失 这几年地价涨 盖建物的损失精神损失这些损失要算谁的?
作者: adsl18858 (企鹅)   2015-03-15 02:31:00
这判决没有解决善意取得的问题?
作者: rofer (rofer)   2015-03-15 02:37:00
这判决有点可怕 以后买了法拍 过几年可能又法拍无效?法拍的风险真不是普通大不过也保护原财产所有人 ........
作者: s3235889 (s3235889)   2015-03-15 02:56:00
有提国赔诉讼但是地方法院不承认错,也不能赔整个损失就是由善意第三者自行负担,太无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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